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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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说明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说明一、设置疏散照明的场所:a. 人员众多、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大礼堂、大会堂、剧场、电影院、文化宫、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大中型商场、大型候车厅、候机楼及大型医院等;b.大中型旅馆、大型餐厅等建筑;c.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d.人员众多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道车站、地下旅馆、地下商场和地下娱乐场所等)和大面积无天然采光的建筑;e.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以下建筑物,如无特殊需要,可不设疏散照明:a.高度在 24m 以下的中小型非公共建筑;b.9 层及以下的普通住宅楼;c.一般工业生产厂房。二、应急照明系统布置和安装要求:1、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和安装要求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物内,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应使疏散走 道上或公共厅堂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最近的疏散标志(出口 标志或指向标志),以引导其安全、快捷地达到和通过出口,疏散到 安全地带。只有灯光信号还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物内,还应设置有音响信号的疏散标志灯。1.1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1.1.1 凡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物,应在以下部位设置出 口标志灯:a. 建筑物内通向室外的正常出口和应急出口;b.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闯 前室的门口;楼梯间内不需要装设出口标志灯,但对层数较多的建筑, 宜设置显示楼层层次的标志。c公共建筑中的大面积厅、堂、场、馆,如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以及会堂、展览馆及商场等通向疏散走道的出口。1.1.2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要求a. 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出口门的内侧,而不应装在朝室外 或朝楼梯间的一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b. 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或门的一边,安装高 度距地面宜为22. 50m,若安装过高,则将在发生火灾时,易受烟 雾影响而看不清。c出口标志灯宜装在墙上或顶棚下,可以明装,也可嵌墙 暗装,应根据建筑内部装饰要求而定。d.根据出口门和疏散走道的相对位置,可以装设双面有图 形、文字的出口标志。1.2 指向标志灯的设置部位1.2.1 凡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物,应在以下部位设置标志灯:a. 疏散走道的直线段的任何位置离最近一个出口标志距离超过 20m 时,应增设指向标志灯。b. 疏散走道因拐弯而使某些区段不能看见出口标志的,应 在拐弯处设置指向标志灯。1.2.2 指向标志灯的安装要求a.通常安装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对于高度较低的走道, 也可悬挂在顶棚下。b安装高度:装在墙上时,距地面不宜大于lm;悬挂在顶 棚下时,距地面宜为2. 202. 50m。当在墙上安装高度低于2m时, 应为嵌墙暗装,标志灯突出墙面的尺寸不宜超过30mm,且突出墙面 的各部分都应有平滑的表面和圆角,不得有尖锐的棱角或伸出的固定 件,其材料应能承受机械损伤而不致碎裂。c指向标志一般用“箭头指示疏散方向,标志面宜与疏 散走道平行;从视觉效果看,标志面宜与人的视线相垂直。当在直线 段走道侧装设指向标志时,两者的要求是矛盾的,此时应使疏散走道 上的人员在规定的视距内能看清标志面。2、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布置和安装要求2.l 设置地点a. 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特别是在走道的交叉口、拐弯 处附近;b. 疏散楼梯间、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c. 消防电梯的前室、客梯候梯厅、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d. 疏散走道或楼梯间的火灾报警按钮、消防设施的附近;e. 人员密集的大型体育馆、剧场、影院、会堂 博展馆、 商场及候机厅内。2.2 装设要求a. 为提高疏散走道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宜适当减小灯间 距离,即装设光源功率较小、数量较多的灯具,并采用沿走道纵 向具有宽配光的灯具。b. 疏散走道的灯具宜装设在顶棚下,当条件限制时,也 可装在墙上。疏散照明灯应与走道的正常照明统一布置,通常利 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作为疏散照明。影剧院观众厅的走道,宜在距地面1m以下的墙上和观众坐席的侧 面下方安装灯具,兼作演出时观众行走的走道照明,这类灯具应 严格限制上射光。c. 可以利用指向标志灯和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 部分,但应达到规定的照度要求。d. 灯具布置应使人员容易看到装在走道和楼梯间的消防 报警按钮和消防设施。三、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方式:1 正常电源故障,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如下:a.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 5s。有条件时,宜缩短转换时问。b.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 5s。C.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主要从必要的操作、处理及可 能造成事故、经济损失考虑,某些场所要求更短的转换时间,如商场 中的收款台不宜大于1. 5s;对于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应按其生 产实际需要确定。2 正常电源故障,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要求 如下:a. 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根据不同要求可分为30、45、60、90、120、180min 等 6 档。b. 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应视使用具体要求 确定。3。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选用:蓄电池组,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a)灯内自带的蓄电池组,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6.6 用蓄电池组作应急照明电源的技术要求和选用6.6.1 灯内自带蓄电池组的技术要求a. 蓄电池应为全封闭、免维护的充电电池。正常工作时的 使用寿命不应少于 4 年,或全充放电循环不少于 400 次;采用铅酸电 池时,不少于 200 次。b. 应带有蓄电池组的充电及变换、控制等器件。c蓄电池组再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且应有防止过充电 保护环节。d.从正常电源转换到电池组供电,光源接通5s时的光通量 值不宜低于其额定光通量值的80%,或不低于制造厂在产品样本中给 定的光通量值。e. 电池组放电到给定的持续工作时间终了时的电压不应低 于额定电压的 80%,且应有防止过放电保护环节。f. 灯具应设有充电指示灯和试验按钮,正常电源侧应设短 路保护。四、应急照明线路敷设7.2.1 不同环境场所的应急照明线路敷设,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 求。7.2.2 正常照明线路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的使用,其 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a. 应急照明线路与正常照明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应穿 在同一根管内。b. 应急照明线路不应与正常照明线路共用中性线。当采用 的配电系统的保护地线(PE线)不与中性线(N线)合为一根线时,保护 地线(PE线)可合用。c应急照明配电箱宜与正常照明配电箱分开设置,并设置 在无火灾危险的场所。7. 2. 3疏散照明线路和5.4条d项确定的场所的备用照明线路, 除应满足7.2.2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照明分支线路应按防火分区划分,不宜跨越而配电干线 需跨越时,应采取隔热和防火措施。b.线路不应穿过易燃场所,如可燃物品仓库。C.线路可采用普通电线、电缆,但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质 塑料电线管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 于30mm;明敷时应在金属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刷丙烯酸乳 胶防火涂料。d. 线路采用阻燃型或耐热电缆时,可敷设在具有防火性能 的电缆竖井、电缆隧道、电缆槽或电缆沟内,竖井、隧道和地沟壁、 盖板等建筑构件应有和建筑物相同的耐火等级,竖井的门应为相应的 防火门。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时,可直接明敷在非燃烧体或难 燃烧体构件上,但耐火电缆、电线的耐火时间不应低于应急照明的持 续时间。e. 电缆、电线穿过墙壁、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保护,管 与墙、板间应封严,管内应采用非燃材料堵塞。f. 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供电给应急照明的主要干线宜采用防火电缆。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控制五、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控制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满足在火灾事故状 态下,相关区域的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位能够在消防中心控制 下,在切断正常照明后立即启动,并不得受开关的控制,以利于人员 的直接疏散。在工程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2.当应急照明系统采用独立供电式或集中电源供电方式时,在发 生火灾时,可从消防控制室手动切断或通过报警系统联动切断着火层 份区)专用应急照明供电回路配电箱电源,使该回路的应急照明灯具 自动点燃。这种控制方式的优点是,无论灯具处于何种状态均能可靠 点燃,且用电相对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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