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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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考勤管理制度为使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化、合理化,使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及严谨的工作作风,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公司作息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12:00 下午:13:3017:303月16日至11月14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12:00 下午:14:0018:00第二条 签到规定1、员工每日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时须打卡,每日打卡共2次。外出办事必须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2、迟到、早退、忘记打卡1次罚款20元;累计以此类推,上不封顶。3、上班时间9:009:30内未到岗者算是迟到,9:30以后,未到岗且外出登记表上无记录者,则按旷工论处。4、公司给每人每月两次9:30分钟前到公司不记迟到的机会。5、 因公外出早上来不及打卡,应提前一天填写外出登记表。临时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补填外出登记表。对未填写外出登记表而不在岗的员工,一次处以20元罚款,无故不在岗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论处。6、外出期间必须与业务经理及时汇报工作情况,擅自离岗或私自离开不请示部门经理者按旷工处理,出差回来要及时向行政人事部报到,便于记录考勤。第四条 旷工处罚1、 员工旷工1日扣罚3倍日工资。2、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公司可予以辞退。第五条 病、事假1、员工病、事假须写请假申请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须在上班后1小时内电话通知有关人员,事后补写假条。上班1小时后未有电话通知,按旷工论处。2、员工请病、事假可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行政人事部有半天的批准权限,超过需向总经理申请,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第六条 婚假(一)婚假规定1、正式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按照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5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2天。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须知1、员工请婚假,须提前半个月向直接上级递交婚假申请。2、经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假期交接工作。3、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照发,如超出规定时间,预先请假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4、婚假不予报销差旅费。第七条 产假(一)产假规定1,公司正式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常生育的可享受80天产假。2,晚育者(满24周岁)增加产假10天。3,难产者可增加10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天的产假。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产假。4,有不满10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二)产假须知1、休产假须提供生育证明并提前2个月通知部门负责人,便于安排工作。2、员工休产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特殊情况需要延休产假须总经理特批,否则不享受产假待遇。3、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4、怀孕期间需要休养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按病假处理。5、产假结束后持医院证明到行政人事部销假。第八条 丧假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的,可给予5天丧假,旁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路途时间视情况另算。2、在批准的假期路程时间内工资照发,超出规定时间,预先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九条 年假1、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2、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照发,如超出规定时间,预先请假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并且每两年可增加年假1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无年假。4、年假不可累计,可与病,事假冲减。5、年假不予报销差旅费。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4) 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5) 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8、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9、单位给予的年休假日,员工没有使用,逾期不予补休,视若自动放弃。第十条 加班1、 部门经理按照业务进度的要求,认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任务时,可制订相应的加班计划,并向总经理提出加班申请,填写加班审批表,报经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加班。2、 承包性、项目性工作、市场目标任务及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加班,不计加班。第十一条 公司每周六安排员工值班,员工若恶意拒绝或忘记值班,一次处以100元罚款,三次以上予以开除。 第十二条 行政人事部将对每月考勤违规情况进行统计公布,并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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