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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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QG1104-05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代替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l本标准规定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的具体内容。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宁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2 制定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2.3 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3 机构与职责分工3.1 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总经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者和责任者。各单位须有一名领导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指标应列入年度经营考核目标。3.2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3.2.1贯彻实施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给予监督、指导;3.2.2根据政府环保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公司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各项目标指标,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3.2.3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引进项目(以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09月07日发布 2005年09月07日实施NQG1104-05下统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3.2.4 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3.2.5 负责先进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和措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等)的指导、推进工作;3.2.6 负责对各单位排污情况进行监督监测;3.2.7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3.2.8 指导各单位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及其排污许可证的年审、及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的申报考核工作。3.3 计划发展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以及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的污染治理措施计划制订工作。3.4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落实相应的专(兼职)岗位,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并在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下开展环境保护工作。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4.1所有建设项目在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项目建议书报安全环保部预审后,由安全环保部报政府环保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4.1.1总投资2亿元(包括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经南京市、江苏省环保部门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4.1.2 总投资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南京市环境保护局预审后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4.1.3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4.2 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根据政府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申报表审批意见,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NQG1104-054.2.1 集团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填写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环保部协助各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4.2.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上述两表由评价单位填写,否则由建设单位填写),连同上年建设单位(新建项目除外)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作为附件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一并报安全环保部进行预审后报政府环保部门审批。4.2.3 建设项目的性质、产品规模、生产工艺和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3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4.3.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4.3.1.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4.3.1.2 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由安全环保部预审后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环保部门审查。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单独组织环境保护设计审查。4.3.1.3 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内容又有变更的,必须取得政府环保部门书面意见,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变化应进行环境影响补充评价。4.3.2 同时施工NQG1104-054.3.2.1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工程)施工计划应纳入工程总体计划一并实施和管理。4.3.2.2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和初步设计中提出的防治污染措施。4.3.2.3 安全环保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其整改。4.3.3 同时投产使用4.3.3.1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准备试运行前,建设单位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经安全环保部预审核同意后报负责审批的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同意试运行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运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试运行的,则应提前向安全环保部和同意试运行的政府环保部门申请延长试运行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的时间。 4.3.3.2试运行期满,污染物排放及其他环保工作基本达到要求(包括对排污口整治的要求),建设单位应编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见附件2)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保工作总结”,同时委托负责验收的政府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一并上报安全环保部和负责审批的政府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4.3.3.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政府环保部门和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并附: a.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b. 环保设施操作规程;NQG1104-05 c. 岗位责任制度; d.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 说明环保设施的工程质量、运行情况,工程决算、施工和效果考核记录报告; f.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资料。4.3.3.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由政府环保部门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5 污染治理设备管理5.1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正常运行实施督促、监测管理。5.1.1指导各单位正确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果可靠的污染防治工艺和设备。5.1.2 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果。5.1.3 对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和效果考核。发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运行合格证并定期检查核准。5.1.4 对列入南京市环保局治理计划的污染防治项目,负责项目建设督促、技术指导、协调竣工验收等。5.2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污染防治设备的有效运行管理负责。污染防治设备的有效运行率和处理效率应纳入考核计划指标。5.2.1 各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污染防治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和运行成本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NQG1104-05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5.2.2 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所需的经费和备品、备件等物质条件,确保设备的完好,并能与相应的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同步配套运行。5.2.3 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应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量相适应。5.2.4各单位排污口的设置须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5.2.4.1 日均排废水量100吨或日均排CODcr30千克以上的排污单位,其主要废水排污口均应安装污水流量计。5.2.4.2 被省、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主要排污单位,逐步安装COD、SO2等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仪。5.3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5.3.1污染防治设施应保证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保持完好的运行状态,并建立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账、监测台帐和设备更新、检修台帐。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不得产生新的污染。5.3.2 污染防治设施需停运、闲置、拆除的,应提前向安全环保部和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经同意。5.3.3 当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性原因停止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安全环保部和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其环境监理机构,事后补报书面报告;停运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6 危险废弃物管理NQG1104-056.1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危险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督促管理。在宁子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对所属单位危险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管理。集团公司行政部门及各单位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6.2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6.2.1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报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6.2.2 凡有危险废弃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必须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转移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6.2.3 禁止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6.2.4 在收集、贮存(堆放)危险废弃物的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6.3危险废物的存放6.3.1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均须按规定设置合适的存放和(或)预处理设施,其存放场所须有足够的存放容量,并须采取加盖密闭及必要的防溢、防渗、防腐蚀、防爆等措施。6.3.2 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必须设立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7 环境监测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对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备的运NQG1104-05行效果进行监测。具体职责为:7.1 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测资料,建立健全监测档案。7.2 负责污染治理项目试运行的运行效果、验收监测。7.3 参加污染事故(件)的调查监测,为污染事故(件)的调查、处理提供依据。8 奖励与处罚8.1 在工作中能认真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相应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给予表彰、奖励。8.2 违反本标准规定,安全环保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通报、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触犯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由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治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本标准由张宁远同志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张爱民同志负责主核;本标准发至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宁子公司;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附件1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申报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总投资 万元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预期投产日期 年 月预计工作日 天二、项目工艺及环境影响分析主要产品(年产量)主要原辅材料(年产量)名称数量(单位)名称数量(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三、项目布局位置图四、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如有废水、废气、噪声、辐射产生,须明确标出产生环节,并用文字说明)五、 环保局: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有 无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材料: 有 无 3、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 ”,报 审批。4、其它: 年 月 日备注:为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提供咨询服务,特制本表。本表一式二份。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建设项目待环评批准后再开工。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制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建设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环保部门填写收到验收报告日期编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说 明1、此验收申请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制定。2、本报告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按要求由建设单位填写。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4、封面页建设单位须加盖公章。5、本报告属国家级审批须一式6份,属省级审批须一式5份,属地市审批须一式4份。6、本报告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分送有关部门存档。表1建设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类别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迁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投资总概算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实际总投资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废水处理投资 万元噪声处理投资 万元生态、绿化投资 万元废气处理投资 万元固废处置投资 万元其它处理投资 万元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单位建设项目开工日期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日期年工作小时表2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分别按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主要原辅料名称及年需求量(包括水、电、煤等):表3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出流程图:表4主要污染物处理流程图:表5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及 总 排 口 一 览 表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废水量(吨/日)废水处理能力(吨/日)治理方法投资(万元)监测结果(毫克/升)执行标准排放去向备注设计实际污染物名称处理前处理后处理效率总排口表6 废 气 处 理 设 施 一 览 表废气处理设施名称及排放口废水量(标立方米/时)废气处理能力(标立方米/时)治理办法投资(万元)监测结果(毫克/标立方米)执行标准排气筒高度备注设计实际污染物名称处理前处理后处理效率表7噪声生产噪声装置治理措施投资(万元)厂界噪声监测点编号监测结果dB(A)扣除背景干扰噪声dB(A)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主要敏感目标监测点编号该点距厂界距离(米)监测结果dB(A)环境噪声标准注:厂界噪声为厂界外一米处的噪声测试结果(可附监测布点图),如厂界外附近有环境敏感目标,则应测试。表8固体废弃物名称产生量(吨/年)处置情况及去向投资(万元)备 注总计综合利用情况:表9其它污染物名称排放量治理方法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备注绿化和生态恢复措施及实施情况:表10环保设施工程质量评价:环保管理制度、人员定岗情况:监测管理制度、手段及人员配置:环境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情况:表11尚未完成的环保措施及存在问题:结论和建议:表12验收组(委员会)验收意见:表13 验 收 组 成 员 名 单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组长副组长表14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表15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环验 号(公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建设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环保部门填写收到验收申请表日期编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说 明1、本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编制。2、本表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按要求由建设单位填写。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4、封面页建设单位须加盖公章。5、本表属国家级审批须一式6份,属省级审批须一式5份,属地市审批须一式4份。6、本表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分送有关部门存档。表1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类别建设项目性质(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画)报告表审批部门、文号及时间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文号及时间总投资概算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所占比例%实际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所占比例%实际环境保护投资废水治理万元废气治理万元噪声治理万元固废治理万元绿化、生态万元其它万元报告表编制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开工日期投入试生产日期环保验收监测单位年工作时小时/年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分别按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续表1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分别按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表2主要环境问题及污染治理情况简介废水排放情况总用水量(吨/日)废气排放情况废气产生量(标米3/时)废水排放量(吨/日)废气处理量(标米3/时)设计处理能力(吨/日)排气筒数量实际处理量(吨/日)固废排放情况固废产生量(吨/年)综合利用量(吨/年)排放口数量固废排放量(吨/年)表3废水监测结果排放口编号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升)执行标准排放总量允许排放量排放去向废气监测结果排放口编号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米3)执行标准排放总量允许排放量排气筒高度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噪声测点编号监测值dB(A)执行标准其它表4验收组验收意见:表5验 收 组 成 员 名 单 姓名单 位职务、职称签名组长副组长表6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表7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环验 号(公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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