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2010版)5【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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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权利罪Crimes of Infringing upon CitizensRight of the Person or Democratic Rights一、人权和公民的人身权一、人权和公民的人身权 (一)人权(一)人权 1 1、人权的概念、人权的概念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利。2 2、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内容 (1 1)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联合国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的项下的实体权利实体权利 (2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联合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项下的实项下的实体权利体权利 (1 1)歧视与特殊种类的权利歧视与特殊种类的权利 (2 2)发展权和环境权等发展权和环境权等 (二)公民权(二)公民权1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2 2、人权和公民权关系、人权和公民权关系3 3、争论、争论二、人身权和人身权犯罪二、人身权和人身权犯罪 (一)(一)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概述 1 1、人身权基本内容、人身权基本内容 与公民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与公民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财产内容的权利 2 2、人身权保护的意义、人身权保护的意义 (二)人格权和人格权犯罪(二)人格权和人格权犯罪 一)人格权概述一)人格权概述 1 1、含义、含义 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权利须享有的权利 2 2、分类、分类 (1 1)物质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 1 1)生命权)生命权 2 2)身体权)身体权 3 3)健康权)健康权 (2 2)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 1 1)姓名权)姓名权 2 2)肖像权)肖像权 3 3)名誉权)名誉权 4 4)荣誉权)荣誉权 5 5)隐私权)隐私权 6 6)自由权)自由权 7 7)贞操权)贞操权 A A,保持权,保持权 B B,反抗权,反抗权 C C,承诺权,承诺权 二)侵犯生命权的犯罪二)侵犯生命权的犯罪 1 1、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 (1 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第232232条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 2)罪名分析)罪名分析 (3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2 2)自杀案件的处理)自杀案件的处理 A A、相约自杀、相约自杀 B B、致人自杀、致人自杀 C C、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 D D、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4 4)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5 5)几个问题的讨论)几个问题的讨论 1 1)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A A、生命权刑法保护原则范围的界定、生命权刑法保护原则范围的界定 B B、生命至上原则、生命至上原则 C C、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第一,被害人与加害人生命权平等保护第一,被害人与加害人生命权平等保护 第二,对被害人的平等保护第二,对被害人的平等保护 第三,对避险人与受损人生命权平等保护第三,对避险人与受损人生命权平等保护 2 2)安乐死)安乐死 3 3)不作为杀人的认定)不作为杀人的认定 (A)(A)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 (B)(B)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之特殊条件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之特殊条件 4 4)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认定 第一,先行行为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第一,先行行为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危险性 第二,先行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违反义务的,第二,先行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违反义务的,具有违法性,但不必是有责的具有违法性,但不必是有责的 第三,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第三,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5 5)堕胎)堕胎6 6)溺婴)溺婴 7 7)自杀致人死亡)自杀致人死亡8 8)见死不救与故意杀人罪)见死不救与故意杀人罪 (6)故意杀人罪的罪名重构 1)故意杀人罪简单条文设置的原因及不足 2)通考古今中外的故意杀人罪的条文设置 贼杀、斗杀、故杀、擅杀秦简 贼杀、谋杀、斗杀、戏杀、过失杀 汉律 故杀、谋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故杀、谋杀、斗杀、误杀、过失杀 晋律晋律谋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唐、宋、元、明、清唐、宋、元、明、清 1 1、(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2、(加重杀人)、(加重杀人)有下列情节的,加重处罚:有下列情节的,加重处罚:(1 1)行为人系被害人三代直系血亲,)行为人系被害人三代直系血亲,或者被害人收养之人;或者被害人收养之人;(2 2)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如以杀人为乐,或者折磨被害人以增加如以杀人为乐,或者折磨被害人以增加其痛苦的;其痛苦的;(3 3)杀害多人的或者多次杀害一人)杀害多人的或者多次杀害一人的;的;(4 4)使用毒物、爆炸物等杀人的;)使用毒物、爆炸物等杀人的;(5 5)集团或者团伙杀人的;)集团或者团伙杀人的;(6 6)买凶杀人的;)买凶杀人的;(7 7)杀害孕妇的;)杀害孕妇的;(8 8)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 3、(激情杀人)、(激情杀人)因情绪之激动、绝望、恐惧以及道因情绪之激动、绝望、恐惧以及道德价值上之动机所支配的大义灭亲行为,德价值上之动机所支配的大义灭亲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 4、(生母溺婴)、(生母溺婴)生母于产后受精神之刺激而杀婴的,生母于产后受精神之刺激而杀婴的,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5 5、(受托杀人)、(受托杀人)应被害人之明确、坚决之书面请求应被害人之明确、坚决之书面请求而杀害被害人的,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而杀害被害人的,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6 6、(教唆自杀)、(教唆自杀)教唆他人自杀,如他人系为已遂,教唆他人自杀,如他人系为已遂,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如为未遂,处三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如为未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教唆未满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教唆未满十八周岁之未成年人自杀的,无论既遂、十八周岁之未成年人自杀的,无论既遂、未遂,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未遂,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7 7、(相约自杀)、(相约自杀)对相约自杀者,如无教唆或者欺骗对相约自杀者,如无教唆或者欺骗行为,处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行为,处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8 8、(帮助自杀)、(帮助自杀)勿论精神或者物质上支持他人自杀勿论精神或者物质上支持他人自杀者,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者,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2 2、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 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规定的,依照规定。(2 2)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3 3)认定)认定 1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的界限 2 2)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3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A A、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意杀人 B B、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误杀”的故意的故意杀人行为杀人行为 C C、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D D、过失致死又误杀尸体的定性、过失致死又误杀尸体的定性 4 4)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5 5)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转化的问题 (4 4)处罚)处罚 三)侵犯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犯罪三)侵犯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犯罪 1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1 1)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拘 役 或 者 管 制。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拘 役 或 者 管 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照规定。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法(司)发19906号【发布日期】1990-07-01【生效日期】1990-07-01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共56条)【发布单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公安部公安部/司法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发布文号】司法司法19900701990070号号【发布日期发布日期】1990-03-291990-03-29【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990-07-011990-07-01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共96条)(2 2)概念与构成)概念与构成 客观要件中注意的问题客观要件中注意的问题 :A A、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B B、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CC、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3 3)认定)认定 1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A A、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B B、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2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4 4)故意伤害罪与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与传播性病罪(4 4)处罚)处罚 (5 5)故意伤害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故意伤害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1 1)伤害行为的认定)伤害行为的认定 2 2)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3 3)故意伤害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故意伤害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4 4)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适用死刑的适用死刑的条件条件 首先,关于手段特别残忍首先,关于手段特别残忍 其次,关于其次,关于“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残疾”5 5)胎儿伤害的处理)胎儿伤害的处理 6 6)犯罪形态的确定)犯罪形态的确定 7 7)连续伤害的罪数)连续伤害的罪数 8 8)相关条文的适用)相关条文的适用 9 9)对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的思考)对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的思考 1010)伤害故意的理解等)伤害故意的理解等 11 11)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伤害罪中的“情节较轻情节较轻”1313)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 1414)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侮辱尸体罪】2 2、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1 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 2)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3 3)认定)认定 1 1)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伤的区别 2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3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4 4)处罚)处罚 四)侵犯贞操权(性的自由权)的犯罪四)侵犯贞操权(性的自由权)的犯罪 1 1、贞操权概述、贞操权概述(1 1)权利概念)权利概念(2 2)权利特征)权利特征(3 3)权利内容)权利内容 1 1)贞操保持权)贞操保持权 2 2)反抗权)反抗权 3 3)承诺权)承诺权 (4 4)归责原则)归责原则 (5 5)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6 6)具体侵权行为)具体侵权行为 (7 7)举证责任)举证责任2 2、强奸罪、强奸罪 (1 1)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1)【发布单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公安部公安部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1984-04-261984-04-26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干问题的解答 2 2)【发布单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1984-11-141984-11-14 关于已满岁不满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关于已满岁不满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3 3)【发布单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发布文号】法释法释2000420004号号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2000-02-162000-02-16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4 4)【发布单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发布文号】法释法释2003420034号号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2003-01-172003-01-17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1 1)主体)主体 妇女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妇女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妇女妇女“强奸强奸”男子何不为罪?男子何不为罪?丈夫强奸妻子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强奸丈夫强奸妻子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强奸罪?罪?(2 2)犯罪概念和构成)犯罪概念和构成2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 “明知明知”的判断的判断 认识错误的运用认识错误的运用 3 3)客观方面)客观方面A A、“暴力手段暴力手段”身体的强制身体的强制使被害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人不敢或不能反抗实施奸淫实施奸淫 “暴力暴力”的程度和对象的程度和对象 B B、“胁迫手段胁迫手段”精神的强制精神的强制使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害人不敢反抗实施奸淫实施奸淫“精神强制精神强制”的认定的认定 C C、“其他手段其他手段”趁被害人不能或不趁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知反抗实施奸淫实施奸淫 状态的造成状态的造成行为人、行为人、第三人、被害人第三人、被害人 4 4)客体)客体 强奸的第一受害者是谁?强奸的第一受害者是谁?通奸是否应以为罪?通奸是否应以为罪?“抢婚抢婚”问题问题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强奸罪的本质特征(3 3)处罚)处罚 1 1)奸淫幼女的问题)奸淫幼女的问题 2 2)奸淫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的问题)奸淫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的问题 3 3)“半推半就半推半就”的问题的问题 4 4)强奸为何处罚之重的问题)强奸为何处罚之重的问题 5 5)强奸已婚妇女与强奸未婚女性尤其是)强奸已婚妇女与强奸未婚女性尤其是未婚处女的处罚问题未婚处女的处罚问题 6 6)轮奸问题)轮奸问题 7 7)停止形态问题)停止形态问题 8 8)强奸具体方式影响不影响处罚的问题)强奸具体方式影响不影响处罚的问题 3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 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2)犯罪概念和构成犯罪概念和构成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本质特征本质特征 猥亵、侮辱猥亵、侮辱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性)(强制性)3 3)主体要件)主体要件 4 4)主观要件)主观要件(3 3)认定)认定 1 1)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 2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的定性 3 3)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4 4)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4 4)处罚)处罚 4 4、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 (1 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 2)犯罪罪名及构成)犯罪罪名及构成 (3 3)处罚)处罚 强迫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第六章第六章 妨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五)侵犯自由权的犯罪五)侵犯自由权的犯罪1 1、自由权概念、自由权概念 与人身和财产相关的由公民依法自主决与人身和财产相关的由公民依法自主决定的个人精神和行为空间的权利定的个人精神和行为空间的权利特征:特征:。客观性、普遍性、体系性 2 2、法律自由权的形式、法律自由权的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五种类别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五种类别(形式)(形式):(1 1)政治自由或意志表达自由)政治自由或意志表达自由 (2 2)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3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4 4)文化活动自由)文化活动自由 (5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 3 3、侵犯公民自由权的犯罪、侵犯公民自由权的犯罪(1 1)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犯罪)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犯罪 1 1)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 A、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 有 殴 打、侮 辱 情 节 的,从 重 处 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A A)【发布单位发布单位】公安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发布文号】公通字公通字199089199089号号【发布、发布、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990-09-081990-09-08 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案件情况的通报 (B B)【发布单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发布文号布文号】法释法释200019200019号号【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0-07-132000-07-13【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00-07-19 2000-07-19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C C)【发布单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发布文号布文号】高检发高检发200113200113号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1-07-202001-07-20【生效生效日期日期】2002-01-012002-01-0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B B、犯罪概念及其构成、犯罪概念及其构成 C C、认定、认定 (A A)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a、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b、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a)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b)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c)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d)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e)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B B)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C C)本罪的一罪与数罪)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a a、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b b、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c c、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象竞合 D D、处罚、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所谓所谓“致人重伤致人重伤”、“致人死亡致人死亡”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从重处罚 2 2)绑架罪绑架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9日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B)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暴力、胁迫、麻醉、劫持 C、认定、认定(A)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限(B)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C)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D)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D、处罚、处罚3 3)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A A、法条及司法解释、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A A)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文号】86公发38号【发布、生效日期】1986-11-27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B B)【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明传(1991)200号【发布日期】1991-09-23【生效日期】1991-09-23 关于正确执行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和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C C)【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效日期】1992-12-24 关于执行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D D)【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发布日期】2000-03-20【生效日期】2000-03-20 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B B、犯罪概念与特征、犯罪概念与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C C、认定、认定 (A A)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A)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情形。B)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C)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不同。(B B)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C C)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D D、处罚、处罚 (A A)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B B)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定 (C C)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 3 3 人以上的认定人以上的认定 (D D)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 (E E)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定定 (F F)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G G)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C、认定、认定(A)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B)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C)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几种不予)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几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D)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主犯)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主犯 (E)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F)本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本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界限物的界限 5)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B B、概念与构成、概念与构成 C C、认定、认定 (A A)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B B)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C C)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女、儿童罪的界限 D D、处罚、处罚 6)6)强迫职工劳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 A A、法律条文、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7)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四)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定处罚。”8)8)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A A、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款罪的,从重处罚。A A、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 (A A)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B B)认定)认定A A)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界限B B)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罪的界限CC)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D D)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女罪等的界限 E)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关证件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的界限(C)处罚)处罚CC、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A A)概念与构成)概念与构成 (B B)认定)认定 A A)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B B)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C C)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C C)处罚)处罚 (2 2)假借其他权利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假借其他权利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权的犯罪 1)1)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的,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C、认定、认定(A)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A)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罪与错告的界限 B)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B)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C)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D、处罚、处罚2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A A、法律条文、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B B、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 (A A)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B B)认定)认定A A)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B B)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限 C C)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C C)处罚)处罚CC、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 (A A)概念与构成)概念与构成 (B B)处罚)处罚3 3)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B 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C 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B B)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C C)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界限(D D)区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报复陷)区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害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3 3)侵犯公民政治自由、意志表)侵犯公民政治自由、意志表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犯罪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犯罪 1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 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C 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界限(B B)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2 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B 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C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侮辱罪、诽谤)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罪的界限(B B)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民族歧视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3 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C C、认定、认定(A A)正当的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正当的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界限界限(B B)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4 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C C、认定、认定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D D、处罚、处罚5 5)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B、概念与构成、概念与构成C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B B)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邮件、电报罪的界限(CC)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一罪与数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B 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C 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B B)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C C)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D D)贪污罪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贪污罪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的界限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 7 7)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0909年年2 2月月2828日日8 8)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9 9)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 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C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限限(B B)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CC)本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本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D D)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1010)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11)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B 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C 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本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B B)违反选举法的错误行为与破坏选)违反选举法的错误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界限举罪的界限(C C)本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本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D D)本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本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件、印章罪的界限(E E)破坏选举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破坏选举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4 4)侵犯婚姻自由权与家庭权的)侵犯婚姻自由权与家庭权的犯罪犯罪 1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B B、概念与构成、概念与构成C 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B B)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C C)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D D)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D D、处罚、处罚(A A)一般处罚)一般处罚 (B B)特殊规定)特殊规定2 2)重婚罪)重婚罪 A A、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B)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C)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D)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E)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C C、认定、认定(A A)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A)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B)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C)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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