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137591874 上传时间:2022-08-1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第一部分: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池彩平诉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 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审判长:有和解的权利吗委托代理人:有审判长:被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告:。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张瑜建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马佳楠、人民陪审员缪秉杨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洪星辉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负担以下义务: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能够提交原件、原物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2.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妨碍民事诉讼,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3.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4.双方当事人应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陈述。5.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 原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被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第二部分: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答辩(逐一询问每一诉讼请求的意见)合议庭听取了争辩双方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 交付的第19号车房当初状况如何?二、 车房隔板是交付前还是交付后所做?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2. 审判长:下面,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焦点和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直接宣读证据清单的证据名称),除此之外,原告还提交了其他证据吗?请原告按证据清单的顺序,陈述每一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 原告:。 审判长: 开庭以前,本院已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被告收到了吗?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被告你有证据要出示吗? 根据诉辩双方刚才的陈述,法庭认为有几个问题还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出调查问题)1、2、3、(询问合议庭成员有无其他问题)法庭调查即将结束,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第三部分: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原告有无辩论意见?被告有无辩论意见?2.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原告?被告?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按照调解的方式解决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下面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看看合议的结果能否进行宣判。十分钟以后再回来。现在休庭(敲锤子)第四部分:(敲锤)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池彩平与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买卖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在宣布评议结果。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8月12日,以86000元的价格向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于瑞安市万安花园1-2幢第19号车房。该车房侧边被一堵围墙阻拦致使宽度只有约2.33米,普通轿车开进去后,车内人员无法正常打开车门进行出入。车库宽度明显不能达到停车使用的目的,也无法达到原告当初购买车库的目的。该围墙系被告所见,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排除妨害,拆除19号车库和相邻车库间的轻质隔墙板墙体,且墙面拆除费用由被告承担;2.被告补偿原告车辆停靠路边所付的停车费,自2010年4月1日至妨害排除之日,按每日10元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 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 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车房的事实。4. 车库平面图复印件,证明车房宽度只有2.33米的事实。5. 报告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解决办法的事实。被告辩称,1.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对原告池彩平的车库问题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所建车库符合瑞安市规划建设局文件和瑞安市发展计划局文件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并经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验收合格,车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未出现任何违法建造状况。原告所提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会对其用户造成安全隐患,且破坏已有设计,不符合瑞安市规划局相关文件中被告的相关建设要求。元该未购买车库前仔细考量自家车辆与车库的大致状况,出现了检验错误,故原告应承担相关责任。2. 原告停车费与被告无关,被告拒绝支付;被告对原告的车库问题不负有法律责任,故被告无须补偿原告停车费用。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是合法的企业法人。2. 瑞安市规划建设局文件、瑞安市发展计划局文件复印件,证明车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未出现任何违法建造状况。经过双方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对方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虽无原件,因系相关机关发布的公开文件,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8月12日以86000元的价格向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于瑞安市万安花园1-2幢第19号车房。该车房宽度约2.3米,一侧毗邻楼梯通道,另一侧毗邻第18号车房。双方未签订车房购买合同。毗邻的第18号车房已于2007年2月份出售。整体工程于2006年9月份竣工验收。原告明确以以排除妨害提出起诉,故双方争议事实为:一、交付的第19号车房当初状况如何?二、车房隔板是交付前还是交付后所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诉争车房原与第18号车房相通,后根据2005年1月15日的工程联系单在两车房之间以轻质隔墙板进行了分割。因此,原告于2005年8月12日购买车房时,可以认定车房已经进行分割。合议庭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审理范围。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适用该条文时,首先需要对妨害作出明确的认定,只有确实构成对相对人物权的妨害时,才能通过适用第三十五条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所谓妨害,本质特征在于其非占有性、非过错性、持续性和现实性。妨害不以占有为要件,只要造成了妨害物权圆满的状态即可;妨害也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以此与损害区别开来;妨害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妨害已经结束则无适用的意义;最后,妨害必须是现实的,对于可能的妨害则应适用妨害防止请求权。另外,相对人没有容忍义务,如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应排除其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的适用。而在本案中,原告池彩平在其所购车房的物权范围尚未明确之前,即以排除妨碍为由请求拆除车房隔墙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停车费用系原告自己购车房时的过失所产生,不应被告承担,本院不予支持。下面,我代表瑞安市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5条之规定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 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张瑜建审判员:马佳楠人民陪审员:缪秉杨书记员:洪星辉二一年八月八日 审判长:(敲锤)请坐刚才的宣判,原告听清没有?被告听清没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庭审笔录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立即核对,也可以闭庭后五日内来本院核对。诉讼参与人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没有就请逐页签字,并请留下联系电话。 原告池彩平诉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买卖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锤)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