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防治水井上、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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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防治水措施(一)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1、各单位要成立防治水专职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1-3 名地质类专业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 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每个矿井至少配备 1-3名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 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每个掘进工作面要配备不 少于3人的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并全部做到持证上岗;各煤矿企业 要配备包括200米钻进能力以上、不同钻距的探放水钻机(至少台) 和物探设备,严格执行掘(采)探分离制度。2、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度、水害 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 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 制度、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 和循环验收)、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回采、抽放、通风、注 水)分离管理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水害应急预案 和现场处置方案等防治水有关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 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和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省厅 今年安排的防治水中专学习班培训计划,积极组织进行培训,至U 2012 年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基本达到防治水管理专业化要求。3、各单位要组织所属煤矿结合年度采掘计划编制中长期防治水 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实 施。各单位对已审订水文地质类型的矿井要组织一次回头看”,不符 合划分标准的要及时修改重新审订;未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 或未上报审订的,要尽快组织审定,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以上的矿井 要上报省厅审核备案。井田范围内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委托资质单位, 查明井田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专门的矿井水文地质报告。本年度新 投产矿井或发生过透水或突水事故的、进行新水平延仲的,承压开采 矿井进入新采区的矿井要按照晋煤行发2011410号文件要求进行 专家会诊。对专家会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煤矿企业负责人要 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截止6月底前未完成水文地质类型审定的煤矿将停工或停产并暂扣其 煤炭生产许可证4、建设单位要负起矿井建设期间全面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防范 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必须成立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成立由煤炭 企业直接管理的专职探放水队伍,配足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井 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日常管理、收集、整理和编录;施工单位必须配备 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 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施工过程 中的安全监理责任,严格执行日常监理的现场跟班制度,在监理过程 中发现存在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 向建设单位汇报。5、建设矿井必须编制并报审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矿 井的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随着矿井建设施工的逐 步进行,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建设矿井建立健全地质测量管理机构, 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数据、气象资料、探放水成果、水害预测预报、 积水区域、井巷出水点、掘进巷道所遇地质构造等各项实际水文资料 的台账登记制度,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6、各单位要组织所属煤矿按照市局晋市煤局行字2012177 号)文加快推进防治水物探工作,要按期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矿井防治 水物探工作,切实按照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 程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井下探放水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煤矿要每 月组织一次对本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检查,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 禁进行采掘活动。(二)防治水基础工作7、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和防治水设施资料档 案。防治水基础资料应包括矿井涌水量观测台账、气象资料台账、地 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等15种基础台账,基础台账要实行计算机数据库 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订一次。8、煤矿必须按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实现数字化管理, 内容要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矿井充水性 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 图(4)矿井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受地面洪水 威胁的矿井,应增加地面防洪工程图。截止6月底前矿井基础台账、各类图件未建立完善的,一律停止 生产建设。(三)地面水害防治9、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 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来年降水量 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查明本矿井及其附 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 水位标高等,定期分析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以及能 否通过采矿导水裂缝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 矿井。10、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 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11、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止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机制 和制度,严格执行特殊气候停产停工、井下撤人制度。(四)井下防治水12、煤矿企业必须及时排查分析本矿井区域内的老空积水情况, 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积水情况;煤矿自行通过 小窑调查等方法划定的采空积水范围,必须由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具 有物探资质的单位通过地面物探验证并出具报告后方可进行开拓部 署。13、对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要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 勘探、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未提交专门的水 文地质报告和未进行承压开采可行性研究的矿井不得进入承压开采 区进行开拓和回采。目前已经进入承压区回采的矿井,要由其主体企 业总工程师组织制订承压开采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开采;现采区回 采的同时立即补充专项水文地质勘探,截止2012年底仍未提交本矿 井水文地质报告的煤矿,不得在承压开采区组织生产建设。14、矿井在每个开拓、掘进、回采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与作业 规程相对应的防治水设计,设计中要明确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区 域,探放水孔位置、角度、个数等参数及相关图纸,分析与现有开采 作业场所的关系,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严禁顶水作业。在矿界、 导水构造等受水害危胁区域,要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 制专门设计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5、矿井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 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 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 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工 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沿顺槽方向每50米应 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覆盖 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探放 水设计施工。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矿井或其主体企 业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足无法建立水化学实验室的矿井可 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 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16、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探放水的规定,严 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掘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确保探放水优 先作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 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要求和“探掘(采)分离”管理规定,探放水 作业队伍要在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与掘进队、回 采队、通风队、瓦斯抽采队和注水队等部门合并管理,并不得以抽采 孔、注水孔代替探水孔,未经探放水确认安全的开拓、掘进和回采工 作面不得生产作业。对不按设计和规程、措施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 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前距离小于规定的,要停止作业并上报跟 班领导。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地测、 技术、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价。17、建设矿井在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单 位三方会审探放水设计与掘进作业规程,合理科学确定探放水钻孔布 置的数量、方位、孔径、深度以及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施工区域 的水文地质情况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探 放水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对已施工的探放水钻孔的数量、 方位、孔径、深度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钻探证实安全,签字同意后方 可掘进,施工队负责人和建设单位防治水负责人必须掌握每班掘进进 尺,严格控制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1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可能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安装配备能够抵御灾害水量的潜水泵 排水系统。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 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防水闸门,但必须制定严格 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矿井修建水闸墙 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 施工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 定期监测监控,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五)矿井排水系统19、煤矿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 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20、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 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21、建设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计科学组织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准确掌握施工作业点的 水文地质情况,不得盲目冒进,不得赶工期、抢进度;矿井永久排水 系统未形成前,不得进入三期工程;在新水平施工的,必须在建成新 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在形 成完善可靠的采区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工作面巷道掘进(六)矿井水害应急预案22、煤矿企业必须根据受水害威胁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 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足够应急救援物资。23、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 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调 度室人员必须熟悉水害应急预案;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 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雨季前要组织矿井进行水害救灾演练,使职工 掌握逃生的路线。七、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召开 一次辖区煤矿防治水工作动员会,进一步强化防治水工作,要定期召 开专题会议,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对策措施,务 求工作实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二)加强监督,严格落实。各单位要把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截止2012年年底未完成省、 市下达的防治水工作任务、发生过水害事故或辖区内普遍存在防治水 机构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探放水工作不扎实、职责不清水文 资料严重短缺、存在重大水患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单位,省厅、市 局将对相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三)严格标准,限期整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 定和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对辖区煤矿整治情况认真检查,严防放宽 和降低标准。对于查出的各类隐患,都要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 重大隐患的矿井要挂牌督办,保证检查取得实效。各煤矿企业要对检 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安排专人负责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 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治理。逾期整改 不到位的,对煤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四)全面总结,巩固提高。各单位在第二阶段检查结束后,要 对本次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检查情况、检 查矿井个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数量、整改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防治水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辖区内矿井防 治水一些好的做法,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工作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以电 子档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此次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将纳入本年度目 标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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