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财政看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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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财政看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一、前言公共财政一词,对于我们已经不陌生了,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学术界环绕财 政问题展开讨论至今已有20近年的历程。要回答什么是公共财政就要一方面探讨什么是财政。财政学界觉得财政就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或经济活动,这是国内 财政学上的“财政”本质问题。所谓的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派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它涉及 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它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财政的“公共性”的具体体现,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二是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 式。反观国内自改革开放以来走过的历史,学者觉得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 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公共财政的生成与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是同一种过程,她们互为前提,互相增进。 通说觉得公共财政的理论基本是契约论,但是也有反对者的声音。如果不是规定契约社会从一开始就必须是一种完美无缺的典型,而是把契约社会作为一种历史进程 中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契约社会从最初的萌芽,成长;从不完善到较完善的过程,就会结识到契约论并非虚构,它是对英国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政治制度,议会民主制 度历史发展的归纳和总结。英国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指出如果要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互相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人们能通过自己的辛苦和土 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的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人们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种人或一种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人们的意志化为一种意志的多人构成的集 体。其方式仿佛是人人都向每一种其她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 授与她,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她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种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二、公共财政理论模型的构建社会公司论及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霍布斯觉得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是君主制。但此命题是在当时的经济政治背景 下提出的,如果考虑到当今社会的经济政治背景我觉得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或许可以称之为股份有限公司,固然这一公司是庞大的。经济学家觉得市场配备资源的作 用是受限制的,在公共产品方面市场不能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或者说虽然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但是成本太高,不符合“理性人”的原则。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 又是必须的,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人以“人称其为人”的资格,组建了国家这一“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理性人股东的出资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 应然层面的出资,也是基本性,本质性的出资,那就是“人生而平等”的“人格权”出资。这里的人格权采用北大专家尹田教师的观点,即“无财产即无人格”及 “再论无财政即无人格”文中论述的“人格自身就是由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权利构成” 。“在人格的构成要素中,涉及政治性要素,伦理性要素,财产性要素”。其中财产采用“广义财产”的解释。它不是指现实存在的物质资料,也不是指自然人实 际享有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而是概括地指“人成其为人”必须具有地最起码的物质生存条件 。在此庞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第二层面的出资也是实然层面的出资我觉得就是税捐。很显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税负是不同的,因素就在于税收承当高的 人由于其出身环境,教育背景,就业机会,卫生保健等方面占用了她人应然层面上的“人生而平等”中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的机会,因此占用了社会资源多,收入多 的人就应多余资,被迫只能享有少量社会资源的人就应少出资或不出资,这是由“理性的股东”全体公民博弈的成果。从终极意义上讲个人的财产权利先于国家 的财产权利,国家的财产权利只是人们实现个人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保证她所余财产的安全与快乐的享用财 产。这就意味着就纳税人和政府而言,财富所有者只能是纳税人,而不也许是政府;政府只是纳税人实现自身福利的手段。因此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政府不是终极 话语权的享有者,终极话语权在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公民手中。三、公共财政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在上述的社会公司理论模型中,股东与“社会股份有限公司”就形成了债权债 务关系,而出资人以缴纳税款的形式出资,因此又称之为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公民是纳税主体,是债务人,“社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就是债权人。如果纳 税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就要承当违约责任,在现行税法中就体现为补缴税款并承当罚款。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纳税人股东一旦出资,就不能抽回。但作为出 资人的股东也有一系列股东权利,如决策权,知情权,质询权,诉讼权,收益权等。显然,在社会公司中股东所分派的红利并不是按实然层面上的交付的税款按比例 分派的。公司利润的分派措施由理性人股东博弈的成果“公司章程”宪法所决定的。并且股东所投入的应然层面的“人格权”出资涉及伦理要素,政治要 素,财产要素生命,健康,安全,自由,人格尊严,财产。那么,就规定公司的红利,也要符合股东的多方面需要,具体体现为输出的公共产品,服务涉及国防 外交,科教文卫,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设施,紧急状态下应急措施储藏金等。至于行政管理支出只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因此要在行政领域贯 彻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四、对比理论模型,考察国内既有制度的缺失在这一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政府进 行公司事务的管理。政府的权力来源于 “股东”纳税人的授权,并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但现实制度中“股东”纳税人权利的缺位,“董事会”政府权力的膨胀与越位形成了鲜明的对 照。而政府中的公务员的地位这一“社会公司”的职工与真实生活中的她们的权威的真实的对比却给人以辛辣的挖苦。因此在公共财政这一关切纳税人“身家性命”的事务中,应使纳税人的权利体系完善起来,使应当被涉及其中的知情权,质询权,重大事务决策权,诉讼权等权利尽快被彰现出来,发挥她们应有的功能。“董事会”如不适格,“股东大会”有权通过选举与投票机制改选之。对比公司治理构造中监事会的地位与职权,我们就会发现现实制度中“监事 会”的严重缺位,解决措施可以提高审计总署的地位,使其脱离“董事会”政府的管束,或者建立一种全新的“监事会”使其发挥监事会应有的作用。并应成立 “宪法法院”用以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五、余说也许有人也许觉得公司是营利性组织,而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并不追求营利,社 会公司理论模型是无稽之谈。但我觉得营利与非营利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它割裂了公共产品在公司组织商品生产过程中发挥的功能。有谁能否认道路在商品生产过 程中的作用,又有谁能否认教育没有渗入到人力资本中呢?如果非要说提供公共物品的非营利性,那也只是相对而言。如果说有营利,那么公共物品的营利性又体现 在哪里呢?如何证明?这恐怕不是本文所能回答的。理论模型是从现实生活中高度概括抽象出来的,从一出生就带来它的先天局限性也是常态。社会公司理论模型的也有其局限性之处,再加上它是由本人提出,在抽象的过程中难免偏颇,甚或就是谬论。但如能对于公共财政的法理分析提供一点参照价值,本人也就甚感欣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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