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开源协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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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常见的开源协议及它们的适用范围BSD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可以”为所 欲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 软件再发布。但”为所欲为”的前提当你发布使用了 BSD协议的代码,或则以BSD协议代 码为基础做二次开发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 协议。如果再发布的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 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BSD代 码鼓励代码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著作权。BSD由于允许使用者修改和重新 发布代码,也允许使用或在BSD代码上开发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因此是对商业 集成很友好的协议。而很多的公司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的时候都首选BSD协议, 因为可以完全控制这些第三方的代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开发。Apache Licence 2.0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 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 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 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 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 Apache Licence 构成更改。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修 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GPL我们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 GPL。GPL协议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 励代码重用的许可很不一样。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和引用/修改/ 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码做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 布和销售。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用免费的各种linux,包括商业公司的linux和 linux上各种各样的由个人,组织,以及商业软件公司开发的免费软件了。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 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既必 须也是开源和免费。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GPL协议的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产 品使用没有任何问题,还可以享受免费的优势。由于GPL严格要求使用了 GPL类库的软件产品必须使用GPL协议,对于使用 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商业软件或者对代码有保密要求的部门就不适合集成/采用 作为类库和二次开发的基础。其它细节如再发布的时候需要伴随GPL协议等和BSD/Apache等类似。LGPLLGPL是GPL的一个为主要为类库使用设计的开源协议。和GPL要求任何使用 /修改/衍生之GPL类库的的软件必须采用GPL协议不同。LGPL允许商业软件通过类库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类库而不需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这使得采用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可以被商业软件作为类库引用并发布和销售。但是如果修改LGPL协议的代码或者衍生,则所有修改的代码,涉及修改部 分的额外代码和衍生的代码都必须采用LGPL协议。因此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很 适合作为第三方类库被商业软件引用,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协议代码为基础,通 过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开发的商业软件采用。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识产权,避免有人利用开源代码复制并开发类似 的产品关于开源协议GPLV2和V3单从开源行业的GPL协议上来看,似乎开源linux产品上的一切是可以无条 件的开放和共享的,但是从实际的操作来看,在GPL相对的许可授权之下,又有 其相对封闭的一面,就这次的GPL v2到GPL v3的修订改版来说,正是GPL协议 “封闭”一面的具体体现。根据GPL v2的相关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 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 源码必须向社 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 的限制。而在GPL v3的修订草案中,不仅要求用户公布修改的源代码,还要求公 布相关硬件,恰恰是这一条,由于触及和其他相关数字版权管理(DRM)及其产品的 关系,并且也由于有和开源精神相违的地方,所以备受争议,甚至因此也遭到了 有着“LINUX之父”之称的托瓦尔兹的反对。从表面上看,GPL v2到GPL v3的升级之困只不过是对协议修订过程中某一 条款的分歧,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两种协议都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具体的开源软件 或者开源产品的所有者有权选择是遵循GPL v2协议还是恪守GPL v3协议,因此 冲突也就来了,这种冲突正如中科红旗的CTO郑忠源描述的那样:“世界有如此 多软件都在GPL v2的约束之下,而自由软件是集合全世界程序员劳动,即使是贡 献一行代码,如果该程序员只同意这一代码只遵循GPL v2之下,就不能随便去修 改协议。如果计划将软件转移到GPL v3之下,理论上讲,必须征得所有代码人的 同意。但是目前还很难确定有多少开发人员愿意转移到新版本之下,如果有的人 愿意转,有的人不愿意转,这其中就有很多的麻烦;而如果多数人都不愿意改变, 那这一事情也许就无声无息”通过业内人士的精辟描述,相信大家一定对开源行业和开源软件产品有了一 个全新的认识吧,就那熟悉的LINUX系统来说,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大家有权按照 自己的需要和目的进行任意的改写重组,但是在诸多的独立程序面前,别人是只 能共享使用,而无权修改的,当然获得授权就另当别论了。而就GPL v2到GPL v3 的协议升级来说,这种协议的选择上的分歧实际上也是开源行业里一种观念认知 上的相左,到底谁的选择是正确的?绝对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的,尤其是在各 种利益交织之下。情势之下,开源社区的GPL v2与GPL v3选择之困很现实的会在相当一段时 间内给这个行业及其产品造成“兼容问题”,说白了就是两种协议以及两种协议 之下的矛盾,不管是人的还是产品的都将会持续下去,而这种僵持对整个开源行 业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最起码从“精神”方面来说这个行业已经在开始分道扬 镳。MITMIT是和BSD 一样宽范的许可协议,作者只想保留版权,而无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说,你必须在你的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无论你是以二进制发布的还是以源代码发布的.CPAL开源许可证普通公共属性许可证(Common Public Attribution License),本质上其是由 Mozilla 公共许可证(MPL)加 入新的条款构成.该许可要求开发者对软件进行标记。MPLMPL 是 The Mozilla PublicLicense 的简写,是 1998 年初 Netscape 的 Mozilla 小组为其开源软件项目设计的软件许可证。MPL License(Mozilla Public License) 允许免费重发布、免费修改,但要求修改后的代码版权归软件的发起者。这种授 权维护了商业软件的利益,它要求基于这种软件的修改无偿贡献版权给该软件。 这样,围绕该软件的所有代码得版权都集中在发起开发人得手中。但MPL是允许 修改,无偿使用的。MPL软件对链接没有要求。(要求假如你修改了一个基于MPL 协议的源代码,则必须列入或公开你所做的修改,假如其他源代码不是基于MPL 则不需要公开其源代码)MPL许可证出现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认为GPL许可证没有很好 地平衡开发者对源代码的需求和他们利用源代码获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许可 证和BSD许可证相比,MPL在许多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方面与它们相同(因为都是符 合OSIA认定的开源软件许可证)。但是,相比而言MPL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 之处: MPL虽然要求对于经MPL许可证发布的源代码的修改也要以MPL许可证的 方式再许可出来,以保证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条款下共享源代码。但是,在MPL 许可证中对“发布”的定义是“以源代码方式发布的文件”,这就意味着MPL允许 一个企业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码库上加一个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码以MPL许 可证的形式对外许可外,源代码库中的源代码就可以不用MPL许可证的方式强制 对外许可。这些,就为借鉴别人的源代码用做自己商业软件开发的行为留了一个 豁口。 MPL许可证第三条第7款中允许被许可人将经过MPL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 同自己其他类型的代码混合得到自己的软件程序。对软件专利的态度,MPL许可证不像GPL许可证那样明确表示反对软件专 利,但是却明确要求源代码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经受专利保护的源代码(除非他 本人是专利权人,并书面向公众免费许可这些源代码),也不能在将这些源代码以 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形式许可后再去申请与这些源代码有关的专利。Creative Commons (CC)您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您的著作权,而 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将您的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哪些特定的条件呢? 您可以在此处看到所有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简单的介绍。所有的许可协议都要 求您以作者或者许可人的名义署名。您可以将以下的选项进行组合、搭配,由此 将构成我们的六套核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1、是否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 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 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2、是否允许他人对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 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3、是否允许他人对您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 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4、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 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QPLQPL是The Qt Public License的简称,是挪威一家机构创设的。QPL许可证的 基本要求是获得源代码、修改源代码,并可将修改从原始代码中分离出来;修改可 以按照作者的意愿被组合到新版本中;二进制代码可以和原始代码同名,这一点对 于动态连接库来说尤其重要;任何人都可以修正错误,这对于系统的发布者来说很 关键;修改过的软件可以按照满足QPL许可证基本要求的任何开源软件许可证进行 发布。规定可以将源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与其他类型的不受本许可证约束的 代码结合,以新产品的形式发布,只要其中经该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及修改过的 源代码能按该许可证的要求发布即可。细化了该许可证终止的情形,包括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明确了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就是假如按该许可证使用源代码的使 用者将获得的源代码应用于商业使用,那么他就要对在商业应用中出现的由于使 用该源代码程序而产生的侵权诉讼承担完全责任。这一条规定是比较特殊的,绝 大多数开源软件许可证都不这么要求。IBM许可证的全称是IBM Public Licenseo在满足OSIA开源软件许可证认证标准的前提下,IBM许可证还有如下一些细节性规定:明确了专利授权。一般的开源软件都明确源代码的版权人将自己的修改 权、复制权等版权权利向公众许可,但保留署名权,而IBM许可证在此基础上还 明确假如源代码中含有专利权,源代码专利权人将复制、使用的专有权利向公众 许可。细化了该许可证终止的情形,包括不按该许可证的要求发布和使用源代 码、发生专利侵权诉讼等。像Common许可证一样,IBM许可证也明确了独立承担责任原则,即假 如按该许可证使用源代码的使用者将获得的源代码应用于商业使用,那么他就要 对在商业应用中出现的、由于使用该源代码程序而产生的侵权诉讼承担完全责任。JabJabber 许可证的全称是 Jabber Open Source License,由美国 Jabber.Com, Inc. 公司提供o Jabber许可证在源代码的复制、发行规定方面基本上和其他许可证没有 什么特别,但有一些细节规定值得借鉴:可以将通过该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与其他类型的不受 该许可证约束的代码结合,以新产品的形式发布,只要其中经该许可证获得的源 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能以与该许可证的要求类似的、符合OSI认证的其他开源软 件许可证的方式发布。明确了需将源代码置于公众可以得到的状态的时间至少应为12个月。第三方对法定权利的声明。假如使用者发现通过本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 及应用程序接口中有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单独在源码的发布时冠以“LEGAL为 抬头的声明,写明知识产权权利要求的细节,提请源代码的接受者知道自己获得 了哪些知识产权的授权,让源码的接受者知道如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细化了该许可证终止的情形,包括不按该许可证的要求发布和使用源代 码、发生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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