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滤机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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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GCSBBDJS2010122301项目名称:压滤机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招标领导小组2010年12月16日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一、说明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五、开标与评标六、授予合同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五章 合同格式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 招标公告日 期:2010年12月16日招标编号:GCSBBDJS2010122301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招标工作,对其所需压滤机类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1、 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主要规格参数、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货物名称及数量: 压滤机4台 (以第六章第三部分:订货资料为准)。 交货期:2011年3月15日前交货地点: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现场甲方指定地点。2、资金来源:自筹3、投标单位资质要求:(1)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生产许可和相关认证等资质的本产品制造、供应企业。(2)近三年在同行业要有良好的销售及使用业绩。(3)代理商投标时须提供制造厂商的有效授权书。4、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2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请按下述地址汇款:财务联系人:刘福荣邮 编: 252327电 话:0635-6555062 传 真:0635-6555061 开户名称: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帐 号:37001858208050000512阳谷祥光铜业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招标地 址: 山东省阳谷县石佛镇祥光路1号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单位。5、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6、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阳谷祥光铜业工程设备部地 址: 山东省阳谷县石佛镇祥光路1号办公楼4楼工程设备部7、 澄清、答疑:本次招标采用书面形式澄清和答疑。8、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开标时间2010年12月23日上午9:009、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10、 开标地点: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11、联系方式:招标人: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地 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石佛镇南祥光路1号电 话:0635-6555095联系人:布占松 阳谷祥光铜业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0年12月16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 容说 明1招标人名称: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石佛镇南祥光路1号2招标货物名称: 3资金来源:自筹4招标代理机构:阳谷祥光铜业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招标办单位地址:山东省阳谷县石佛镇祥光路1号邮政编码:252327 联系电话:0635-6555095传真:0635-6555091联 系 人:布占松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5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11条。6投标货币:人民币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7合格的投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2.4条8随机备品备件。其价格包括在投标报价中9图纸资料、总装图、基础条件图、安全操作维护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易损件清单及图纸、总装箱清单、详细装箱清单。10法兰付(含垫片、螺栓付坚固件)、地脚螺栓及紧固件11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5%12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3投标有效期:90天1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版一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原文件应为word或excel格式并且压缩为.rar或.zip格式)。15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12月22日上午9:0016开标时间:2010年12月23日上午9:00开标地点: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17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开标日期当天直接送达开标地点。评 标18评标方法及主要内容: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议法。其主要内容: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技术力量和装备、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银行资信等)、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货期的偏差情况、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产品质量、供货范围、技术及售后服务措施、优惠条件及承诺。授 予 合 同19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20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货全部到现场支付合同金额的40%,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30%,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为1年。投 诉21联系人:朱建国 电话:06356555095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 资金来源1.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2. 招标人、招标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2.1 招标人: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2.2招标机构:阳谷祥光铜业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招标办。2.3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2.4 合格的投标人(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或授权代理商均可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2)投标人是压滤机制造、供应企业,在同行业要有使用业绩。并提供下列令招标方满意的证件:a、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b、相关资质、质量认证以及产品有关鉴定材料等复印件;c、投标人的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d、投标人在近三年已生产过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正在执行的与本项目相似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e、银行信誉证明;f、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g、ISO9000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及质量认证证明;h、近三年经济行为诉讼情况(如果有);i、产品样本及产品鉴定书等。(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指导和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应尽的义务。4. 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构成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五章 合同格式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6. 招标文件的澄清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五(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说明问题的来源)。7. 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投标人未按规定回函确认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 编制要求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8.2 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9. 投标文件构成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 投标书2) 开标一览表3) 投标分项报价表4) 投标保证金5)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出具)6)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7)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10. 投标文件格式:10.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11. 投标报价11.1投标报价总价包括:全部全新设备价、备品备件价(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人员培训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安装指导费、运输、保险费、伴随服务费及利润和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11.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 报所供全新货物的出厂价;2) 备品备件价(根据技术规范书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所需的随机备品备件,列明清单和价格明细并计入总价);3) 专用工具价;4) 安装指导和调试费用;5)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6) 技术资料费用;7)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9)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11.3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1.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1.5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11.6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12. 投标货币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1)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2)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3) 投标人应提供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原件。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11.2.(2)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附件9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书”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15. 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 银行汇票;或2) 现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对于银行汇票,按以下信息开具:公司名称: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 帐号:37001858208050000512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机构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凭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无息退还。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16. 投标有效期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并统一压缩为.rar或.zip格式,保证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制文件的一致性),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一式一份,格式详见“第七章附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应写明价格)须同时附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 注: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7“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完后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同单独密封提交。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9. 投标截止日期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 迟交的投标文件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2. 开标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1)逾期送达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2.3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交货期、是否足额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22.4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2.5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22.6 请投标人携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以备查验,不携带者视为自动放弃。23. 评标23.1 评标委员会23.1.1 招标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23.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3.1.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3.1.4 开标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全封闭方式进行。23.1.5评标纪律及规定(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维护评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3)评标活动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4)根据评标回避制度,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与投标人无任何利害关系,否则应主动提出回避。(5)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6)评委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7)评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8)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9)评标期间,评委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10)评委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11)评标结束后,各评委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议法。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3.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2)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3)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4)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5)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6) 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8) 不满足第七章“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9)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并且没有声明以哪个为主的;10)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23.5.3 评审标准: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1)投标报价;(2)企业实力(企业技术力量和装备、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银行资信等);(3)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4)交货期的偏差情况;(5)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6)产品质量、供货范围;(7)技术及售后服务措施;(8)优惠条件及承诺。23.5.4 评标价格调整: 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价格调整的原则是:(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2) 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所需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按漏项处理。(3) 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计入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23.5.5 交货期的调整:当投标人由于自身生产能力的问题,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报出最快的交货期。23.6 中标人的确定23.6.1 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确定为中标人的唯一条件。23.6.2 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用投票的方法,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23.6.3 评标主要内容: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技术力量和装备、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银行资信等)、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货期的偏差情况、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产品质量、供货范围、技术及售后服务措施、优惠条件及承诺。23.6.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4. 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25. 资格审查25.1 招标方将根据本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25.2 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26. 合同授予标准26.1 除第23.6条的有关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票排序第一的投标人。26.2如果评标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招标人有权决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新的合同授予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基于同样原因不能履行签约的,招标人有权决定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新的合同授予人。27.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27.1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28.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8.1 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9. 中标通知书29.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通报招标结果。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0. 签订合同30.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样会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三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31. 投标保证金退款办法31.1、投标企业办理支票退款:接到书面通知书后,需贵公司开具财务收据一张,并将我公司收保证金时开出的财务收据复印件一并交到我公司财务部,办理支票退款。 31.2、投标企业办理退款:接到书面通知书后,需贵公司开具财务收据一张(在收据背后写明投标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企业所在省市、联系电话及招标项目编号),并将我公司收保证金时开出的财务收据复印件一并邮寄或交到我公司财务部,我公司财务部集中办理退款。31.3、投标企业办理汇票退款:接到书面通知书后,需贵公司开具财务收据一张(在收据背后写明投标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企业所在省市、联系电话及招标项目编号),并将我公司收保证金时开出的财务收据复印件一并交到我公司财务部,办理汇票退款。31.4、投标企业办理现金退款:公司财务部原则上不办理现金退款,只有所交保证金为现金时,才可以退现金。接到书面通知书后,需贵公司开具财务收据一张,并将我公司收保证金时开出的财务收据复印件一并交到我公司财务部,另需贵公司出具证明材料一份,写明“所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保证金金额和此笔款项为个人垫付,退款时还需以现金形式退还此人”,此证明文件需加盖贵公司单位公章,并请领款人携带身份证。请于办理退款前两天预约,未预约的公司恕不办理退现金业务。通信地址:祥光铜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邮 编:252327 传 真:0635-6555061联 系 人:刘福荣 0635-6555062 退保证金时间:(具体时间以项目经理通知为准)1、 中标人:由业务部项目经理确认签定合同后。2、未中标人:接到未中标通知后。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指导、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9)“天”指日历天数。2. 适用性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标准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 专利权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 检验、测试和监造6.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6.2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等情况。6.3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6.4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6.5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6.6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6.7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7. 包装7.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8. 装运标记8.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4)收货人编号(5)目的地(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8.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远离放射源及热源”、“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8.3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所有货物不得直接装载在甲板上运输,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8.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8.5 所有设备、部件在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应以整体状态交货,卖方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现场组装及焊接工作量。8.6凡属于国内运输超限,需现场组装、焊接的设备、部件,卖方需准备焊接坡口,进行予组装及必要的检验,并对坡口采取适当的防锈措施。8.7 特殊及关键设备的予组装程度和交货条件,应在基础设计审查会期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9. 运输和保险9.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9.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9.3 如果发生卖方未对每套合同设备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套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而且,与其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9.4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每套合同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买方将认为卖方未对该套合同投保,并按10.3款处理。9.5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设备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10. 伴随服务10.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或制造厂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0.2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0.3 卖方应提供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1. 备品备件11.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1.2 卖方应按照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2. 安装、调试和验收12.1卖方提前一周通知买方进行出厂前验收,如买方不能到达或委托卖方自行验收,买方应对卖方的验收文件予以认可。出厂前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制造质量、关键尺寸及装配数据等进行检查,具备条件的部分进行单机空运转、打压、通电试验等。出厂前验收不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12.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12.3“调试”是指如下工作阶段:12.3.1每个单体设备及全部合同设备的正确无负荷调试。12.3.2合同设备正确的有负荷调试。12.3.3按附件的要求,逐步检查和记录所有规定的数据。合同设备的调试由卖方人员的进行,在合同设备的调试中,双方共同商定试车大纲,买方应与卖方人员充分合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设施以及适当的原料。1、设备的无负荷调试及验收,是设备安装后,买卖双方在买方场地对卖方提供的设备,从设计、制造等方面,进行技术规格及质量的全面检查与考核。其内容应符合附件中所规定的设备组成及技术规格,并满足主要技术参数;同时,还应对设备进行有负荷试车的条件进行确认。其主要内容有: 确认设备组成及技术规格是否满足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所有仪器仪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认设备设计制造质量是否满足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内容;按照设备试运转时间表对设备进行单动及联动。重点考核设备运行状况,有无异常音响,异常温升,有无泄漏及其它故障;按照技术规格书对设备各项功能的运行进行考核,检查设备指示、逻辑控制及其它功能控制的动作是否正常并作出评价;设备停止运转后,双方人员共同复查设备各处并为“设备有负荷调试及验收”作好准备;上述各项均要作出记录,经买卖双方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完成设备设计制造内容及质量的验收。2、当完成无负荷试车后进行有负荷试车在设备进行有负荷试车前,卖方应提前向买方提供有负荷试车大纲和试车材料要求;在有负荷试车前,由买卖双方试车人员对有负荷试车大纲进行共同商议和审定;买方具备完善的工艺条件;买方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足够试车料;在有负荷试车阶段,对机组各系统在有负荷条件下进一步精调、整定各工艺参数,使整个机组性能指标达到合同附件的要求。四、验收试验必须在无负荷试车和有负荷试车成功之后执行,根据双方同意的验收计划,买方必须提供所有的必要条件用于卖方执行下列验收试验(具体生产产品双方商定)。机组验收报告: 试车完成每一个项目后,双方代表在试车记录报告上分项签字; 在保证设备能够正常生产的条件下,如果个别技术指标确实达不到设计要求,买卖双方技术人员应共同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如修复、换件等),并签署纪要;12.3.4如果在工艺中有任何不合理,应在验收试验结束前予以修正,并经双方同意。12.3.5待验收试验已完成,试车结束后10日内,双方的代表应签署一份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这将视为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当合同设备全部运行稳定,并经联合试运转,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验收认为合格。此后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竣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12.4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直至验收合格。12.5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十五天内按照12.5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12.6 竣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五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3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2.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直接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但仍然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P=ah+M+cm 其中: 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13保证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以先发生的为准。13.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3.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3.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4索赔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4.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5价格15.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合同价)15.2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通用条款”中有规定。16变更指令16.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服务。16.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7合同修改17.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8转让18.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分包19.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0卖方履约延误20.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20.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0.3 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1.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1误期赔偿费21.1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2违约终止合同22.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22.2 如果卖方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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