陕西省果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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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果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三章 果品生产第四章 贮藏加工第五章 果品营销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果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建设果业强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果业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果业指果品产业,包括果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营销以及与果业配套的设施建设、物资供应、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本条例所称果品包括水果、干果和以其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品。第四条发展原则果业发展遵循因地制宜、市场导向、科技促进、突出特色、引进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果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果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果业发展。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业发展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果业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果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表彰奖励鼓励单位、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果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果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果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果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果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果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划衔接 果业发展规划应当与省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条规划变更 果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规划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果业生产、加工、贮藏、销售。第三章 果品生产第十二条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果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组织果树种质资源的收集、登记、保存工作,定期公布本区域内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果树种质资源目录。第十三条品种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鼓励单位和个人研发、引进、选育、示范和推广果树新品种。第十四条种苗管理 省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果树良种苗木繁育体系,生产优质种苗。优质种苗的选育、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基地建设 省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果业发展规划,组织建设果品生产基地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果业发展规划,建设果品生产基地。第十六条认证注册 鼓励和引导基地生产者、经营者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认证和出口注册。第十七条果品标准 果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省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制定果品生产投入品地方标准。鼓励果品生产者、经营者按照规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十八条检验检测 果业生产应当建立健全果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完善果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果品质量检验检测,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九条投入品使用 果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肥料、农药、果袋、地膜等果品生产投入品。禁止在果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果品生产投入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品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第二十条病虫害防控 县级以上植保部门应当依法对果业生产中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预报和防控。生产者和经营者发现病虫害,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防控,并及时报告当地植保部门。第四章 贮藏加工第二十一条鼓励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单位和个人从事果品贮藏、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果品贮藏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机械冷库和气调冷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金补贴。第二十三条果品加工 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生产附加值高的加工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金补贴。第五章 果品营销第二十四条营销市场 本省应当按照果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果品营销市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建立果品批发市场的,政府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果品营销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常竞争。第二十五条营销活动 鼓励和支持发展果品直销窗口、连锁、超市、配送经营、电子交易、期货交易、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果品营销活动。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果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第二十六条政府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果品运输畅通,降低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果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运输果品的车辆。第二十七条果品出口 鼓励果品营销者发展果品出口贸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果品出口。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八条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林业、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果业生产、贮藏、加工、营销等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等平台,为果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资讯。第二十九条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下列形式对果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 (一)委托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培训; (二)举办培训班;(三)聘请果业专家现场指导;(四)举办网络电视讲座;(五)发放文字、电子资料。第三十条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为果业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公益性果业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保障和改善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稳定和加强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三十一条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开拓果品市场,提高陕西果品知名度。第三十二条资金投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 (一)省财政逐年增加果业资金投入; (二)果品主产区设区的市、县(区)财政支农资金用于果业发展的不低于2;(三)果品主产区的扶贫开发、区域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科技发展、生态环境建设、退耕还林(草)等项目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果业发展;(四)果品主产区安排贷款贴息资金。第三十三条政策扶持 省人民政府以及果品主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果品出口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第三十四条农机补贴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果业生产、加工、贮藏机械等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三十五条证书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果园依照有关规定发放林权属证书。第三十六条生态保护 保护果区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果品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果区兴建、扩建污染环境、影响果品质量的企业和工程,对现有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二)不得向果区倾倒和排放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三)不得在果园近边栽植易于诱发果树病虫害的植物。(四)不得对果树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第三十七条气象预警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制定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指导防灾减灾。第三十八条水利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果品生产基地水利设施建设,推广果园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第三十九条鼓励条款 鼓励果品生产者、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法律责任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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