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务采购和工程结算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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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部控制制度劳务采购和施工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分包工程结算和材料采购结算的管理工作,保持项目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所有公司的分包工程结算,材料采购结算活动,均适用本规范。公司另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对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材料采购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四条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及各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所有分包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二)固定单价包干,暂定总价的形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有效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或施工进度没有达到预付要求的,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于每月底交当月工程量清单给项目经理审核。每月3日前由成控主管(或授权项目预算员)根据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分包工程完工进度表(详见附表008),交区域总监、项目出纳审核,于次月3日前交财务部门审核、入账,并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2、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项的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回扣预付款。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总价包干结算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万元2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万元5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审查。(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20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5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提出并共同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内容如与本规范不一致,以双方确认的合同为准。-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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