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税收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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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的税收政策一、公司获得股权投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1公司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公司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公司所得税后合计未分派利润和合计盈余公积金中分派获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公司 合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公司合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获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公司所得税。2被投资公司分派给投资方公司的所有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涉及被投资公司为投资方公司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所有视为被投资公司对投资方公司的分派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钞票及将以固定或可拟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涉及钞票、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向投资方分派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解决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派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3另有规定者外,不管公司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措施核算,被投资公司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解决(涉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派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公司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4公司从被投资公司分派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拟定投资所得。公司获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拟定投资所得。二、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解决?1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被投资公司对投资方的分派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公司的合计未分派利润和合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2被投资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公司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公司不得调节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3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公司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如何进行所得税解决?1公司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涉及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解决,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种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公司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税务机关具体审核调定的权限是转让公司与接受公司均是区县属公司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公司与接受公司中有市属公司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本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公司在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l)转让公司与接受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经转让公司与接受公司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合同或合同;(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因素;(5)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四、公司整体资产转让的如何进行所得税解决?1公司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公司(如下简称转让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所有(涉及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如下简称接受公司),以换取代表接受公司资本的股权(涉及股份或股 票等),涉及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所有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 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所有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解决,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如果公司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公司支付的互换额中,除接受公司股权以外的钞票、有价证券、其她资产(如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公司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公司和接受公司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我市地方公司发生整 体资产转让具审核拟定的权限局转让公司与接受公司均是区县属个业且在同一区县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公司与接受公司中有市属公司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本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公司在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1)转让公司与接受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经转让公司与接受公司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合同或合同;(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40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因素;(50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转让公司获得接受公司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本拟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本拟定。接受公司接受转让公司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公司原帐面净值为基本结转拟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节。五、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如何进行所得税解决?1公司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公司以其经营活动的所有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所有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互换,资产置换双方公司都不解散。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所有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所有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解决,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所有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公司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我市地方公司发生整体资产置换,税务机关的具体审核确认权限是资产置换各方均是区县属公司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各方中有市属公司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资产置换各方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本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公司在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l)资产置换各方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经资产置换各方公司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置换合同或合同;(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置换资产的验资报告;(4)资产置换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因素;(5)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3按第2条规定进行所得税解决的公司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人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为基本拟定。具体措施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人所有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帐面净值总额进行分派,据以拟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本,拟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拟定的基本。六、公司发生分立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解决?公司分立涉及被分立公司将部分或所有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如下简称分立公司),为其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其她财产。公司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措施进行所得税解决:1被分立公司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所有资产,计算被分立公司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2分立公司支付给被分立公司或其股东的互换价款中,除分立公司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公司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解决:(l)被分立公司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2)被分立公司已分离资产相相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的分立公司承继。被分立公司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所有资产的比例进行分派,由接受分立资产的分支付立公司继续弥补。(3)分立公司接受被分立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公司的帐面净值为基本结转拟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节。税务部门的审核权限是:( l)公司分立业务波及的公司在同一区县的,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本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2)公司分立业务波及公司不在同一区县的,为便于公司税务事宜的衔接,由公司提出申请,本地税务部门核算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3)市级公司的分立,不管与否在同一区县,均须由公司提出申请,本地税务部门核算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4)公司分立业务波及的公司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公司发生对立业务,需税务部门审核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1)分立公司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经分立公司各方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合同。(3)分立公司的实行方案。(4)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5)分立公司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6)有主管部门的公司,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7)税务部门规定的其她有关资料。3被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的分立公司的股权(如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所有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公司的股权(如下简弥“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本拟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获得的“新股”成本可从如下两种措施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拟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公司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公司所有净资产的比例先调节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节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派到“新股”中。七、公司发生合并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解决?公司合并涉及被合并公司(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通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公司)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嫁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公司(如下简称合并公司),为其股东换取合并公司的股权或其她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依法合并。公司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解决:1公司合并,一般状况下,被合并公司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公司此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公司弥补。合并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有关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拟定成本,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获得合并公司的股权视为清算分合并公司和被合并公司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收我司股份,回收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2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公司股权以外的钞票、有价证券和其她资产(如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解决。(1)合并公司不确认所有资产转让所得额,不计算缴纳所得额。被合并公司合并此前的所有公司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公司承当,此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公司继续按规定用后来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公司资产有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公司亏损的所得额=合并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颔(被合并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公司所有净资产公允价值)。(2)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持有的原被合并公司的股权(如下简称旧股)互换合并公司的股权(如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发售旧股,购买新股解决。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需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本拟定。但未互换新股的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获得的所有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特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3)合并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所有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公司原帐面净值为基本拟定。税务部门的审核权限是:(1)公司合并业务波及的公司在同一区县的,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本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2)公司合并业务波及公司不在同一区县的,为便于公司税务事宜的衔接,由公司提出申请,本地税务部们核算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3)市级公司的合并(含市级公司与区县级公司的合并),不管与否在同一区县,均须由公司提出申请,本地税务部门核算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4)公司分立业务波及的公司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公司发生合并业务、需税务部门审核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l)合并公司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经合并公司各方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合同。(3)合并公司的实行方案。(4)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 (5)合并公司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6)有主管部门的公司,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7)税务部门规定的其她有关资料。3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互换一般股实现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公司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公司应纳税所得导致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节。4如被合并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符,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公司以承当被合并公司所有债务的方式实现吸取合并,不视为被合并公司按公允价值转让、解决所有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所有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公司原帐面净值为基本拟定。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视为免费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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