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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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2、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3、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4、其她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除备案范畴外完全相似;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公安、海关双重领导)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当一定诉讼义务的人。2、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1)被害人(公诉案件):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2)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成为“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成为“被告人”。3、其她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成年,则不存在法定代理人。)A、范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队的代表;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10-18)和无行为能力(10如下)的人C、产生的根据:法定;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无需被告批准,被告不批准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上诉);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替代(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2)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与诉讼的人。A、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此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近亲属涉及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成为辩护人就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4)证人 A、证人的概念: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懂得的案件状况的第三人。B、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人,单位不能是证人。 无证人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年幼的并且不能对的体现、不能明辨是非的人。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有错可规定补正);控告权;经济补偿;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5)鉴定人A、概念: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任,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B、与证人的区别: 理解案件的时间途径不同:证人-案发时;鉴定人-诉讼过程作证对象不同:证人-一般性事实;鉴定人-专门性事实可以被申请回避:证人-不可以;鉴定人-可以(6)翻译人员也是回避制度的合用对象。第六章 管辖 备案管辖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公检法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以及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一、备案管辖: 备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直接备案侦查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1)告诉才解决的案件。(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私人财物绝对自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害、重婚、遗弃。(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当 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起诉时应提交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不起诉、不备案、撤销案件的决定书)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之便)(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其她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一般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涉及: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高档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下案件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1)危害国家安全;(2)也许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交给基层法院审理)(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A、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B、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C、数罪就高不就低,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需要并案解决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管辖不明、流窜作案、在本地影响恶劣的状况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获得财产的成果发生地。(3)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应以单位所在地管辖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重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她人民法院审判。 (1)管辖不明的案件: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逐级上报,不可直报最高院)(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祈求上级管辖;上级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定其她人民法院审理)(3)指定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一般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畴上的分工。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1)波及军事秘密;无论主体是军人还是非军人。 (2)军人违背职责罪;无论发现时退役与否。(3)现役军人(涉及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军事法院管辖;退役后发现的地措施院管辖;入伍前犯罪,服役期间发现的地措施院管辖。2、铁路运送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背铁路运送法规导致重大后果的案件;(2)管辖不明的,由地措施院管辖。(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基于普遍管辖原则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4、国际列车(按照国内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合同;没有合同的,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一般指使领馆人员犯罪。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中国人犯罪的。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在境外对国内公民犯罪的。8、漏罪:(1)原则上为原审法院;(2)服刑地、新发现罪的重要犯罪地更为合适的;(3)由该地法院管辖。9、新罪:(1)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2)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第七章 回避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她也许影响案件公正解决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二、回避的合用人员: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三、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她关系,也许影响案件公正解决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背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涉及简介案源、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情形)6、在本诉讼阶段此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第九、十章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事实。 (教材P129)二、证据的基本特性: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像、猜想、捏造的事物。2、关联性:又称为有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3、合法性:又称为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节,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原则,为法律所容许。(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2)证据必须具有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不得援引任何已经拟定系以酷刑所得的口供作为证据:凡经查证的确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措施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六、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性、存在场合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照片也是物证。)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体现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献和其她物品。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懂得的案件状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理解的案件状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控诉的犯罪事实以及其她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称为口供。口供证明力:(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仅有口供不能定罪没有口供,有充足证据也可以定罪;(3)共犯口供(仅凭此不可以对被告人定罪)。6、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的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的种类有:A、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对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有争议的精神病鉴定C保外就医的鉴定);B、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后者只能作为参照。7、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合、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A、勘验:对现场描绘,画图、录像、拍照,(区别于视听资料,两者制作时间、制作主体均不一致) B、检查:对人身进行。8、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她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状况的资料。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临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措施。五、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用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合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她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既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也许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六、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严肃的措施。 2、逮捕的合用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由“有犯罪事实”与“有证据证明”两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规定。(2)也许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用其她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局限性以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数罪中的一罪符合此条件即可)第十五章 备案 一、备案的概念: 备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根据管辖范畴进行审查,以判明与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与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备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状况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径。(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举报。(4)犯罪人的自首。三、备案的条件1、公诉案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自诉案件:(1)属于自诉范畴;(2)属于该人民法院的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祈求和证据。四、备案监督: 备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备案活动与否合法进行的监督。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 (教材P270)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拟定与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教材P270)1、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程序性审查2、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解决(1)、决定开庭审理(2)、特殊情形的解决(无管辖权的祈求移送;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告知补送;宣布无罪后无新证据的,不受理)二、法庭审理程序 (教材P274)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与否到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告知权利:回避、新的证据、自行辩护、最后陈述)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合议庭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法庭作出对的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的诉讼活动。(先控后辩,先人后物)(1)宣读起诉书(数名被告人,同步到场)(2)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向被告人发问,除公诉机关外,其她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通过法院的许可(书记员不可以发问)(4)询问证人、鉴定人;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凡作为定案的根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辨认和质证。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之下,根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与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惩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辩驳的诉讼活动。 (先控方:公诉词; 后辩方:辩护词)注意:发现新事实的解决(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注意:新的事实、证据,也许影响对的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新的辩解理由,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指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合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估并作出解决决定的诉讼活动。6、宣判:(1)宣布判决有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2)无论是公开审判还是不公开审判,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3)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a)有罪判决;(b)无罪判决;(c)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d)裁定终结审理。 请看教材P280281之情形三、审理中特殊情形的解决 (教材P284)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即推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殊状况,而决定对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司法人员将这些状况查明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该案的一种诉讼上的解决。(新的证据个月,不计入审限;补充侦查次每次个月,重新计算审限;回避暂停审理,时间不计入审限;变更辩护人天,不计入审限;变更、追加起诉的重新计算审限,且要向法院申请经批准)采用决定形式作出2、中断审理: 中断审理,即停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浮现了某些诉讼外的状况,使审判在一定期期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状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解决。 采用裁定形式作出(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她严重疾病。(2)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来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断审理。(3)由于其她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断审理。 上述种状况都是法院无法控制的状况,因此不必申请。(4)简易程序转一般程序。(采用决定形式作出) 四、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 教材P282 1、警告和训诫轻微的违法行为,审判长决定,不可复议2、强行带出法庭同上3、1000 元如下的罚款或15 日下的拘留(院长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断止执行)4、追究刑事责任五、自诉案件 (教材P286)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1) 自诉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 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解决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 自诉人在宣布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A、 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准许半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解决。B、 自诉人为2人以上时。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其她人对犯罪事实的告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4)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诉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祈求,规定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六、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合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教材P287)(一)简易程序的合用1、合用的审级:一审 2、合用的法院:基层3、合用的案件:(1)简朴轻微的公诉案件:A、是依法也许判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惩罚金的案件; B、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充足; C、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批准合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解决的案件: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私人财物绝对自诉(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不能合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的;无罪辩护的)(二)简易程序的审理特性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告知的方式简便:可口头3、审判组织特殊:可合用独任制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检察院监督备案,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可以不出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5 法庭审理程序简便启动:和一般程序简易审同样,检、法建议,法建议要征求检、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省略量刑酌定从轻七、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终局时直接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解决的一种形式。1、判决(两类):有罪和无罪。2、裁定:(1)程序性: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断审理(简易程序转一般程序例外)、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 (2)实体性: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3、决定:回避;与否备案;有关强制措施;实行多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调取新证据;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等。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 (教材P294)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级别以及案件通过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种案件最多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一、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1、上诉的理由: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批准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定程序和期限,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2、抗诉的理由: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觉得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1、上诉的主体(1)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非独立上诉主体:辩护人、近亲属须征得批准2、抗诉的主体: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三、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1、上诉、抗诉的期限:判决为天,裁定为天。2、上诉、抗诉的效力:一审的判决、裁定不生效。四、二审审判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再审合用、死刑复核也合用),不受上诉、抗诉范畴限制,绝对全面审。2、上诉不加刑原则(重点)(1)被告人或者她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她同案被告人的刑罚;(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她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状况下,可以变化罪名;(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状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布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布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8)对事实清晰、证据充足,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合用附加刑而没有合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合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局限性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二审审理的方式1、开庭审理:(原则)检察院抗诉的 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2、不开庭审理(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足)不等同于书面审理,由于应当讯问和听取。3、共同犯罪案件(没有上诉或检察机关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应当参与法庭调查,可以参与法庭辩论)六、二审的审理成果1、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采用裁定形式作出。2、直接改判:(1)应当改判: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合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2)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本上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局限性的案件;(2)合用程序违法:(a)违背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b)违法回避制度的;(c)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许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d)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的。 (e)其她。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收归问题)1、最高人民判决死刑案件立即发生效力2、其她的一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1、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高档人民法院复核。高档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批准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发回按一审程序。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档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高档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复核的审判组织审判员3 人。2、复核成果的一般情形(1)裁定核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对的、量刑合适的;(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精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A、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局限性的;B、原判认定事实对的,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C、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也许影响对的判决的。3、复核成果的特殊情形(1)数罪并罚案件两罪以上判处死刑A、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对的,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2)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A、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对的,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她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四、死缓的复核1、死缓案件的核准权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高档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档人民法院核准。2、死缓案件的报请与复核程序(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档人民法院核准。(2)高档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构成合议庭进行。(3)高档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4)高档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解决:A、批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B、如果觉得原判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档人民法院不批准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C、觉得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死缓复核不加刑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目前认定事实或者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程序时,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觉得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作出另行构成合议庭再审的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她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觉得该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不合适时,将该案提调自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她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二审抗诉不同之处: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二审抗诉主体最高检和其她上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针对对象生效裁判未生效裁判期限无天、天三、当事人的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解决案件的一种诉讼祈求。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3、申诉的理由(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本来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足、重要证据之间有矛盾;合用法律有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4、申诉的效力:不必然启动再审5、申诉的时间:生效裁判执行完毕后的两年内,不受该时间限制的状况:原审被告也许无罪的; 法定期限内申诉法院不受理的; 重大疑难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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