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市场发展状况及相关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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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市场发展状况及有关监管机制黔南州工商局电子商务科 李俊松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商品经济已成为国内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网络商品交易的兴起,从一定意义上说,关乎民生发展,关乎转变发展方式,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创新,目前其迅速、便捷的购物方式和价廉物丰的巨大消费市场已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承认。网络商品经济在给广大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市场的同步也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全新的任务和挑战,体目前其交易过程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特殊性,其中隐私保护、公平交易、支付风险是网络商品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也是我们网络市场监管中需要突破的重要难关。一、网络市场发展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一)网络市场发展迅速,逐年呈井喷之势国内于1997年引入电子商务(网络市场经济,如下简称电子商务)概念,到1999年便浮现了电子商务网站,如8848、阿里巴巴、当当网等,这些优秀的电子商务公司经受住了中国互联网泡沫破灭的考验,爆发的“非典”使广大消费者结识到网络购物的便利,电子商务至此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国内电子商务交易额为6500亿元,短短四年时间达到38000亿元的规模,发展浮现井喷现象。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4次调查报告显示,截止6月,国内网民达6.32亿,比底增长了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底提高了1.1个百分点,网络购物顾客为3.32亿,较底增长了2962万人,国内网民使用网购比例初次突破50%,达到52.5%。此外,截止至6月,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27亿,较底增长了269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进一步提高,从的81.0%提高至83.4%,手机网民规模初次超过PC网民规模(80.9%)。随着移动终端、物流和专业化运营、APP等配套硬、软件的完善发展和大数据、微博、微信等结合的“O2O”电商新模式,以及在有关公共服务行业将进一步“互联网”化,必然给我们的网络市场监管带来更加巨大的挑战。(二)网络交易市场主体的宽准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目前国内网络交易有关立法比较滞后,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现行的行政管理法规不能覆盖网络市场合有领域,目前仅国家工商总局于和分别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措施、网络交易管理措施进行规范。网络市场的特性必然决定了进入该市场的主体的多样性,既涉及某些自然人,也涉及以一定组织形式浮现的法人,然而对于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按目前的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得行政许可后方能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还能在网上进行销售外,其他不波及审批(前置审批)的,不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均可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如此宽泛的准入条件使得互联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群体鱼目混珠。由于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甚至导致了国家明令严禁销售的商品和走私物品大量流通于网络之中,如发生在中国矿业大学的投毒案,投毒者就是通过网络购得铊,进行投毒。这些违禁品在网络上的销售,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于公司法人或是其他经济组织而言,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并需要专业的团队对其进行运营、管理 、宣传,这样的特点决定了绝大多数公司没有足够的精力(能力)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多数公司都是借助第三方平台(淘宝、天猫、京东等)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但是这一庞大的网络交易平台市场主体数据不为监管部门掌握,导致在监管过程中数据不清、状况不明,发生交易纠纷时主线无法从虚拟的网上还原到现实的主体,这是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市场的一大瓶颈,同步也导致了网络交易的自由性和交易双方信息的隐蔽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三)网络市场交易的维权难度大网络市场交易由于其虚拟性、分散性、跨地区性决定,交易双方往往相隔遥远,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是从互联网上完毕,交易的流程同步需要支付、物流、保险等众多行业来共同完毕。众多的交易环节很容易发生消费纠纷,一旦浮现纠纷,对消费者来说,维权追责之路的遥远,让诸多消费者望而止步,形成了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不公平现象。反之对监管部门来说,接到网络交易纠纷投诉,由于尚未建立起全国或是全省联网的网络市场监管系统,并且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据不清、状况不明,对于消费纠纷的解决,处在无从着手的尴尬局面,如此反复形成了一种恶性的消费环境。二、完善有关监管机制对于网络市场的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深化改革对工商部门而言最全面、最具体,我们如何把握住改革之机,完善和建立网络市场有关的监管机制,创新监控手段,解决监管难题,我觉得应着重从如下几种方面着手:(一)以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行为契机,建立网络市场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完善网络市场主体备案制度7月23日国务院审议通过、8月23日对外发布、10月1日正式实行的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工商部门进一步查清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据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根据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司填报并公示的年报信息中必须如实填报网站或是网店的信息。这一制度的建立,为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市场带来了新的契机,我们要充足运用这一规定,做好网络市场主体数据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网络市场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完善相应的备案制度,把好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关,确认其网络经营的主体资格,强化网络经济户口管理,还原其网络虚拟身份为现实中的市场主体身份,真正做到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纠纷中“投诉有门”,在追责过程中监管部门“追责有主“,由此打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突破口。(二)建设和完善统一、规范的信息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要真正做好网络市场的监管工作,必须实现监管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网络信息化监管是转变我们老式的监管方式,提高我们监管效能的唯一途径,也是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与否能顺利实行的技术保障。“以网管网”这是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思路,要实现“以网管网”,建立信息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是对我们网络市场进行程序化、科学化管理的唯一途径,同步也是实现异地协同执法、协同管理的统一平台,要从国家或是省这一层面做好规划,开发完毕类似“12315”指挥平台,实现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指挥调度,兼容电话、互联网、短信等多种投诉举报方式的自动化、一体化的指挥体系。同步在此基本上做好电子标记(电子营业执照)链接工作,有效扩大社会的监督层面,在公司网站或是第三方平台上明显标注网络经营主体的电子营业执照信息,让广大消费者明白、放心地消费,同步在发生消费纠纷时能找得到真实的主体。(三)完善网络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和不良经营主体退市制度根据中国互联网分类信息3.15诚信调查报告的分析,发现网络市场信息诚信问题不容乐观,有38%的网民觉得网上信息不可信,25%的网民觉得可以作为参照,37%的网民觉得网上信息对其消费会产生影响,特别是目前网络上大量的无照经营充斥其中,部分经营者诚信理念匮乏,建立网络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显得尤为必要。目前,网络市场发展由于网络市场立法和监管的缺位,导致了网络市场“法治”的弱化,如何建立网络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我们要在下一步监管工作中充足运用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行的契机,强化网络经营公司的信用监管,使其“一处失信、到处受限”,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同步,对不具有入市条件、虚假注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网络经营公司要列入到严重违法名单,直至退出市场,保证网络经营的主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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