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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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有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登记机构直接送达到责任人,并由责任人签字,如果不签,在送达书上注明,把文书留置在责任人住所的,是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取邮寄送达。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责任人所在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刊媒体刊登公告,公告的日期为2个月,期满即为送达,应当在卷案中标明送达原因以及经过,邮寄送达应当有回执,以回执的日期作为送达日期,如果日期不一致的,应以信件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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