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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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行政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标准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_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受权施行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效劳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公共资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一)根底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立、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招商引资合同(五)合作开发合同(六)拆迁改造合同(七)政府投融资合同(八)政府借款合同(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那么,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平安。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施行本方法。市开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详细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会谈、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详细负责合同的调查、会谈、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展:(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誉、履约才能等情况进展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才能。(二)会谈。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会谈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详细工作。(三)起草。根据会谈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标准严密(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当法制职能的机构进展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第九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第十条?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展修改、调整。第十一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背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展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签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展合法性审查。第十五条?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拟稿(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三)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材料退回。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展合法性审查:(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二)合同签订方式(三)合同变更问题(四)合同违约责任(四)合同违约责任;(五)争议处理条款;(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第十八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展审查,并反应书面审查意见。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老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展处理。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才能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备案报告;(二)备案说明;(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重大合同的详细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另行确定。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市政府。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部门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背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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