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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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划行政职权A、规划行政许可项目一、规划行政许可项目包括:1、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城市、镇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4、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规划行政许可办理一般程序(详细办事程序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受理建设业主申请2、现场规划勘察、测量,征求相关部门及相邻意见3、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准备相关报批材料4、重大项目报县规划局业务会审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及进入批前公示、听证等程序5、乡、镇规划办公室初步审查6、县规划局股室审查7、县规划局分管领导审核8、县规划局负责人审定9、县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发证三、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办理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2、办理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申请材料(1)单位及开发项目用地:序号材料名称或内容1申请报告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3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证明文件5计划立项批复或其他相关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8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书或土地来源证明9原有土地使用证101:5001:1000规划用地红、蓝线图1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拟建总平面规划方案图12相邻单位和个人意见或协议材料13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14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相关协议15其他报批材料16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2)私宅用地:序号材料名称或内容1申请报告(有村、组、村民签字意见)2土地来源证明或所在村、组及乡镇相关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共同居住人户口本4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书5原有土地使用权证61:5001:1000规划用地界线图或总平面规划图7相邻单位和个人意见或协议材料8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9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相关协议10其他报批材料11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12四、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2、办理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申请材料(1)单位工程及开发项目工程:序号材料名称或内容1申请报告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3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证明文件5计划立项批复或其他相关批复文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8土地来源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用地红线图9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10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建筑方案图、建筑施工图11相邻单位和个人意见或协议材料12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1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相关协议14其他报批材料15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2)私宅工程:序号材料名称或内容1申请报告2业主身份证明或户口本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土地来源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用地红线图5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6组团立面规划控制图7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建筑方案图或建筑施工图8相邻单位和个人意见或协议材料9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10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相关协议11其他报批材料12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五、城市、镇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2、办理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临时建设。3、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或内容1申请报告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3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4业主身份证明或户口本5土地来源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用地红线图6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7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建筑方案图或建筑施工图8相邻单位和个人意见或协议材料9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10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相关协议11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或规划需要时自行拆除承诺书12其他报批材料13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六、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2、办理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3、申请材料正在建设中,暂时参照城镇规划区内类似工程规划许可办理。B、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划拨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2、办理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3、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或内容1申请报告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3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4批准的项目意向文件或项目建议书5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6地质、环境评估报告书7意向位置1:5001:1000规划用地蓝线图8拟建项目说明或拟建方案9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10相关部门(含行业主管)审查、审批意见11其他报批材料12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4、一般程序:(1)受理建设业主申请(2)现场规划勘察、测量,征求相关部门及相邻意见(3)规划选址用地方案的编制及准备相关报批材料(4)县规划局业务会审查、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及进入批前公示、听证等程序(5)乡、镇规划办公室初步审查(6)县规划局股室审查(7)县规划局分管领导审核(8)县规划局负责人审定(9)县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发选址意见书C、办事服务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规划条件的办理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3、申请材料(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出的申请文件(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土地所有权单位具出的申请文件)和用地意见;(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出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用地界线图;(3)有关部门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4)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蓝线图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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