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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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 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 权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基本 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 物的归属,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定分止争、物 尽英用发挥更大的作用。一、物与物权(-)物1. 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 权的客体不 局限于物。物权法第二条规泄,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 以作为物权的客体。2. 物的种类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对物可以作如下分类:(1) 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第二条规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是够 移动并且不 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二不 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 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一百 八十六条规定,上地、附着于土地 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泄附设备 为不动产。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用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基、 公路、铁 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产中 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 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第二,物权臣动的 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 动,一般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也有 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 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而动产 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侔。第三,诉讼管辖不 同。因不灯产发生的纠 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的 纠纷,诉讼 笛辖的确左较为灵活。(2) 特泄物与种类物。特左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物替 代的物。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泄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董、名 人的一幅字迹等:后 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台等。种类是指以品 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左, 不需具体指上的物。如级别、价格相的大米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立物为客体,如所有权 律关系等; 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立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关 系等。第二,意外灭失 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火失的,可免除 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 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由于其 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3) 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英中主要 效用的 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从物。例 如杯子和杯盖,杯 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主物所有权转 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 转。需洼意的是,从物一定是一立的物,否则就不是 从物。房屋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 存在,因而不是而是物的组成部分。(4) 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泄产生新物的物,如产蓊的 母畜、带 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 法泄孳息。天然孳息 是原物根拯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世孳.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泄由一世法律关系产生的 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一泄是 独立于原物的物,树上的果实、母牛身体里的 小牛由于属于物的组成分,因此不 属原物的孳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泄,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物之上 既有所有权人, 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取得。当事人另有约泄的,按照约定。 法泄孳息,当事人有约泄的,按照约定得:没有 约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时间,根 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 生的孳后归出卖人所 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二) 物权1. 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 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 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 权利主体 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 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 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 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 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2) 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 无须借助 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白己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据白己的意志直接依 法占有、使用其物, 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 他人侵犯的性质。2. 物权的分类(1) 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 分的权 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 亦称限制物权、定 限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 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 定穆度的宜接支配权。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 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 物权和担 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 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等。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 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拒保物权注重物的 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 上成立的物权。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 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I:设立:担保物权既 可以在不动产, 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 权, 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3) 动产物权和不产物权。这是按物权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的 意义在动 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中已有阐述,此处不赘。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 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物权法关于平等 保护原则的表述。平等保护原则是 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貝享有的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 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 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2. 物权法左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泄了物权法左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泄。 物权法泄原 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物权种类法左。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立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 的担保物 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2) 物权内容法泄。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泄,当事人不 得在物权 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泄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创设 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 押就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虽然法泄,但是当事人乏间建立物权法律关系可以意立, 即当事人可 以自己决泄是否建立物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物权法律关系。3. 公示、公信原则(1) 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泄的公示方法句社 会公开, 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爸。物权法第六条规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应当依照莹律 规左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不动产的利状 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 而动产权利状态的变化则通过交付表示(静态的利状态通 过占有表示)。(2) 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泄进行了公示,即使该示方 法表现出 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从事了 物权交易的人,法律 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一百零条关于善 意取得制度的规左就是公信原则 的体现。三、占有(-)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与占有权不同,占 有强调的是 一种事实状态,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只要主体对物有客观上的控 制且主观上有管领的意 思就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物权法第五编规泄的占有 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范对 象的,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法律上的一种 占有,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占有的客体只能 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 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占有既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占 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 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占有是质押权与留宜权的成立前 提)。法律研究占 有,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推定占有者享有合法权利,并保护占有人的占 有诉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泄,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立;合同没有约立或者 约左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 律规泄。因此,物权法占有编的规定,只有在貝他法 律没有规左的情形下才能适用。(二)占有的种类1.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按占有意思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 有。不以所有 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这种分类考察的是古有人的主 观意图,不考虑物是否真正 属于占有者所有,因此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2.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宜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确 某物,但可以 依据一左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炒 而对物形成间接的管领和控 制。如A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B, B作为承租人直扫占有该物,则B对该物是直接占有,A通过 B 的占有取得间接占有。3.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立或合同约泄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无权占有则没 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不当得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4.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日不 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英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人财 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 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如、占有赃 物等等。(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权法规左占有制度,可以产生事实推泄和权利推泄两个法律上效果:1. 事实推定 事实推泄的内容有二:一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 有是善意的、 和平的及公然的:二是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 世其为继续占有。这种法律 对于事实的推泄,通过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使得 占有人获得法律的保护。2. 权利推窪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占有外观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 有需要有权 利推左制度的辅佐。占有的权利推左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 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 权利推N也符合一般人的观念: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 有本权作为基础,没有权利占有标 的物的并非常态。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 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岀反证。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泄,在 无权占有的 情况下,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之间 产生如下法律效果:1.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 应当支付 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 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占有的木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火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 的,占有 人应当将因毁损、火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 人:权利人的损害未 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五)占有的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 占有人有权 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 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 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 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火。此条中的一年” 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 物的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扌专权,仍 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立。四、物权变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泄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有的 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 不登记。根据这条规泄,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义,即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 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记这个法 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当事人 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卖合同后, 只有依法办埋了所有权转让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房屋所有 权变动的聿后果。即使 双方当事人支付了价款,交付了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 记,不发生 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此条所指的不动产物权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在不 动产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英所有权 虽然可以不 登记,但如果在自然资源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仍以办理登记 为必要。物权法第九条规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个别不动产他物 权的变动以 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1)上地承包经营权自上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 这条规泄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另外,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1)因人民法 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泄等,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火 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世等行为生效时 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 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火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 效力。(4)上述兰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 处分该物权时, 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如甲死亡后, 其房屋有继承人乙继承, 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乙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现乙 欲将该房屋转卖给丙,则乙应当先将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 需下。否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生效,但 是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 果。2.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规则不动产物权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等的具体规则是:(1)登记地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 登记制度。(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掰力。 在办理完 登记簿上的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 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 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不动产 登记簿为准。(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是为了彻底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月不一 致的状 态,避免真正权利人因为不动产登记簿上不真实的记载遭受损害。4 据物 权法规左,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酗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书而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记确右错误 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是 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提 岀异议并记人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 权利人同意的补救措施。异 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失去权利推定效力,第三人不主 张基于登记产生 的公信力。为了避免登记效力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宦态,法律要求异 议登 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另登记失效。如果异议登记 不 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损害赔偿。(4)预告登记。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门 规泄了预 告登记。物权法规泄,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英他不动产物的协 议,为保障将来实现 物权,按照约左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记后,债 权消火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登记失效。(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没有 必然联 系。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 律另有规泄或者合同另有约左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未办理物权 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6) 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为了保证登记的真实性,约束登记机构的为, 不动产登 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登记机 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苴他行为。(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规 左的除外。动产物权的类型主要有动严所有权、动产质押、动产抵留 巻权等。根据这条规 泄,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故当事人虽然就产所有 权移转达成协议,但在未交付标 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发生移转。该条已泄的法 律另有规左的除外”情形,主要是指动产 抵押权的设立等情形。物权法第二 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动产。另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变动采取登记 对抗主义。因此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动 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 力。因此当事人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虽取得该重动产的物权,但该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忖,即直接占 有的移转。但以下几种交付方式,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1. 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无 需现实交付, 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动产物权变动合意生,标的物同 时完成了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简易 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但由于标的物在物 权变动合意达成前已经由受让人实际占有,困此,简易交 有破坏动产物权的公示规则一一占有是动产物权的权利外观。法律规左简易可以简化交易程序, 节省交 易费用。2. 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动产由第三人 占有,让与人可以将英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法 第二十六条规泄了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 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 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人返还原物的 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交付,其实际交 付没有 2生,因此,作为 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如简易交付。但由于指示交付需要有让与人只第三 人的指示, 因此,英公示效果可以被认识到。3. 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左,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別约泄,标的物由让 人继续占有, 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并双方 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 已经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泄了指示付:动 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岀让人继续 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 生效力。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某本图书卖给乙,按照一 般原则,必须当将貝所有 的书现实交付与乙,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但甲因尚未阅读完 该图书,遂 与乙协商要求借用,乙表示同意。这样乙仅仅取得一个间接占有,交付在法律上 已 经完成。占有改泄中标的物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 外部认知的表征, 因此,占有改泄在几种观念交付中公示效果弱。(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別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至一百一十六条就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作了泄, 主要涉及所 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泄,最初取得日产的 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 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有:劳动 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 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裁物等物权法规 泄的原始取得方式中,重要的有:1. 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不 法转让给受 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或其 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法律 规泄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信力,保 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对原权利人 和受让人间权利的强制性的物权配巻。受让人取得财 产所有权是麦法律的规泄, 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的让与 人不是无 处分权人。受让人的善意是推立的,由真正的权利人就受让,恶意承担 举证责任。受让人在 让与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2)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严的,没有善意取得制适用。(3) 依照法律规左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如果双方 当事人仅 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有法律关系,没 有形成物权法律关 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善意取得成在当事 人间发生如 下法律效果:(1) 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 取得制度 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对于动产来说,一旦善意取得成立,该动产上的原 有权利消火,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存在的除外。(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法律 关系,受 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 价款。(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承担 赔偿责任, 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泄,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 然不动 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裁物、埋 裁物, 由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因此,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在特左情形 下,即所有权人超过两年期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赃物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遁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 用地使 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 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 而予以占有 的法律事实。根据物权法规泄,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 律关系的处理规则是:(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 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拾得人在返还遗 失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 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 愿意支付一泄报酬的,不得反悔。(3)有关部门 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 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 发岀招领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 关部门前,有 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 失 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 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以下权 利:(1)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 之日起 2 年内向受 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 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裁物或者隐裁物的,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五、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泄的方法和程序,对权利人的物权进行保护。物 权的保护不 仅仅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物权的民 法保护,专指民事法律 对物权提供的救济。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物权的民法保 护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 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指物上请求权, 债权的保护方法指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救济 手段。(-)物上谙求权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人对其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如果有他人 干涉,使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 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 赋予物权人除去该等妨害,恢复对标的物支配的权利,这 种权利就是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 权的行使,可依意思表示方式进行,即物权人 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泄 的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也可依诉讼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救济内容的不同,物上请求权分为:1. 返还原物请求权2. 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除得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 外,还可以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这两项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 权请求权,请求权的行 使以侵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之债为前提。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 状态,从 而使物权得以实现。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通过修理、 重作的方式恢复原状 或者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 的财产损失。民法上的物是指人 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 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物权法 第二条规左,在法律有规泄的情况下, 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债权请求权必须以实际 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 求权不以有损害为必要。当然,如果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 侵害,构成侵权 行为时,可以同时适用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特征及权能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 所有权的特征。(1)完整性。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所有人对 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他物权只能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 能。(2)绝对权。所 有权人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的作为,即可直接 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 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所 有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义务主体负有消极 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所有权人行 使自己的权利。(3)排他性。一方而,所有权通过排斥 他人的非法干涉体现排他 性;另一方面,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 权,这也体现 所有权的排他性。(4)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预泄其 存 续期间。2.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 项财产的实 际控制权。与占有强调事实管领不同,占有权是基于合法占有产生的 权利。(2)使用权。使用 是指民事主体按照物的性能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生产 或生活的某种需要。使用权是民事主体 对于财产进行合法利用的权利。(3)收益 权。收益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 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收益包括孳息和利润。(4)处分权。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 权利,也是所 有权的核心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权能。财产所 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可以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 由他人行使。 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不断分离和 回复的方式,来实现生产和 生活的特世目的。(二)征收与征用 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宪法的规泄,国家只 有基于公共 利益需要,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物权法对征 收、征用作了具体规 建。1. 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 的所有权或 者他物权的行为。物权法规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 规左的权限和程序可以 征收集体所有的上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上地,应当依法足 额支付上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 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 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 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 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 收人的居住条件。2. 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 的财产的使 用权的行为。物权法规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 规泄的权和程序可以征 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 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 毁损、火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均是强制性的。 但是两者之 间仍存在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 用是所有权没有变 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权。征用的结果,如果标 的物没有灭失,仍需要返还给 权利人。征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2)适用对象不同。 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 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有适用。(3)适用条件不同。征收和征用虽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 抢险、救 灾等紧急需要。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除了适用于所有权外,还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甚至是 担保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二、各类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立,法律 规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国家所 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物权法的规泄,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实施上,则由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 关和企事业单位行使:国家 机关对英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 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泄处分的 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 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泄收益、处 分的权利。国家岀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泄 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 理 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泄,国家所有权有最广泛的 客体,具体包括:(1)城市土地、矿裁、水流、海域:(2)无线电频谱资源; (3) 国防资产;(4)法律规泄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森林、山岭、草 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上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 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 施,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象所有的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财产有的只能 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女口(1)至(3)项中的财 产。根据物权法的规泄,法律规泄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貝财产 的权利劳动群 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除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 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例 如,集体组织可以享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的所有权,但不包括地下的矿 产资源,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集体组织自 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所有 权的权能转移给个人行使。物权法将集体所有区分为农民集体所 有和城镇集 体所有,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集体 财 产的很多处分,需要有集体成员共同决圧。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 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泄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 权法的规泄,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 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英生产资料和生活资 料的权利。根 据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 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 产享有所有权。合法的储蓄、投资及英收益也受到法 律保护。另外,企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 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根据物权法规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 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种权利构成。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 种权利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出 现,不得分离。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 押苴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 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传统的共有制度,其本质属性仍是单独所有,共有部 分及成员权部 分均是为单独所有服务的。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其权 利时,英他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所称的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掳物权法有关规左取得建筑物 专有部分 所有权的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 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 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泄为业主。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 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 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岀的决立,以及英 与业主的约泄,享有相应权利,承担 相应义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英他物业 使用人约泄由物业使用人 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谙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通过物理方法分 割,兼具构 造上和使用上独立性的特泄空间。专有部分要求具备以下要件:( 1 )具 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 能够登记成为特逹业主所有 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泄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 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泄房屋买卖合 同中的需台等,应当认泄为专有部分的组 成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 施等,它们都是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的客体。1.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舰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 不得危及 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英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等。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管理规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 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 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 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不属于业主 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 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也属于业 主共有。业主的共有,有部分共有与全体共有的区别: 如两层之间的楼板,属于 这两层的业主共有;单元内的电梯,属于单元内的业主共有;小区的 公共绿地, 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 包 括:(1)建筑区划内的上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 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适路、绿地占地除外。(2)建筑区划内 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 除外。(4)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古用业 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为了 解决车位紧张问题, 即使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法律也对开发商的处分权进 行了限制,要求在建筑区划内规 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根据物权法规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 义务,此项 义务不得放弃。在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共同 管理权必须随之转移。 除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外,业 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部分特泄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 以及与英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的,不应认左为侵权。3. 成员权 根据物权法规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可以 自行管理建筑物及苴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 人管理。业主可以设 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 任意弃巻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 或者噪声、违反规泄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 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 损失。物权法规定的 业主共同行使权利的大部分辜项,如制左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 则、制泄和修改 建筑物及苴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 员、选 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英他管理人等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而积过半数 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但是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英附属 设施的维修资金 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而积 2/3以上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人数”按照 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 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岀售和虽已出 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 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专有部分而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物 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而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 屋买卖合同记载的而积 计算。“建筑物总而积”则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四、共有1. 共有概述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社会以单独所有为原则, 但人生活在 社会中,必然会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上的接触,从而产生两人以上共 同所有的情形在所难 免,故有规泄共有制度的必要。但从物尽英用及自由处分的 角度分析,共有远不如单独所有 更有效率,因此,在处理共有问题时,减少共有 人甚至消火共有往往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 法。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 权法确左的共有方式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1) 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有一物,并非 有多个所 有权,只是一个所有权由多人共同享有。(2)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 共有物享 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属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 所有。(3) 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旳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 平等地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照 法律规泄的方式决 泄。(4) 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原则上只能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共 有,称之 为准共有,可以参照共有制度的相关规立。2.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 别对共有财 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左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但 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泄。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 英份额可以作为遗产 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2)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共有 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的权利。3.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 产不分份额 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 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 系可以表现为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 的占有和使用 的权刹。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 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左各 个共有人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因此较 之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 密切的利害关系。根据物权法规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泄为按份共有 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泄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4. 共有物的处分(1) 共有物的处分。根据物权法规泄,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 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泄的除外。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 份额 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 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貝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泄的民事行为处 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 产,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规泄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 所有权。義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披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可以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 由某个共有人 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2) 费用的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泄的,按照约泄; 没有约立 或者约泄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网负担。(3) 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这一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协议分 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消火。 不管是就原物进 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但要注意一点,共同共有财 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 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 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 英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5. 共有的对外关系 根据物权法规泄,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泄或者第三人知道共 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 系的除外。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 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五、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 不动卢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主张相邻关 系的当事人,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 的使用人。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主要的相邻关系有:(1) 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规泄,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 上的需 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方便。(2)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规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 为相邻权 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 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3) 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左,不动产权利人 因建造、 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 邻上地、建筑物的, 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不动产权 利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 全。(4)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根拯物权法规泄,相邻各方修建房 屋和其他 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 和采光。(5) 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立弃置固体废 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穷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法律规泄的,依照法律规泄 处理:没有规泄的,可 以按照当地习惯。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 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并造 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左,用益物权包括:(1) 土地 承包经营权;(2)建设 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 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 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 殖、捕捞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人们日趋注重对物的利用,物权观念开始从“所有”向“利用” 转变,因 此,用益物权的地位也日渐彰显。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 有以下特征:(1 )用 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 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 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抵 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即是注重交 换价值的体现:质押权、留宜权虽要移转 占有,但这种移转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的保持和公 示,而不是在于标的物的使 用。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 权。(3)用益物权 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 要以不 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 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 丄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山峻、草原 荒地、滩涂、水而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左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上地承包经营 权的承包人原则上是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英权利客体是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 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期 限因为内容的不同而有不同: 耕地的承包期为 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年至 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30年至70年,特殊林 木的林地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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