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3-5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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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11财产法(中国法课程)刘智慧授课 第35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共2页 第2页专题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35讲)主要学习内容1回顾掌握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2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思考题1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如何?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如何?2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如何?3区分原则的意义如何?4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意义如何?5物权特定原则的意义如何?要求课前必读资料:1 孙宪忠编著: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版,第63100,页(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阅读资料:1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2刘智慧:“论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一物一权原则”,载于费安玲主编私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刘智慧:“物权法与私法自治”,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4常鹏翱: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214(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课堂讨论:1【案情】原告:朱伯珍,男,54岁,淅川县老城镇险峰村二组农民。被告:淅川县老城镇险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朱保合,男,69岁,淅川县老城镇险峰村二组农民,系该村护青员。1995年9月26日,淅川县老城镇险峰村一至四组为保护庄稼不受损失,在本村村委的主持下,由全体组干部参加,制订了一份村规民约。其中第二条规定:“三天后,开始执行制度,牛到地里罚款10元,猪、羊到地里罚款5元。”第三条规定:“猪、羊在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该村规民约制订后,村主任李国胜在村里放电影时讲了此制度的内容,但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宣讲此制度,亦没有抄录发给各户。当时该村一至四组护青员为朱保合、朱恒德二人。因朱保合年纪大、跑得慢,村委会发给朱保合土枪一支,未发枪给朱恒德。此后,朱保合在护青过程中,曾打死过一组组长家的猪一头,打死过村支书家羊两只,并打伤过其他村民的猪、羊。还有一些村民家的猪、羊到地里吃青被发现,朱保合按罚款进行了处理。1996年1月30日,原告朱伯珍家饲养的一头母猪挣脱拴养(一直拴养)的绳索,跑到麦地里,被朱保合发现用土枪打死。原告将死猪拉回后卖给正在该村办事的另一村村民王伟,得款400元。王伟当即在原告处将死猪剥皮处理,得净肉320斤,并发现母猪怀猪仔13只。按每百斤出肉率70斤计算,该母猪毛重应为457斤。当时当地食品站收购毛猪价为每市斤32元左右,猪仔市场交易价为每市斤48元。原告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被打死的母猪及猪仔2100元钱。被告险峰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牛、猪、羊到地里吃青,予以罚款或打死,是村里制定的制度,并已执行几个月时间。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朱保合答辩称:我打猪是按村里规定做的,原告的猪跑到地里吃青被打死是应该的,我不负责任。问: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处理本案?2“眺望大海权利纠纷案”(孙宪忠编著: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版,第69页)3“房屋拆迁案”(孙宪忠编著: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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