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僵尸企业调研汇报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134247843 上传时间:2022-08-1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关僵尸企业调研汇报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有关僵尸企业调研汇报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有关僵尸企业调研汇报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有关僵尸企业调研汇报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因为取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下面是xx为大家搜集的僵尸企业调研汇报,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僵尸企业调研汇报2021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理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理僵尸企业的六项关键工作。一、建立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多年来,一般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全部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一般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因此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因为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因此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因为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理工作。截至现在,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实践证实,设置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主动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长期化的主要保障,也有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据中央要求加紧研究制订相关方案,并将和中央编办协调推进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立刻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庭作为关键专题工作,立刻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刻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搁工作。从现在开展企业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应负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相关调研;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制订和落实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方面,能够做深入研究探讨。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时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经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深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置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长期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体,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现在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立即到位。同时,在目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需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尤其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汇报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对应发生改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给予明确。二、做好实施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要求了实施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标准,处理了法院内部实施转破产的程序开启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主动落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实施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详细要求。目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充足利用已经有的实施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立即发觉、整合分散在不一样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实施案件信息。实施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发明集中管辖、集中实施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立即、顺畅转入破产程序。二是判定当事人同意移交破产的时间点,既能够是实施不能时,也能够是当事人申请实施时。同时,不但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足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施法院对依法应该移交破产的实施案件要立即移交,不得有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该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立即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四是实施法院将案件移交破产时,应该中止实施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要求,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也作了要求。不过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部分地方法院未严格遵遵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在破产程序开启后继续对被实施人进行实施和保全。这种情况要果断给予严禁,严格依法办事。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关键的考量原因,充足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停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目前,应该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正确有效评定。同时,对破产管理人怎样管理,各地法院能够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标准主动进行探索。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企业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从多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一样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一样等级、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现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升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目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关键。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域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21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改变,既未增加部分符合条件并含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给予除名。这种情况应该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施管理人分级管理以后,要依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方法。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题资金。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酬劳部分应该支付。现在,务必须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提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题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主动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确保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主动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题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题资金的过程中立即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进建立政府财政援助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方法。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同意权。在处理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法实现提质增效。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应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加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争由当事人表决经过。僵尸企业重整通常应包含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假如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要求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而不包括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同意这类重整计划时应该谨慎。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处理造成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标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愈加适应市场的目标。所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该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要求,经过自由表决决定。假如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经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同意权。六、主动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含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期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要求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期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经过破产清算程序,立即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定已协商一致的能够不再判定等,其它法院能够学习借鉴。依法处理僵尸企业包括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主动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采取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努力争取相关各项工作全部取得丰硕结果。僵尸企业调研汇报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任主汇报人。研讨会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和劳动经济研究所全部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总经理高波,国家统计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任点评和讲话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xx史克毅、xx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济研究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轶侠、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副总经理任竹倩,和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民生银行等相关研究机构的学者共同参加研讨。何帆教授研究团体的主汇报中国僵尸企业:现实状况、成因及政策提议是在长久跟踪、研究僵尸企业,数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写而成。汇报提出处理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本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辅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成功处理僵尸企业的主要保障。何帆教授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时期去产能和处理僵尸企业,难度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去产能的主体是市场而非政府,但现在是政府在主导去产能,比如让各省拿出一个去僵尸企业的数量名单,这种方法有可能会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真正处理问题的是企业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会政策上要托底。王雍君院长从财政治理的的角度来剖析僵尸企业,认为讨论僵尸企业的对策必需关切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僵尸企业的制订标准,二是僵尸企业应该正确分类,三是财政压力和可承受性的测试,四是政府的职能边界,五是财政支持的方法。全部阳教授和李志龙博士均从就业角度来分析僵尸企业的治理。全部教授认为假如把去产能过程中的就业问题判定成很严重,会阻碍这个进程的推进。应采取保护工人,不保护岗位的标准来处理就业问题。李博士认为去产能带来的冲击可能不是那么大,保就业,可能还是要把眼光放的更宽一点。对职员的安置问题,她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分享经济可能是下一个淘宝式的就业发动机;二是健全方面向城镇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愈加有针对性的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高波总经理提议由国家部委牵头成立高等级巡视组,摸清现有僵尸企业和马上成为僵尸企业的数量及产能,立刻停止求援、补助及银行贷款,对各类钢铁企业压缩产能的奖补一视同仁,优先处理从业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陶然教授认为去产能的过程中有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真正的国退民进,而现在的很多做法是国进民退,包含压产能,把民营压掉,保国企。樊轶侠研究员提出去产能的目标,不能全国性的划一个杠杆,总体的思绪是央企一套指标,地方根据自己的大致标准,给一定的自主权。政府要提供间接的去产能补助。除了直接的补助,还有融资支持,在税收优惠方面更能表现间接的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