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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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从长远看知识与价值的全球化比可口可乐与梅塞德斯在全球范围的普及更为重要。 约翰内斯冯塔登:国际社会市场经济全球秩序框架的前景,肖君译,德国阿登基金会,3页”网络游戏作为新世纪网络信息工程全球化的一个重要项目正在迅速的发展。从最早的MUD MUD的全称是Multiple User Dimension(多用户层面),也有人称为Multiple User Dungeon(多用户地牢),或者Multiple User Dialogue(多用户对话)。时代到盛大传奇 中国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特许运营,韩国ACTOZ软件有限公司和WEMADE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网络游戏著作权。在2001年创作了当时多项网络游戏之最。其中包括虚拟道具“屠龙刀”单价达到10000元人民币、2002年网络年盈利额达到6.8亿纯利1亿元的神话。时代再到现在的群雄逐鹿政府介入管理。网络游戏的发展在向着正规化规模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新闻出版总署与教育部、公安部等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该通知2007年7月16日起正式投入使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的核心内容是:未成年人累计3小时以内的游戏时间为健康游戏时间,超过3小时后的2小时游戏时间为疲劳时间,在此时间段,玩家获得的游戏收益将减半。如累计游戏时间超过5小时即为不健康游戏时间,玩家的收益降为0,以此迫使未成年人下线休息、学习。的强制实行也标志了网络游戏作为信息网络产品对社会的影响更加明显。网络游戏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带来的时严重的法律问题。一、当代网络游戏纠纷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我国的网络游戏事业发展较晚。从2000开始到现在的89年间却有了飞速的发展。早先我们讨论网络著作侵权不外乎两种行为“私服、外挂”。私服就是私人开办的游戏服务器。通常是将大型或知名的网络游戏自己改装程序,改变原开发商对外公开经营的目的。私服多不用收费,且更容易满足玩家的娱乐需求。(如练级非常快,钱币无限,应许用外挂等等)外挂从英文翻译成中文就是欺骗的意思,也就是说,欺骗或者修改某种程序(如:游戏服务器、程序网络服务器)的程序就叫外挂。还有一种新型的网络游戏侵权的行为山寨游戏。“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小、土、简的”甚至有“地下的”的意思,其特点主要为仿造快、平民化和大众化。我国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正在日渐严重。案件在数量上和侵权案件的形式上都有上升的趋势。中国有4963万网络游戏玩家付费游戏用户达到3042万。中国的网络游戏研发公司已达到131家。 数据来自2008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摘要网络游戏代理公司更多多如牛毛。网络游戏的侵权案件因为没有明确的单独立法规范。现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有明显的不足。根据我国版权局网站公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指南网络游戏软件属于游戏软件一类。根据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我们目前的网络游戏大小在500M到2G不等。管理办法中的短短的30页的鉴定显然是不足以鉴别软件是否应享有著作权的。目前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很不完善。从立法的角度看绝大多数是抄袭了著作权法没有按照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来进行特殊的保护。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判案需要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有的法律在网络游戏的保护上明显不适合。(一)、对软件的保护程度未作详细区分。现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显更加适合于以计算机源代码流程创新的高精尖软件。而对于网络游戏等以外观设计和数据资源为主要创新的较低技术含量的软件并不实用。(二)、为说明软件的附带产品 所谓附带产品指游戏过程中通过软件运行产生的数据运算结果。包括游戏玩家的个人数据,即时生成的动画,个人合成的动作组合等等。是否享有著作权。现在普遍认为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对其游戏获得的虚拟数据产生财产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产生和享有可能和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产生矛盾。典型的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外挂侵权问题。(三)、只是以条例的形式出台保护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目前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较低位阶的立法。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上有明显的力度不足。针对网络游戏这样复杂的网络产品要仔细鉴别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社会急需为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立法。二、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现行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继承了传统文字类著作权的归责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及侵权人主观要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一定的损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对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我认为应当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因为我国的网络游戏事业正在发展的阶段。和美国相比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是当下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规则原则是对过错原则的一种修正 陈建:论知识产权侵权原则摘自大学生在线援助网。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自主网络游戏开发。为网络游戏创作人员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情况下,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推定又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王利明主编知识产权归责原则66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侵权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因此,推定过错原则最突出的特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权一般为较高科技含量的侵权。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为基础。所以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更有利于被侵权人举证。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须再加以证明。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法律、法规等都对相关从业者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这些规范就可认为是对不特定知识产权义务主体应当注意的要求。就网络游戏的开发人员和开发单位而言就是有主动注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要认真考虑实施侵权行为时的环境与相关的因素,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可能。对于开发涉及侵权的当事人应当甄别是否有侵权的可能。、要认真听取、分析侵权人的答辩理由,因为他的答辩属于举证的范围,切实地考察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不能因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当事人的有证明责任。就忽视其合理的抗辩理由总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凭主观臆断,更不能强加给行为人以无过错责任,致使案件错判。 蒋志培:应当确立知识产权法归责原则(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其中的要件三有代表性。王利明主编知识产权归责原则359页网络游戏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网络游戏侵权的对象不是一般的文字或是图像。而是有其自身特点的新型对象。可以说不通过法学的详细分析是不能看到的。如果我们按照传统意义上区分网络游戏侵权行为必然会进入一个误区。计算机语言和人类的语言一样可以以不同方式表达同一含义。但是计算机软件的实际的创新却不在于所用计算机语言的不同。没有一款软件是因为程序语言的简洁优美而出类拔萃的。计算机软件的创新源于软件本身的功能创新和布局创新也就是“非文字性要素” “非文字性要素”(non-literal elements),如模数结构、系列和组织等等,能否受到版权保护的问题。所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套用著作权法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美国做比较早。美国法院总结 “判定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性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我们采纳了上述的三步分析法,其目的是要确保两件事情。第一,编程者就其包含有原创性表述的实用性作品,可以获得适当的版权保护;第二,不能受到保护的技术性表述仍然保留在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使用,作为构筑自己作品的材料。 李明德:美国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科学与法律2005年01期网络游戏侵权显然应不属于文字相似的侵权。而是非文字性的实质相似。通过抽象分析,过滤比较三步走的分析法我们也可以对网络游戏的结构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游戏的侵权对象分为游戏模式、故事背景、外观设计和网络玩家数据。1、游戏模式 游戏模式指的是一个网络游戏的操作界面、场景转换形式、游戏流程控制等等。网络游戏最能吸引玩家的就是游戏模式。游戏玩家绝大多数是被一款游戏的游戏模式吸引而来玩某款游戏的。也就是说能够决定网络游戏的玩家群体和人数最主要的因素是游戏模式。但是游戏规则恰巧不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但网络游戏的游戏模式不同于一般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仅指一个游戏的流程顺序制度。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是通过游戏的行为来实现的。而这里说的游戏模式是有实际的表现载体的。各各游戏代理商现在一直在实际的案例中提到的就是游戏模式的仿冒。现在我国的网络游戏的自主创新很少。中国大陆目前没有一家有独立研发网络游戏的工作组。游戏模式是否仿冒的认定很简单。2、故事背景和外观设计故事背景是指网络游戏所表现的游戏故事背景情节在RPG(角色扮演类游戏)中尤为突出。当两种网络游戏的游戏模式相同时网络游戏的故事背景就凸显出两者的不同。故事背景是玩家选择网络游戏的重要因素。也是经常涉及网络游戏侵权的对象。故事背景对于网络游戏来说可以说是精髓。任何一个玩家在评价一款网络游戏的时候都会简介一下游戏的故事背景和基本的任务流程。这种看来是鸡肋的要素在网络游戏中十分重要。当前网络游戏天龙八部 由金庸著名小说改编,搜狐公司运营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诛仙 有网络畅销小说改编,新浪公司运营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都是依照一定的故事原文来进行游戏改编的。改编故事背景的著作人应当对其合法改编后的网络游戏的故事背景享有著作权,也就是对新的故事设计享有著作权。外观设计包括人物外观设计、场景外观设计和操作界面设计。这是最为直观的侵权对象。如果两款网络游戏有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外观设计。那么以著作权法 2005年9月15日施行第四条(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来保护这种网络游戏的外观设计就十分的契合了。3、网游玩家数据网游玩家数据指网络游戏运营中玩家通过游戏在游戏服务器上获得的专属的游戏相关的数据。其中可以和现实社会进行金钱价格交换的虚拟数据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财产。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案例现在有很多。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时取得的装备和帐号已经被普遍认可为一种虚拟的财产。但是这就与网络游戏本身的知识产权发生了冲突。很多大型的网络游戏代理公司的无情封号。名义上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实际上侵害了网络游戏玩家的财产权。网友发帖他在一款国产网络游戏中自己以正当的方式练级充钱升到了56级 在该网络游戏中已经很高。按网络帐号成交价以可以买到3000元左右由于他在07年9月使用了一款外挂不到两小时左右被游戏公司封号。 其实有很多网络游戏外挂早已被运营公司发现了。但是因为利益原因运营公司怠于进行法律告诉。故意允许玩家使用一小段时间。然后直接封号。这种行为因为不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不再详论。游戏公司按照在按照游戏前的“安装协议”封号从合同法上看起来应当如此。但是这个合同的效力实在让人担忧。一方面玩家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帐号会产生虚拟财产。二是运营商在合同中规定过于苛刻。甚至有要求对方必须先向公司通告。不得争议等等不平等条款。三是单方面的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了玩家的义务。四、是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我国的网络玩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当下没有完善的网络游戏立法所有商家“不得已”用合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法律效力差收效不明显。而且容易造成纠纷。双方的利益均得不到有效的平衡。所以说以合同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不可行。作为游戏软件的副产品我们应该平衡之间的利弊关系。片面的保护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会打击玩家的热情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发展。片面的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也会造成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权更加严重。我们传统网络游戏的侵权行为外挂。外挂的侵权主要是侵犯他人的著作完整的权利。解决侵权的方法很多其中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这点对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而言最为切实可行。对于网游玩家的数据因为是计算的结果。所以能够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对他人的侵害也只能是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就好不能将他人合法拥有的部分也一起抹杀掉。这样就对游戏何时可以封号如何封号,是否归还给出了法律的解释。通过对于网络游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是有违法性的。在分类后可以看出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会符合对网络游戏一个或多个构成部分的传统形式的侵权。网络游戏侵权的损害结果是有隐蔽性的。虽然网络游戏侵权可以给被侵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网络游戏侵权的损害结果是一种博弈的结果。具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而且更多的损失是间接的损失。在计算侵权损失的时候我们应当只计算直接损失。对间接的客户损失我们不能一概的保护。简单概括损失的类型包括网络游戏商誉的损失,虚拟财产的直接损失,运营者的维护费用。网络游戏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证明比较简单。因为现有的网络游戏软件均有软件行为记录的模块。对于侵权行为的记录是较为精准的。而对于损害结果的记录也可以按照一般常识进行判断。三、网络游戏具体侵权行为的表现(一)网络游戏私服侵权的行为的定义和侵权分析私服是指利用原游戏的服务端软件进行参数修改在互联网上运营的行为。是一种很“原始”的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早在盛大传奇时代就已经十分流行。现在由于打击私服的力度较大已经处于“夕阳产业”。更多的私服网站开始制作自己的网络游戏。私服可以说是很明显的侵权。按照我们刚才的分析传统的私服。不论以何种形式抄袭他人的故事背景和外观设计就是一种著作侵权。从传统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要件上看。首先私服的游戏终端没有独创性和新颖性。明显的抄袭了他人的故事背景。只是把他人的作品简单更改了一些参数和数据库。其次私服的以一种形式在网络上运营有侵犯了他人利益的行为。私服的运行会给一些网络游戏带来损失。私服带来的损失和私服的行为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构成对原作网络游戏的侵权。(二) 网络游戏外挂侵权行为的研究1、外挂的定义现在的外挂形式有两种。都是通过直接的修改一些文件来达到破坏游戏平衡的目的。一是游戏服务器外挂。可以简单的说是在修改游戏终端来达到目的。(这种外挂侵害的是终端的程序可以达到很突破原程序中禁止性的规定。)另一个是客户端外挂。这种外挂多是通过修改网络游戏的操作监控模块配合网络游戏中的既有地图新型到达“无需操作自动挂机”的目的。这里我们看到网络游戏的特殊性。在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中同一类侵权行为涉及不同的法律客体。以传统的观点来看前一种外挂更类似与侵犯他人作品的完整性。后一种却像是违法合约的行为。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对于网络作品侵权的一般研究。网络作品侵权应该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刘春霖: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教授。但是客户端的外挂显然没有给有著作权的作者太大的损失。 充其量是在网络游戏众多的服务器中特定的一个服务器上带来一个玩家的数据异常。甚至带来的是利益 虚假的在线人数和在线时间的成绩。网络游戏是否流行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同时在线人数和注册用户数。外挂使用者长期在线可以提高在线的人数的成绩。2、外挂的法学分析但是按照我们的分析方法来分析。首先网络游戏的两种外挂都是侵犯了网络游戏的游戏模式。破坏了游戏的正常游戏方式。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对网络游戏的游戏模式应当享有著作权。下面用“三步法”分析外挂侵权的构成。第一步抽象分析。网络游戏的游戏模式可分为游戏基本框架操作、场景转换形式和游戏流程控制设计。每个部分有机组合构成完整的游戏。因为游戏著作人对游戏享有著作权。当然对游戏的每个部分享有这个权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第二步过滤。第三方的游戏外挂通过修改部分程序。改变了游戏基本框架操作(客户端外挂)和游戏流程控制(终端外挂)。而且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这里要排除的是外挂侵权的特殊形式。一、对于没有修改游戏程序的外挂不能适用著作侵权。例如通过软件开设虚拟操作系统达到多人挂机的软件就不能视为网络游戏外挂侵权。因为是通过操作系统的直接实现的。对于能够达到修改目的的外挂才可以认为是侵权对于没有实现或不能实现外挂目的不应当认为是使用外挂侵权。这游戏公司以封杀外挂为由对使用外挂未果的玩家也同样进行封号就没有了合法性。第三步比较。比较侵权的结果。外挂侵权明显属于危害较小的一种侵权形式。一、只可以造成个别玩家的升级异常。二、没有对网络游戏的收益带来太多的负面影响。甚至带来的是正面的影响。三、侵权后恢复的方式很简单。只要恢复玩家以前的数据就可以。根据这三点我们可以得出游戏公司现在因使用外挂的封号删档的行为是严重不合理的。虽然外挂侵犯了游戏著作人的著作权但是承担的责任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相符合。但是现如今私服和外挂的侵权形式已经渐渐不在。我们在网上很难在找到一些网络游戏的私服和外挂。因为现在在我国打击私服和外挂的行动的力度很大。(尽管不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查处。)因为私服和外挂有明显的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的表现。(三)、网络游戏山寨问题的研究1、山寨的现状刚才也说道现在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出现了新的行为。就是山寨!2008年12月3日新闻联播正式开始讨论关注山寨问题。山寨游戏的纠案件也在2007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 2007年盛大诉腾讯案。其中在法院一审的过程中盛大公司提出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登陆页面、游戏名称、操作按键等具体事由但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游戏的山寨绝对是山寨文化中侵犯知识产权最严重的侵权行为。因为其他山寨的产品充其量是仿冒他人的外观设计。任何人都知道山寨产品和正品是有区别的。而山寨的网络游戏可以仿冒他人的一切。甚至可以取而代之。一个好的山寨游戏可以夺走被仿冒游戏的客户群体。因为山寨网络游戏可以为网络上的玩家提供近乎无差别的甚至更好的服务。所以山寨游戏有取代被仿冒游戏成为“正品游戏”的潜力。山寨游戏的危害简而言之就是使仿冒他人游戏合法化。2、山寨的形成原因知识产权法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两个方面,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的。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作权的不单要保护著作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现在实际的情况是网络游戏的运营和创作脱节。中国有很多的网络游戏制作公司和很多的代理商,服务器代理商但是大陆没有一家有实力独立开发网络游戏的公司。可以看到更多的网络游戏纠纷是发生在网络游戏代理商之间的。这个现象形成的原因有三个。第一、更多的网络游戏抄袭是因为原作的市场热卖导致其他网络游戏代理商敏感的发现了这个商机。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这样就有更多的代理商愿意投资“开发”网络游戏。第二、很多的二流网络游戏公司没有自主研发的机构和人才。是靠代理商提供的订单来完成公司收益的。所以他们的“创作”也只能听从订购的代理商的意见。第三、网络游戏代理商为了争夺更多的玩家也要刻意将原作的一些习惯性的操作方式游戏模式进行保留。为的也是使玩家尽快上手。创作和运营脱节的体制造成了网络游戏抄袭的必然性。3、山寨的法学分析如今山寨网络游戏已经很多。不少山寨网络游戏是原来的私服网站开发的。大多山寨网络游戏是抄袭当下流行的网络游戏。不收费,不限时,升级快。有的山寨网络游戏更是开创了“拼装”的先河。一片名为山寨继续升级:山寨版网络游戏仙剑江湖OL的文章指出网络游戏仙剑江湖OL从故事背景,人物设计,场景设计,操作模式,附带小游戏甚至是官方充值网站。都是抄袭他人。分别从仙剑奇侠传传奇三国志大话西游征途梦幻西游 以下六款游戏均为知名单机或网络游戏。其中的仙剑奇侠传单机版更被80后青年奉为单机RPG经典。三国志也是同时期单机的经典战略类游戏。其余三款网络游戏分属网易和巨人公司。巨人公司的网络RPG游戏征途在2006年创造同时在线86万人的骄人成绩。由于征途游戏有太多的充钱项目甚至形成了征途币兑人民币1:1.5的天价。被评为“最烧钱的网游”。等知名游戏中掠夺素材,嫁接拼凑。可以说除了制作单位的名称其他都是有“出处”的。这个网络游戏也网友被评为2008年最牛山寨网游。我们按照刚才的三步法对山寨游戏侵权行为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我们看到。山寨网络游戏的特点就是尽可能的模仿原作甚至通篇的照搬下来。不论是游戏模式,故事背景和外观设计。都是在模仿他人的作品。山寨网络游戏侵权的严重性也在于此。如果像前文所说的仙剑江湖OL我们已经不能从整天上说它是那个网络游戏的山寨。而是多个游戏的山寨集合。从操作模式上它抄袭的是传奇大话西游。人物设计上抄袭的是三国志魔力宝贝等多款游戏。故事背景上是冒用了仙剑奇侠传系列。这里我们看到对于山寨网络游戏我们要有全面的审查。只有这些方面的才是对著作权人最大的保障。进而我们过滤各各事项。这个案例是比较极端的。这款山寨的网络游戏根本没有自己的创新。这里我们不认为将不同类型的作品简单粗陋的嫁接是一种创新。虽然这种嫁接对计算机专业以外的人可能比登天还难。但是对于有一定计算机编程基础的人来说根本不能算是创新。因为完成这些只需要反复的调试直到程序和数据库衔接即可。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现在我国是有很多网络游戏制作公司在修改他人游戏时是有自己的创新的。而且也有受到很好效果的案例。腾讯公司旗下一款名为穿越火线(CF)虽然是山寨了经典游戏CS。但是因为其独特的画面处理和新型的地图设计。更适合中国习惯的游戏模式受到当下玩家的喜爱。这就不应当认为是纯粹的山寨。虽然它的操作方式很像CS但是我们说他是有自己著作权的网络游戏。详细比较发现。网络游戏的山寨与否不在于整体是否和其他游戏相同。也不在于是否每个源代码都不相同。而是应该把网络游戏进行法学的部分分解。通过各各部分的比较来认清楚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著作权。结语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平衡现在网络游戏管理的秩序。网络游戏软件知识产权的研究也会为新世纪网络互动类软件的法学研究打下基础。目前以源代码为单位的知识产权分析方法不利于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领域法学的研究。会将法学研究和计算机研究混淆。综上所述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要以法学为基础。将网络游戏进行法学的结构分析。按照网络游戏的特点单独立项才能很好的规范当前的网络游戏市场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网络游戏的侵权问题。促进社会的良好和快速的发展。参考文献1 李明德:美国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科学与法律2005年01期2 约翰内斯冯塔登 肖君译: 国际社会市场经济全球秩序框架的前景,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版3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03期4 张路,吴比著:盛大传奇中信出版社 2007年115 马克戴维森(澳)著 朱理译: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6 钟云龙/马聪 著: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报告全球化与信息化下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及启示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7年02月01日7 张哲山寨继续升级:山寨版网络游戏仙剑江湖OL中国站长站http:/www.chinaz.com/News/Game/0F1319452008.html8 2008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摘要中国版协游戏工委(GPC)与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开展9 刘春霖: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http:/www.chinafalv.com/lunwen/203/200901/09-25380.html10 王利明:知识产权归责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2月第一版11 陈建: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摘自大学生在线援助网12 蒋志培:应当确立知识产权法归责原则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0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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