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税收政策及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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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税收政策及检查要点相关附件:电力产品相关税收政策:流转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税总局 令第10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 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 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2、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 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 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二销售额X核定的预征率(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 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 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 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 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 税额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二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 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 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 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 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 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 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4、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 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 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 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 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 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 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 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 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 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 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 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 时可以予以抵减。5、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1) 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 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2)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 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3) 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4) 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 电量的当天。(5) 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 天。(6)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6、财企2001820号: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 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年征收额的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 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7、国税函2004961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 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费”。 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 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自2004年7月1 日起执行。8、国税函2004607号: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 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 征收营业税。9、国税发1994185号: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 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对按照(94)财税字第008号通知规定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 程建设基金亦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扣除进项税 额。10、国税发1994064号: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 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11、国税函发1994552号: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 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 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 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 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2、国税函199515号: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 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13、财税字1997102号: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 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 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 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 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 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 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14、国税发1998200号: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 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供电工程 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 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15、国税函2002421 号: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供电公司)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 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 的照顾。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6、国税函2005778号: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国税函2002421号)关于“供 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 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17、鲁国税函200554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市级公司,对其实 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管理方式。根据该公司近几年财务核算和纳 税情况,并考虑今年变动因素,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6%。从二月份开始按照总 局办法执行。二、所得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1、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 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 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 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 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 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 征企业所得税。3、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实际 发生的工资支出,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在税 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认可,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电力 企业,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4、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电 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 除。5、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 额较大的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6、国税函发1998112号: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 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 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 条件:(1) 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2) 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 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供电企业检查要点供电营业原则上以省、地 (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 性等因素划分确定供电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 分划为若十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供电 企业多采取多种经营,如集送、变、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电器和变压器制造、通信 工程、商贸经营、电力物资经销等于一体的经济实体。电费资金的核算一般设“电费收入、应收电费、实收电费、应交电费、待收 电费、欠交电费”等相关科目。主要通过电费台帐,用户档案、供电所记录与财务 帐核实.具体说:1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一般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和 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审查该电费收入, 委托管理费收入是否申报2公用供电设施,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也可以 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该维护管理费是否入帐3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 续),交付的费用;临时用电(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按规定交纳的贴费 及其他费用等是否申报.4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 的电费,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该项收入是否入帐.5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原因消除,用户要求 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该项收入是否入帐6、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收取的供电贴费以 及超过原容量收取的增容费是否入帐.7、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 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审 查其相关合同协议,看并网方式、并网发电容量、年上网电量、上网电价、电费结 算方式;合同的有效期限等是否属实.8、逾期未交付电费,供电企业加收的违约金;违章违约用电,追缴,加收的电 费和其他费用;对窃电追缴的电费及罚款等是否入帐9、供电企业的大、小修理、基建、修配、熔冰、试验、所属企业以及职工宿 舍等福利设施用电应装表计量收费,审查该项电能的收入情况.10、审查各供电所(向供电公司提供财务收支情况报表)除电费发票外的专用 收费凭证.如:电费收据、地方集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工程材料款、施工费 (普通发票)、电费违约金(业务费专用收据)、多种电价(普通收据)、原始票据给用 户后由用户打的白纸欠条(有村委会打、有电工打的、有盖了公章的、有没盖公章 的)等各项收入是否入帐;还要注意审查“拨入工资及奖金、拨入劳保福利补助、农 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拨入定额费用、低压安装收入、委托代 维收入、稽查追缴违约使用费”等收入类和“工资及奖金、劳保福利补助、定额业 务费(即供电公司核定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下乡补助、会议费等)、其他支出” 等支出类是否与供电公司帐载一直.12、核实电卡(也称电钥匙)收入,一般自售电卡或委托银行、便利店、物业管 理公司代售,注意以发行电量的当天做收入,核实卡内余额的正确性。13、审查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与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传递单核对。14、审查用电部(电费收缴、电量统计、用电检查、报装增容、用电监察、用 电调查等工作)、计划部(电力系统规划、项目管理、工程设计管理、生产计划与统 计、投资计划与统计)等与财务相关部门的资料。15、审查往来帐,注意有无投资收益、处理变压器等固定资产收入、帐外收费 挂往来的问题。16、供电企业的显著特点是资金密集,不仅在筹资活动和电力营销活动中有大 量现金流(电费)流入电网,而且在投资、建设、采购等经营环节还有大量现金流出。注意审查财务费用支出的真实、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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