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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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49号邮政编码:3643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党组织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条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理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台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第十一条本联社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联社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四)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加强本联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七)支持本联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联社依法合规经营。(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九)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三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四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五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六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第十八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股份募集第十九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98.1431万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二十条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二十一条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0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19595.8984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5.11%,其中:本联社职工股4904.635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6.30%;法人股10502.244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4.89%。职工自然人合计第二十二条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监管部门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联社社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本联社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社员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二十三条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称住所持股数(万股)占比(福建省武平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武平县2970.57209.87汇金兴业(龙岩)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1155.25973.84武平县民福南通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武平县783.47572.60武平县天新贸易有限公司武平县624.346852.07武平县恒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535.94361.78福建省武平县云河木业有限公司武平县526.37631.75福建省武平县机电工程公司武平县394.95091.31武平县大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武平县376.870751.25福建省姨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武平县375.69421.25福建蓝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罗区360.15851.20合计8203.648527.26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称住所持股数(万股)占比(%)刘学丹龙岩市120.02320.40谢林生武平县118.61850.39赖建林武平县103.00990.34-7了益束武平县102.13960.34杨洋新罗区90.01740.30杨友良新罗区90.01740.30钟晓东武平县86.99100.29李次平武平县85.06640.28廖建华武平县84.25630.28陈学良龙岩市80.79160.27960.93133.19第二十四条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五条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社员所持股份数;(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第二十六条股权证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代码证、介绍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若法人代表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社财务部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可通过法院催告公示或通过报刊刊登遗失声明),财务部要认真做好相应登记、存档等管理工作。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七条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二十条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米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一条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第三十二条本联社主要社员持有股份5年内不得转让,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一)本联社主要社员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联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联社派驻理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社员参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三)本联社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联社报告以下信息:1. 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本联社的资金来源;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联社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所持本联社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名称变更;合并、分立;3.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4. 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联社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四)本联社主要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 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2.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本联社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五)本联社主要社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社员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联社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联社以及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本联社社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联社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联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本联社社员质押其持有的本联社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社员和本联社的利益。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第五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社员第三十四条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五条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四)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 可免费索取本章程;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3)年度财务报告;(4)有关管理制度。(八)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给本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员有权要求本联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三十九条社员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本章程;(二)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四)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联社股权;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六)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七)不得滥用社员权利损害本联社、存款人或者其他社员的利益;社员应承诺积极支持本联社坚持服务“三农”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7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八)主要社员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社员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九)本联社法人社员如发生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分立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本联社;涉及股权变更事项的,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到本联社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十)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社员,不得行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一)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社员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联社利益行为的社员,将限制或禁止与本联社开展关联交易,限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限制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社员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措施,主要股东应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联社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联社每年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补充能力。第四十一条本联社对主要社员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联社对单个主要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联社或本联社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本联社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联社有借款的社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本联社的主要社员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联社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社员在本联社有借款的,其表决权应按借款额度相应扣减,直至暂停行使,但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除外。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或担保的借款出现逾期的,未归还前其表决权暂停行使。第二节社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三条本联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四条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41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联社以职工社员、非职工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三类的持股比例为基础确定各类社员代表名额比例,并根据各类社员中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及接受其他同类社员委托持有的股份总和由多到少(同等条件下以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多者优先)按名额产生社员代表候选人,经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联社的社员代表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含10%)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社员代表条件,应当终止其社员代表资格。第四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修改本联社章程;(七)对本联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八)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九)审议通过或修改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社员的提案;(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联社重大监管意见的通报,审议理事会关于本联社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10%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不召集或主持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代表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提前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列席参加。第五十条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应由社员代表本人出席;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社员代表,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对不能列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理事会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本联社应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的提案原由和测算依据向参会社员代表进行说明。第五十二条社员代表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五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的社员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且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应超过本联社股份总额的一半。第五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社员代表大会作出修改本联社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联社股份的决议,以及联社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社员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米取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第五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十七条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社员代表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第六章理事和理事会第一节理事第五十八条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社员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前解除理事职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理事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工作经历及有利于履行理事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第五十九条本联社理事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2%以上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理事条件,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第六十条理事提名和选举方式:(一)本联社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名,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后报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核准。(二)本联社上一届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下一届理事候选人,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联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以上股份的社员可以提名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以书面提案方式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社员向本联社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日送达理事会。同一社员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理事和监事人选。同一社员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理事(监事)人选已担任理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社员不得再提名监事(理事)候选人。同一社员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理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三)理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理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四)本联社根据股权结构分类提出职工自然人理事、非职工自然人理事、企业法人理事候选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类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以上。(五)临时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理事候选人,社员代表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六十一条本联社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0天,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第六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理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一)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本联社获得的贷款;(三)本人或其配偶所任职的法人单位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期偿还从本联社获得的贷款。第六十三条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和全体社员的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联社社员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三)除经本联社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联社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五)不得从事损害本联社利益的活动;(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七)不得挪用资金或将本联社资金违规借贷或拆借给他人;(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本联社的商业机会;(九)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十)不得将本联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一)不得以本联社资产为本联社的社员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二)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社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 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该理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十三)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十四)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第六十四条理事有权依法了解本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理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理事应诚信、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联社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本联社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社员;(三)认真阅读本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六十五条本联社应当保障理事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理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本联社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保证理事及时了解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联社印发的文件。第六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合法授权,任何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联社或理事会行事。理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理事在代表本联社或理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理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联社或理事会。第六十七条理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联社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应当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否则,本联社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对方为善意第三人者除外。第六十八条理事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入股本联社的股金额度,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其表决权暂停行使。第六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理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理事本人每年应至少亲自参加理事会会议次数的一半。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建议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更换。第七十条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联社应在下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对空缺理事进行补选。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本联社理事低于五人时,该理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理事增补后方能生效。理事低于五人时,理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增补理事。在社员代表大会未就理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理事以及余任理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七十一条理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联社和社员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联社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联社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七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理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联社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以上有关理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联社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理事会第七十四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联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第七十五条本联社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第七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本联社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五)制订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本联社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七)制订本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审议批准本联社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九)拟订本联社重大收购、回购本联社股份方案;(十)聘任和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监察稽核、合规风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并决定其报酬;(十一)拟订本联社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十二)拟订本联社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本联社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听取本联社主任的工作汇报并检查主任的工作;(十五)法律法规及本联社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第七十七条理事会应保证本联社依法合规经营,理事会在履职时应充分考虑社员、债权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理事会应制定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联社实际情况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并督促管理层采取具体落实措施。理事会应当制定本联社基本授权制度,确定其运用本联社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和大额贷款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贷款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第七十八条理事、理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联社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七十九条理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八十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理事会、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八一条本联社理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三农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细则。同一理事可以同时在若干个委员会任职。第八十二条本联社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本联社理事提名,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理事长应当由有专业知识和金融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担任,并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理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理事长和理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三)签署本联社股权证书;(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联社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联社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联社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理事会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4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第八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并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列席参加。第八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贷款、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七条理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理事签字。但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上述表决方式。第八十八条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该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理事过半数通过。第八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理事会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九十条理事应对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联社谱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七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九一条监事由社员代表和本联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正副主任和财务、监察稽核、合规风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联社监事。监事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工作经历及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第九十二条本联社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2%以上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监事条件,应当终止其监事资格。本联社章程关于理事的禁止性情形适用于本联社监事。监事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入股本联社的股金额度,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其表决权暂停行使。第九十三条本联社根据股权结构分类提出职工监事、非职工自然人监事、企业法人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20%以上;非职工自然人监事、法人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以上。第九十四条本联社应当保障监事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本联社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保证各位监事及时了解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联社印发的文件。第九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本人每年应至少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次数的一半。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第九十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理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九十七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以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或不当监督干扰理事会正常决策行为和高级管理层正常经营行为以及存在不作为、不尽职等行为,理事会可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二节监事会第九十八条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九十九条本联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联社职工监事2名,非职工监事3名第一百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有专业知识和金融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一百零一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第一百零二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理事、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联社利益的行为;(三)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本联社的财务管理和活动;(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以及违反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六)对本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七)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八)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九)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十)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三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以及完成其他日常事务。第一百零四条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监事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联社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理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联社审计结果有失公允,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监事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监事会发现理事、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理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应当报告社员代表大会,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一百零七条监事会应按照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适当分工,并将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一百零八条监事有权向本联社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及机构应予以配合。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联社承担。第一百零九条本联社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稽核结果有疑问的,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和稽核部门作出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五级分类不准确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联社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理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询。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联社按规定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风险控制措施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高级管理层递交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一百一二条理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一百一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第一百一k四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一十五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的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第一百一七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八章主任第一百一八条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一百一九条本联社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聘任。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可以连聘连任。本联社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第一百二十条主任、副主任的任职资格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社主任、副主任。第一百二十一条理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主任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出书面说明。第一百二十二条主任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联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本联社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联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本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本联社的具体规章;(六)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副主任和财务、监察稽核、合规风险、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订本联社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方案;(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正常业务和管理;(十)在本联社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十一)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三条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诚实可靠,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一百二十四条主任向理事会负责,依据章程在理事会授权下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制定机构日常运作的业务计划,并在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第一百二十五条主任应当根据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本联社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一百二十六条主任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本联社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七条主任应按照冏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完善联社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本联社安全稳健运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主任应选聘合格人员管理本联社各个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联社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监控。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联社应建立主任向理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联社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确保理事会的知情权。第一百三十条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联社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一百三一条主任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主任对理事、理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一百三十二条本联社主任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主任、副主任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联社主任、副主任超出理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做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联社谱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主任、副主任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九章财务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本联社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统一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第一百三十五条本联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联社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公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查阅。第一百三十六条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本联社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三十七条本联社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报送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一百三十八条本联社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联社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三)按有关规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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