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和信贷业务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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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份资料7月至2月,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措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措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措施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措施一种指引”,如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并将作为国内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通读“三个措施一种指引”,其中针对贷款业务操作的制度设计,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对借款条件限制、明确贷款用途、资金使用支付、贷后管理等都作出了硬性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稽核也提出了新的规定。一、具体明确的贷款用途是贷款发放的前提(一)措施对用途的规定无论是针对公司借款的固贷措施流贷措施,还是针对个人借款的个贷措施,都对贷款用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贷款发放条件从“实贷实存”转移到了“实贷实付”。1、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即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的规定,对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用途予以了限定。2、在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有“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的规定。3、个贷措施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步,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备个人贷款业务风险。(二)稽核的要点和措施1、稽核过程中,规定对借款人(公司、单位)的用途进行仔细、进一步的判断,要避免浮现笼统地以“周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入”等名义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调查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不进行进一步调查,蒙混过关。2、对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的稽核可以通过查看项目立项审批文献、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拟定其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与商品(服务)供应商或购入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等资料进行判断;对个人借款用途的判断重要应根据不同的具体用途加以拟定。同步,对于转贷、债务重组等事项,也务必对贷款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认真测算转贷与否符合条件。二、商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控制资金走向的核心(一)措施对支付方式的规定1、流贷措施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商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原则,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性、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商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原则。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她情形,流贷措施规定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2、个贷措施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规定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有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与否符合合同商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二)稽核的要点和措施1、在对贷款发放后支付方式的稽核时,应严格把握特殊情形规定,对事先无法拟定交易对象,不具有条件,未达到受托支付起点的生产经营贷款等个人贷款应作为特殊情形加以区别。对不符合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条件的客户,必须坚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2、在实际稽核过程中,重点应放在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与否符合规定、实际支付行为与否符合支付条件上。同步也可以根据支付交易记录的收款对象佐证借款用途的真实性。3、稽核操作时,可采用调取商定支付账户的资金实际支付节点、额度与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文献中有关付款的商定条款进行比对,与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比对、借款人的提(收)货签收文献进行比对等措施,拟定支付行为与否正常;也可以通过内外核对的方式拟定支付行为的真实性。三、强化面谈面签制度是避免顶冒名贷款的保证(一)强化面谈面签制度的实际意义通过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发放顶、冒、假名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经办人员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最突出的隐患。“贷款新规”中对个人贷款强调面谈面签,既达到了核算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避免浮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也实现了避免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她人冒领挪用,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同步最重要的是可借此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避免内部人作案,是个一石三鸟的措施。(二)稽核要点和措施对面谈面签制度执行状况的稽核重要应从面谈面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入手。1、农村信用社现行信贷业务的面谈面签资料就涉及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借款合同和借据、个人收入证明、面谈登记表以及其她可以证明借款人身份的有关资料,如收集不齐全的,应当有辅助证明或阐明因素。2、对上述资料面签的真实性重要应从各资料中签名的互相比对加以判断。部份外来资料如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管理严格的部门也也许规定其面签,即为农村信用社进行行笔迹比对发明了条件。对借款合同和借据、面谈登记表等资料的面签还可以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资料和开展内外核对进行,特别是对基层网点的稽核,该措施是最有实际使用效果的。四、贯彻贷后管理责任是避免信贷风险的最有效措施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其进行管理和检查,既能起到监督借款人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作用,也可通过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贷款风险,迅速采用积极措施加以防备。对贷后管理和检查稽核的要点是:(一)对不同种类贷款贷后管理和检查的频率与否按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二)贷后管理和检查内容与否全面;与否分不同种类贷款管理和检查有所侧重;管理和检查中发现调查、审批结论与实际的差别与否及时与借款人协商后调节方略和内容;对检查发现问题与否及时采用补救措施等。五、注重贷款新规中的几种明显变化,避免操作风险(一)合理拟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流贷措施的核心内容是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拟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是该措施的要义和精髓。稽核操作中应重点审核测算内容的完整、真实性,测算措施的对的性;对超过公司实际需求额度发放贷款的,应当作为重大风险点监控。(二)及时履行未获批准贷款告之义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负有告知借款人的义务。近年来的稽核算践中,该项义务也许被忽视,经营层也也许会觉得无足轻重。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将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有损农村信用社的公众形象。稽核过程中应加强对未获批准贷款申请告之义务履行的留存资料的审核。(三)严格执行贷款展期规定。新规对贷款展期的规定与贷款通则规定有重大变化。贷款通则只针对借款期限作出了“短期贷款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现行措施中,针对借款主体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1、对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合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2、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相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因素和实际需要,决定与否展期,并合理拟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3、对借款人确因临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不能展期。稽核过程一是应加强对已展期贷款的期限拟定的判断,审查其与否与新规的规定相符;二是审查与否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展期。(四)加强对保证担保贷款的约束,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新规”规定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毕,而对其她方式贷款未作强制性约束。(五)实行自主支付方式定期报告制度。流贷措施个贷措施均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客户作出了应按合同商定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状况的规定,变化了以往由贷款人通过贷后检查获取贷款资金使用状况的规定,强化了借款人的责任。稽核时,需重点关注借款人与否按约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报告频率与否与商定一致;报告的支付状况与贷后管理和检查发现的情形与否一致。“贷款新规”与贷款通则相比,加强了贷款条件、申请用途、资金流向和贷后管理等等方面的规定,是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的极大进步。本文仅对其中较为明显的变化作了探讨,尚有很大部份有待其她有识之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备和控制的稽核部门,只有进一步实践,逐渐摸索新规与信用社稽核操作实务的结合点,才干将新规的精神实质与稽核操作有效结合,为实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风险管控起到应有的作用。银监会“三措施一指引”(简称贷款新规)的颁布实行,对农村信用社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防备贷款风险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步,也给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如何为贷款新规实行保驾护航,如何防备和治理贷款新规执行过程中浮现问题和偏差,是每个农信社稽核人员需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认真理解贷款新规要义、精确把握贷款新规精髓。 贷款新规作为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推崇和倡导贷款全流程管理,同以往的信贷规章相比,其重要变化体目前四个方面,一是对贷款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措施(如下简称流贷措施)、固定资产贷款暂行措施(如下简称固贷措施)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商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措施(如下简称个贷措施)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同步,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备个人贷款业务风险。二是对支付方式、支付环节进行了重大调节,由本来的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其中固贷措施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时,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贷措施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商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原则,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性、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商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原则;个贷措施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规定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有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与否符合合同商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三是个贷措施强调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并规定贷款人应规定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她有关文献。四是贷款新规对贷后管理的某些具体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贷款人应采用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监督借款人与否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 稽核人员肩负着监督贷款新规贯彻、执行的责任,应认真学习,进一步理解和精确把握贷款新规的精髓,对的结识贷款新规对防备贷款风险的重要意义,在此基本上加大制度执行状况检查力度,保证贷款新规落到实处,有效防备贷款风险。 二、根据贷款新规要义,明确稽核要点和稽核措施。 稽核人员应摒弃原有的旧的稽核操作理念,对信用社信贷业务进行稽核时,要根据贷款新规中的新内容、新规定,运用新的稽核措施和技巧,加强对贷款新规实行过程中浮现的新问题、新状况的分析、研究,重点把握好如下几种方面: 1、对借款人诚信申贷的稽核。稽核重要涉及两部分内容,一是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与否真实、有效、完整;二是贷款用途与否真实、合法。稽核过程中,要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判断,看贷款用途与否清晰,与否有以“购料”、“周转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笼统名义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与否存在对借款人不进行进一步调查就予以办理贷款的状况。要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对象与否具体,对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通过查看项目立项审批文献、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拟定其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与商品(服务)供应商或购入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等资料进行判断;对个人借款重要根据借款人承诺的贷款用途、提供的报告资料来分析拟定。 借款人诚信申贷是信用社信贷风险把控的第一种环节,稽核时要严格掌握,看信用社与否在贷款的第一环节有效辨认风险、分析风险,把控好信贷风险。 2、对面谈面签制度执行状况的稽核。个贷措施中对个人贷款强调面谈、面签,重要是核算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避免个人贷款被挪用。稽核时重要核算面谈面签与否真实、资料收集与否齐全,涉及借款人身份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借款合同和借据、个人收入证明、面谈登记表以及其她可以证明借款人身份的有关资料。对上述资料面签的真实性重要应根据多种资料中签章的一致性和根据监控录像回放来进行判断。 3、对支付方式的稽核。贷款新规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其中,受托支付方式是贷款支付的基本做法,自主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做法。稽核时,要根据实贷实付的规定,重点放在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与否符合规定、实际支付行为与否符合支付条件上,对不符合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条件的客户,必须坚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实际稽核过程中,可根据支付交易记录的收款对象佐证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对自主支付的要作为稽核的重点,看贷款人与否规定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资金支付状况,借款人的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与否匹配来分析拟定支付行为与否正常,也可以通过内外核对的方式拟定支付行为的真实性。 4、对贷后管理的稽核。重点关注借款人与否对资金使用按约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贷款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与否齐全;信用社和有关管理部门对不同种类贷款贷后管理和检查的频率与否按规定执行,与否对贷款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与否及时采用补救措施等。 三、制定完善稽核规程, 强化贷款新规贯彻。 稽核部门应对的结识贷款新规赋予稽核人员的使命,根据贷款新规要义,制定完善符合新规规定的稽核规程,明确稽核人员应肩负的责任。同步对贷款新规贯彻、执行状况及时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执行贷款新规或不能对的解读贷款新规的要督促信用社及时进行纠正,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要对负责人进行解决,以维护贷款新规的严肃性,真正实现稽核为贯彻贷款新规保驾护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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