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作业 罪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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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作业 罪责自负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5年5月1日,某工地在房顶安装刚打好不久的水泥空心板突然断裂下落,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某水泥厂浴池工程栋号长张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1985年4月27日,张某向市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某提出:工期紧,要上水泥空心板的事。张某某问:空心板啥时间打的;张某回答,是本月22日打的;张某某明确答复:不能上,最快也得过半个月以后才能上。4月29日下午,张某在工地向施工负责人郭某安排上水泥空心板,郭某当时提出4月22日打的板,才一个星期,时间短,不能上。随即张某叫工人陈某带撬棒到打板场作了简单检查,回到工棚后对郭某说,板硬棒着哩,质量还可以,再保养两天就可以上了。4月30日下午,张某又到工地催郭某抓紧上板,延长工期要罚款。5月1日8时,郭某根据张某的决定派李某、王某等五人在房顶安装水泥空心板,当上到第二块板时,挂有水泥空心板的拖车一个车轮压到上好的第一块板上,该板突然断裂下落,在房顶施工的王某随断折的板掉下地面,拖车车把将李某从房顶打落到地面上,导致一亡一伤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不听劝告,强令冒险作业。张某身为国家建筑队的技术工人,工程栋号长,有章不循,违背规定,特别是领导和施工人员提出刚打了一个星期的水泥空心板不能上的正确意见后,视若罔闻,为赶工程进度,竟强令工人盲目蛮干,冒险作业,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对于心存侥幸、盲目蛮干,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抵制,以确保安全施工顺利进行。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认真监督检查,发现不利安全施工的因素和苗头,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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