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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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方面落实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升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推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推行行政执法职责、负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关键领导负责和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和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和过失追究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需做到正当、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合适、文书规范。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底工作考评、提拨使用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七条 本制度适合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八条 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责任人为组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方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详细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方面责任,就负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帮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第十条 各负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负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第十一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详细实施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负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责任人负责。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接的,共同承接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同意人为同意责任人。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第十三条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国公路法、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推行下列职责:落实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关键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关键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加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计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境保护、节能工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承接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 *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推行行业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该依据*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推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详细行政行为时所应遵照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需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要求及中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要求所要求的执法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含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是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给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负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交通行政强制实施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推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法促进其推行或实现和推行有同一状态的详细行政行为。第十八条 多种详细行政执法行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正当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正确,证据确凿;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合适。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必需遵照正当、效率、服务的标准,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当事人的申请必需具有一定的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同意或不同意;申请人对不予同意申请或在法定时限内不予回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需遵照要求的公告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条约和办结时限。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必需遵照法定、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标准和监督、制约的标准。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本单位能够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以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照简易程序或通常程序。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能够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验事项;3.通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通知当事人有陈说申辩权;5.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7.通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处罚决定书立案。其它行政处罚使用通常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验事项,进行调查取证;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责任人审查;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通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说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要求能够要求听证的其它行政处罚,还须通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6.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8.通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将行政处罚文书立案。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强制实施必需遵照依法强制实施、合理强制实施、预先告诫的标准,能够由旗局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采取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实施过程须遵照以下程序:告诫;实施;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失及过失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失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有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失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有意或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负担过失责任。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失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处分和责任相适应标准。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失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根据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标准,认定过失责任并决定过失责任人负担责任的方法。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失责任追究的详细实施。包括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过失责任: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详细行政行为的;错误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详细行政行为的;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推行法定职责,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的;违法实施其它详细行政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失责任: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因为管理相对人的过失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实施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其它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失责任确实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失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负担全部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失的,主办人员负担关键责任,协办人员负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担全部责任。判定人、勘验人有意或过失造成行政执法过失的,由对应判定人或堪验人负担全部责任。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失的,审核人负担全部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经相关领导同意造成过失的,追究同意人的责任。相关领导错误指示造成过失的,由指示人负担全部责任。因为承接人员的过失造成行政机关做犯错误决定或造成审核人、同意人工作失误的,由承接人员负担全部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失责任人应从重处理:有意造成执法过失的;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阻碍过失责任调查的;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失的;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过失责任人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失的;情节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执法过失的责任人,应依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作以下处理:进行内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责令负担赔偿费用;扣发年底奖金;取消当年评选优秀或考评晋级、晋升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给行政处分。上列处理决定能够合并适用,执法过失责任人的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根据相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相关部门转办的;群众举报、控告或来信来访的;执法检验中发觉有违法行为的;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实施。第三十五条 查处执法过失责任,应自立案或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天。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四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能够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实施。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和奖励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实施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评评议的同时,对推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详细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评的主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评内容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试行措施的考评内容,采取自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验和年底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验的计分结果作为年底考评的参考依据。在考评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落实实施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评。详细包含: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落实实施岗位执法依据,推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该公开,并作为评选优秀工作人员的依据。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年底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考相关奖励措施分别给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失,根据本责任制第五章相关要求给予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优秀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表彰和对应的物质奖励。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验监督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验监督制度,定时对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落实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给予通报。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对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验。第四十六条 旗局应该主动接收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旗人大、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主动接收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第四十七条 受检验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应该接收检验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验监督。第八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和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执法职责。第四十九条 各执法职能单位应该根据本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该制订各项审批、监督检验和办理手续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给予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正当、廉洁。第五十条 对国家、省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单位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落实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需参与对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该定时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推行执法任务时,必需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和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相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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