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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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防尘、防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 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机构与管理:工厂办公室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 工作。二、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1) 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对有毒、有害岗位实行分类 管理、综合治理,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积 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治理改进环境,消除危害。(2) 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 查。(3) 工厂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配合政府 疾病控制中心对从事有毒有害职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将体检 存在问题反馈并通知体检者本人,并根据政府疾病控制中心鉴定意 见调整安排其相应工作。三、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厂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并 对新招聘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体检。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 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 存。四、作业场所管理(1) 工厂应经常性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与防护,对重点有毒有害岗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 标识和警示说明,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 作规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必须配戴防护用具。(2) 工厂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 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 跑、冒、滴、漏,以减少职业危害。(3) 对有毒有害岗位定期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并公布检测数据, 接受职工监督。(4) 工厂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 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 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 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5) 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 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6) 工厂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生产岗 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和技能,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五、职业病诊断与管理(1)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工厂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 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2)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 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工厂有关规定执行。(3)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同意其到医院进行 观察治疗,按医院出具证明享受待遇。六、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1) 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 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和预防措施。(2) 工厂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 识培训与考核,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工 厂的各种规章制度。七、防尘、防毒管理(1) 在生产过程中,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一起运行。(2) 未经主管部门报请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防尘防毒设 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3) 因防尘防毒设施不完好,造成生产或人身伤亡事故,追究 有关部门的责任。(4) 严格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管理,防止粉尘、毒物的泄 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要 及时清理,保持清洁。(5) 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 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6) 一切有尘毒的岗位或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 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7) 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 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劳动防护用品俱)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一、目的为防止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 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能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 康。为保证安全生产,改进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 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 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 本制度。二、配发劳保用品(具)(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 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 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2) 按照工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 制定不同岗位的劳保用品配发标准(限额)。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 它物品替代。(3) 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 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分厂厂长有权作 出相应调整。(4)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甲醛分 厂厂长认定后配置。(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 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 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 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6)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由分厂办公 室负责按规定验收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登记台帐,各车间、部门必须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劳保用品领 用制度,凡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均应进行造册登记,统一由 各部门的办事员办理领用审批手续。(7) 夏季对高温作业岗位人员和露天作业人员发放茶水、绿豆 汤等。三、劳保用品(具)的穿戴和使用(1) 有毒、有害岗位配置防护用具一律存放在专用橱柜内,不 得在岗位上随意摆放,由各车间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管理。(2) 安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并按规 范进行保管。(3)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 建立台帐,常见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 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如长管式面罩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气密 试验;防化服和压缩空气呼吸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压缩空气呼 吸器压力应保持在1kg/cm2以上。(4) 职工进入工厂大门不得穿拖鞋、赤膊、穿背心或赤脚, 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不得穿裙子、短裤、高跟鞋,女工长发应戴 帽。(5) 职工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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