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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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篇: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第五条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第七条 进入普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胜任评标工作;(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对特殊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不受第七条规定的年龄限制。第八条 进入资深专家库的专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备案的特级、一级企业中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二)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三)专业技术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在年度考核排名居前的普通专家。第九条 专家入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二)交易中心协助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笔试;(三)交易中心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对笔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提出初步意见报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审核;(四)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拟入库专家按批次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五)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第十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第十一条 在库的资深专家,具有充足时间参与评标活动、热心评标、监督工作的,经本人同意,由交易中心推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聘用为专家巡查员。第十二条 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组成及专家入库程序:(一)特殊专业工程招标时,专家库中该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推荐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能按时参加评标,且不少于拟抽专家人数3倍的候选专家名单,组成该项目临时评标专家库;(二)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仅限该项目一次性使用。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对专家信息、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对临时评标专家库的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数量达到设立专业子库标准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纳入专家库。第十三条 对功能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招标,本地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可按照下列程序选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一)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二)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有关招标项目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交易中心认为需要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专家库中设立专业子库的专家数量不能少于50人,特殊专业不宜少于30人。第十五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职员、雇员、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满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二)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投标文件中的疑问;(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参加评标;(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四)遵守评标纪律,应当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五)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六)独立完成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七)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八)积极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与考核;(九)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告知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变化情况;(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第十八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对于拟评标工程,专家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三)投标人的离职、离退休人员,且离职、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四)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以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五)投标人聘用的顾问;(六)与投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七)评标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等;(八)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按照“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形需提前抽取专家的,应由招标人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和其他特殊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标,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拟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重要项目成员总数不应少于7人。招标人可以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前公示。专家应当从主管部门专家库,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从招标人自行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邀请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设计行业有影响的资深专业人士参加评标,专家名单应于评标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 同一个评标委员会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和打分;专家巡查员应当提交对每位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将评标质量反馈表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当根据上述反馈意见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深专家巡查监督制度。(一)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大项目名单(施工招标及监理招标)或招标人主动申请的项目可以委派专家巡查员监督;(二)专家巡查员可由交易中心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一般由2名专家巡查员组成监督组,对评标过程进行巡查监督;(三)专家巡查员职责为对评标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对巡查项目评审结果的意见和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专家巡查员在巡查中发现评标专家有违纪违规行为或不当言论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反映。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信息档案,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考核记录,对在库专家进行定量考核、排名。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核准。对排名居前的专家除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聘请为资深专家。对排名居后的专家,依据考核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暂停评标资格或清除出专家库的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停该专家评标资格一年,专家在其暂停评标资格期间不得参与本市建设工程的评标:(一)不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二)承诺参与评标而未参与的,或3次迟到半小时以上,或连续5次被抽中未参加评标工作的;(三)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四)业务水平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五)未完成评标工作中途离开的;(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家个人信息资料变化情况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七)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八)不服从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评标过程中违反专家管理规定的;(九)在评标期间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十)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的;(三)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内容的;(四)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五)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九条 在库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解聘。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市场20225号)同时废止。第二篇: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2年8月5日发布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行为的管理。山东省水利厅组建和管理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用于全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221538号)规定分专业入库。 分一级、二级、三级目录 比如:A0508 水利工程监理 A050801 地质 A050802 水工建筑 A050803 电气A050804 水利机械金属结构A050806 水土保持 A050807 农田水利 A050808 水利环保 A0808 水利工程施工 A080801 基础处理A080802 水工建筑物工程 A080803 引水和灌溉工程 A080804 河道和堤防工程 A080805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A080806 金属设备及安装工程 A080807 水土保持 A080808 农田水利A080809 安全监测工程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八年以上的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三)熟悉相关招标文件范本,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 专家库组建程序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有关主管部门初审、省水利厅审查、考试确认的方式。评标专家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初审后报送省水利厅,水利系统以外的专家直接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查符合条件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在山东水利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水利厅颁发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证,并分专业录入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的权利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的义务(一)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参加有关培训;(六)个人工作单位、通讯信息等变化时,或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时,应及时报告专家库管理机构;(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工作纪律(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二)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三)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四)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五)不得非法干预其他专家的评标工作;(六)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七)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应当征得监督人员同意。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等工作的,应提前告知专家库管理单位。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能正常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单位,不得私自更换专家。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将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1、招标人代表、有关行政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评价意见。2、稽察、审计、巡视等出现的问题3、专家库记录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的条款(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二)连续3次或1年内累计5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达报到地点或缺席的;(三)评标工作存在较大失误或明显错误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工作不称职的;(五)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 终止专家资格的条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查处的;2 因贪污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的; 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对评标过程中发生的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其他经专家库管理机构确认的情形。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2218号,2022年11月13日印发第四条 省级以上审批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其他由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在省水利工程交易平台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对评标的监督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查阅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5.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评标的监督第十二条 对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评委会组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评委会组建法律依据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2022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第23号令修正)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3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4.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不合法行为1 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合法行为 2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合法行为 3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五、案例分析1 某项目投标人的报价 可以看出几个报价明显 偏高且相差不大,几个报价 明显偏低。这种案例每年都会遇上几回。 问题:是否属异常一致 或规律性差异?现在能否据此判断围标串标?上述报价方式显然影响了正常的报价秩序。目前的做法:实践中,监督单位和评委会对此意见也不一致,一般认为这不够直接认定为串标的证据,在评审过程中仔细核对一下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是否有雷同现象,没有发现的话,就正常进行评审。但是我们无法预料将来的检查审计中,检查(审计)人员是否认可这种处理方式。 评标报告是由评标委员出具的,因此,评委会将承担责任。五、案例分析2 投标文件雷同文字描述部分,表格等等。需要判断的是,有的是从规范上抄的,雷同可以理解,有的是企业自行编制的,出现雷同视为串标。在这点上,评标专家很容易达成共识。但是目前投标人都比较谨慎,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了。五、案例分析3 目前我们使用的 监理评标办法和 施工评标办法均为 2022年1月1日开始 实行的,均有两套标准。其中关于人员业绩、单位业绩、单位信用等级等均以信用平台打印的为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单位录入信息不准确,表现为: 1.项目实施时间不准确,因此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判定;2.项目的内容不准确,比如将移民项目记为水库工程,将输水(调水)工程记为农村饮水工程等,因此在判定类似项目业绩时需要仔细斟酌;3.还有的单位将诚信等级没有录入到良好行为记录,而是放到了获奖一栏中。因此在查询市场信用时需要仔细查找,不能遗漏。同时,招标结束后,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告知厅建设处,以便督促投标单位及时整改,避免出现类似错误五、案例分析4 管材采购类项目评审这几年的项目,PE、PVC管、铸铁管、PCCP管等应用频繁,管材采购项目较多。1、评标办法中通常会有一项“材质”的指标。 只要投标,都符合国标,如何评审? 看样品,评专家的经验判断;无样品时,看检验报告,根据相关数据判定。 根据投标人描述的原材料来源判定。2、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材料费、加工费、运杂费等分析合理)有些管材如PE、PVC、铸铁管等原材料价格透明,报价相差不大,反而在管件部分容易出现差距较大的报价,因此不能简单的一看总报价差距不大,就认为都合理,建议关注一下数量较大的管件,审查一下其报价是否合理。 施工标单价合理性施工项目单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我们的施工合同是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变化是必然的,但是评标时单价合理性往往引不起重视。总报价排序靠前,比如排序第一、第二,但是单价合理性的得分不一定就好。围标现象普遍存在,只不过更隐蔽,不好查实,抓不到证据。有的投标人为了调控总价,任意调整项目单价。评审时可选择几个占比较大,实施期间更可能变化的项目单价做横向比较。比如某项目,浆砌块石(利用旧料)报价178元,浆砌块石报价也是178元,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报价失误,但一旦中标,将来结算必然会有很大的麻烦。比如某项目,中标单位沟槽土方开挖报价30多元,实施期间该项目土方量大幅增加,导致结算款大幅增加。第三篇: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标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四条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或“安徽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的“评标专家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三)资格初审。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专家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七日内将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四)资格复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专家情况按资深专家、普通专家、应急专家等予以分类。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工作。专家培训分为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六条通过专家评审组认定,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专家库管理系统及职业道德的入库培训和考试。入库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获得评标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第七条已在两年内接受过省直部门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的专家,可提出免予培训申请,同时应提交接受相关培训的证明。经确认后,可以酌情免除相应课程的培训,但仍须接受专家库管理系统操作业务的培训。第八条为提高评标专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评标专家开展集中继续教育培训。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计入考评。第九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于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截止日前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聘,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参与评标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聘期内参与评标已达30次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其评标专家资格需重新考核认定。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解聘。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四篇: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2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第四条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三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在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 1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并保证每人一份。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第十条 三亚市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外,特殊情况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三亚市项目建安工程费在5000万元以下的市国有投资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单因素单平均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一)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设下限,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进入评标室,并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3第四章 评标程序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三)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给出评标结论。第十九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二)技术措施评审;(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写出评审意见。第二十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总分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文件的得分。该平均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 5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和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三十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篇: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乐清市监察局乐清市规划建设局文件乐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乐监 2022 5 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乐清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乐清市监察局乐清市规划建设局乐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OO五年十月十日乐清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管理机构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 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第五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二),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们情况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3、施工现场 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三)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五)情况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辞的;2、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发现有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记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存在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处罚:(一)限期整改;(二)经济处罚;(三)如违法情节严重无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清算退场。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乐清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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