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含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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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含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 规章制度管理措施( 含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编制精选 管理方案 审核同意生效日期地址:电话:传真:邮编:集团企业 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企,规范集团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实施和维护,加强规章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依据集团企业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制订,以企业名义公布,含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普遍适合用于企业内部的企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机场地域公共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根据管理层级依次分为企业章程、基础管理制度和通常管理制度。企业章程是指依法制订的,要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础文件。基础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各关键专业领域的管理标准、审批权限、面临的重大风险点及控制方法等基础问题作出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通常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详细管理事项进行规范的文件,包含管理措施、管理细则和管理规范。低层级规章制度不得和高层级规章制度相抵触。第三条集团企业本部规章制度的管理,适用本措施。集团企业直属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参考本措施实施。第四条法务审计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措施。详细职责包含:拟订规章制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强化规章制度制订、实施和维护的全过程管理; 组织制订和落实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牵头组织规章制度草案审查; 参加处理规章制度制订和实施过程中的冲突; 牵头组织规章制度梳理工作,定时进行规章制度汇编; 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审议、公布的程序性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拟订、实施和日常维护,协同实施本措施。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订 第五条规章制度应该适应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思绪进行提炼、升华和固化。经过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终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科学管理,促进依法合规企业文化的养成,为企业的可连续发展提供保障。第六条规章制度应该具有正当性、可行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正当性是指符合规章制度的属性要求且属于起草部门职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和本市政策无抵触,且和企业基础价值观、战略及现行规章制度保持一致等。可行性是指含有可操作性;和其它规章制度能有效衔接和匹配;有配套工作机制和方法等。规范性是指在结构、体例和文字方面符合集团企业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要求的程序制订等。系统性是指有明确的体系性考虑,在规章制度体系框架中有明确的定位,注意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协同配合关系等。第七条各职能部门依据规章制度体系框架和下一年规章制度制订、修改或废止的实际需求,填写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表,于 11 月底前送交法务审计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应包含规章制度名称、关键内容、依据、目标和必须性、进度计划等内容。第八条法务审计部负责对各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形成集团企业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草案,报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对规章制度已列入年度计划,因情况改变而需要调整,或虽未列入年度计划但亟需制订的情况,由法务审计部和起草部门协商一致后报批。第十条依据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的安排,规章制度草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包括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牵头部门。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体例和内容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该进行充足的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应该进行协调。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草案和起草说明送交法务审计部。起草说明应包含草案起草的依据、制订的必须性和可行性、征求意见的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法务审计部应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专题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务审计部能够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提交审查:制订的基础条件尚不成熟的; 审查中发觉存在较大问题的; 起草说明缺乏必须的内容或相关材料的; 相关部门或单位对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其它需要退回起草部门的情况。第十三条审查经过的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报送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以下审批程序报送审议、同意:企业章程由董事会审议经过,按相关要求报市国资委审批。基础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通常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议同意。通常管理制度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同意。通常管理制度中的操作细则和管理规范也可由总裁或集团企业分管领导同意。机场地域公共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同意。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相关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立案。第十四条审议经过的规章制度经集团企业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印发,并送交法务审计部留存。法务审计部应会同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做好规章制度在集团企业内网的公布工作,便于职员检索、查阅。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公布后,各职能部门应该依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规章制度的宣传落实工作,确保相关职员熟知相关要求。法务审计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常年组织开展以“遵章守纪”为专题的宣传和教育,重视相关理念的培养和企业文化的培育。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该定时或不定时开展对本部门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业务监督,主动了解和搜集规章制度实施的详细情况,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详细问题,处理、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工作人员。法务审计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从法务、审计、内部控制、监察等方面,对集团企业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职能监督。监督检验过程中发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搜集整理规章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方便规章制度不停完善。各职能部门应将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对规章制度实施的基础情况、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原因、改善方法和提议等内容进行分析总结。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维护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公布实施后,应依据内外部环境改变和实施情况进行维护,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规章制度的维护分为即时维护、定时维护和集中维护三种。即时维护是指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觉规章制度正当性、可行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存在问题的,应该即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详细意见,并开启相关程序。定时维护是指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该每十二个月对规章制度进行全方面评定,填写规章制度评定意见表,提交法务审计部。评定意见表包含规章制度实施情况汇总,和该项规章制度保留、修改或废止的详细意见和关键理由。法务审计部应在规章制度定时维护开始前给予提醒。集中维护是指法务审计部会同办公室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定时或不定时开展规章制度某首先或某一类别规章制度的专题维护工作。第十九条规章制度部分内容需进行修改且无争议的,适用简易修改程序: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提出详细修改意见,报经总裁或总裁授权的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公布。规章制度维护的其它情况,适用通常程序: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提出修订和废止的详细意见,按规章制度制订程序报批。第二十条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和其它规章制度发生冲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协调。第二十一条法务审计部应该会同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做好规章制度的版本管理工作,经过信息化手段等多个方法,确保规章制度版本的正确、完整、有效和可追溯。规章制度版本的关键查阅平台是集团企业内网。法务审计部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公布规章制度汇编,纸质版本通常以目录为主,电子版本应该包含规章制度全文。电子版本应该采取规章制度正式下发文件纸质文本的彩色扫描件。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集团企业 规章制度 起草技术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和结构安排1 规章制度起草表述规范的基础要求 规章制度语言应该正确、规范、简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行业语言表述通例。规章制度的内容安排应该重视依据实际需要处理实际问题,对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完善,避免刻意追求大而全的体例结构或反复上位法和其它规章制度的要求。规章制度通常应采取条文式,部分不宜用条文式的可采取段落式表述。2 规章制度的名称规章制度的名称由“单位名称+规范事项+体例”组成。规章制度的名称中通常不使用标点符号,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或其它规章制度名称的情形除外。3 规章制度的体例规章制度的体例通常包含“章程”、“基础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管理细则”、“管理规范”等。管理措施是指明确总裁对企业内部授权额度、相关部门的职责界面、详细工作办理标准和步骤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是指对企业章程、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深入细化、明确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是指对企业运行专业领域应遵照的标准化要求进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内容应该含有确定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除因特殊情况,且对于规范事项的发展趋势、管理方法尚不能可靠把握的情况下,提议其名称不用“暂行”或“试行”。“暂行”或“试行”的规章制度,应该在正文中要求不超出三年的使用期限。4 规章制度识别码 每项规章制度应标注唯一识别码。识别码由以下字母和数字组成:ZD/AAA-00-0000-A0。其中 ZD为固定字母组合,代表“制度”。AAA为规章制度起草或管理部门缩写,其中董事会办公室缩写为 DSB;监事会办公室缩写为 JSB;办公室缩写为 BGS;战略发展部缩写为 ZLB;计划经营部缩写为 JHB;财务部缩写为 CWB;人力资源部缩写为 RSB;安全运行监控中心缩写为 AKZX;计划技术部缩写为 GJB;法务审计部缩写为 FWB。两位数字 00代表该规章制度在该部门制度中的序号,按时间前后排列。四位数字 0000代表该规章制度最初颁布实施的年份。A0 代表规章制度修改版本号,其中字母代表修订版本号,数字代表修正版本号。5 规章制度的结构规章制度内容通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可采取设置章节或不设章节两种表述方法。规章制度条文在二十条以下通常不设章节。总则部分通常要求制订规章制度的目标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标准、管理部门职责等贯穿整个规章制度草案的内容。分则部分通常要求规章制度调整对象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和相关管理方法、工作步骤和责任条款等。附则部分要求参考适用、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废止相关规章制度等内容。规章制度的结构通常根据章、节、条、款、项、目标次序排列。6 条文标题规章制度每条应该设条文标题,条文标题的表述应该简短、清楚,反应条文的关键内容。条文标题应该加小括号,置于条文序数以后。二、通用条款7 目标和依据规章制度制订的目标和依据,通常应置于其正文的第一条。目标的表述应该含有针对性,通常以“为了”置于句首,并根据详细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的次序排列。8 适用范围规章制度适用范围通常根据单位或单位集合的方法表述,详细名称和含义以下:1、集团企业,是指集团企业全部组员单位。2、集团企业本部,是指集团企业机关。3、集团企业分企业,是指集团企业设置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4、集团企业子企业,是指由集团企业设置或收购,受集团企业实际控制的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含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5、集团企业直属单位,是指集团企业下设的由集团企业直接管理的企业或部门。6、集团企业参股企业,是指集团企业占有一定股份,但不受集团企业实际控制的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适用范围无法用所列内容进行表述的,应该标明详细单位的名称。9 定义 对规章制度中出现的不易正确了解的概念,应该做定义性解释。10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制订和实施本规章制度所遵照的基础指导思想和准则,表述应该简练、正确。11 管理部门的称谓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可采取实写或虚写两种方法。采取虚写方法的,表述应清楚明确,避免产生了解歧义。有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应确定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12 管理职责的表述 管理部门的职责可采取概括的方法表述,也可分项列明详细职责。13 监督检验条款 规章制度通常应设定监督检验条款或对应内容,明确监督检验的责任部门和方法。14 信息反馈条款 规章制度通常应设定信息反馈条款或对应内容,明确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信息反馈的责任部门和方法。三、附则条款15 参考适用条款对于没有直接纳入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又属于规章制度适用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且确有必须参考根据规章制度适用的,能够设置参考适用条款。16 实施日期和使用期条款 规章制度应该明确实施日期,有使用期的应该明确使用期。17 废止条款 实施新规章制度的同时需要废止旧规章制度的,应该设置废止条款。废止条款应该明确废止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和公布日期。附件二: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表)填写部门:联络人:联络电话 序号 名称?关键内容 目标、必须性 依据 进度计划附件三:规章制度评定意见表 填写部门:联络人:联络电话:规章制度名称、文号、实施时间梳理提议?实施情况?汇总保留、修改或废止的详细理由修改 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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