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考前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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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二版)3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2. 在国内,无效婚姻涉及哪几种?3. 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性。4. 合用国内婚姻法中商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5. 婚姻家庭法的调节对象是什么?6. 简述离婚的基本特点。附:参照答案1.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解答:诉讼解除收养关系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规定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到解除收养关系的合同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到解除收养关系合同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2. 在国内,无效婚姻涉及哪几种?解答:根据国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涉及如下几种:(1)重婚的;(2)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3. 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性。解答: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1)从主体上看,离婚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2)从时间上看,只有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干办理离婚。(3)从条件上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4)从程序上看,离婚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5)从内容上看,离婚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4. 合用国内婚姻法中商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解答:合用国内婚姻法中商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1)商定夫妻财产制的商定期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商定;(2)在签订商定夫妻财产制的合同时,夫妻双方均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夫妻有关商定财产制的合同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归还债务为目的签订的商定夫妻财产制合同,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5)夫妻签订了商定财产制的合同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必须经双方批准方可为之。5. 婚姻家庭法的调节对象是什么?解答:婚姻家庭法的调节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1)从调节对象的范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节婚姻关系,又调节家庭关系;既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结的动态运营的全过程,又涉及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节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附属地位。因此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节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6. 简述离婚的基本特点。解答: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点有五点:第一,从主体看,离婚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替代,更不能对她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祈求。第二,从时间看,只有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干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结,不必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第三,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同样,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要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才干发生法律效力。第四,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但凡违法婚姻,以欺骗等手段获得结婚证的,只能宣布该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不能按离婚办理。第五,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等,因此离婚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步也会影响到子女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二、论述题(请根据答题要点合适展开)1.如何对的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2.试述国内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及范畴。3.试论国内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答题要点1.如何对的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解答:由于婚姻法第3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便于操作、合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专门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具体解释。综合起来,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把握如下几种方面:(1)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状况妥善解决。(2)2周岁如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特殊状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她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妈妈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规定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规定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合同子女随父生活;五是因其她因素,子女拟定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始终由父方饲养,等等。(3)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特别要注意五个方面的状况:一是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限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四是注重故意识能力的子女的意愿。五是坚持有助于贯彻执行筹划生育的原则。解决父母双方都规定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问题时,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她因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变化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她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她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她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似,双方均规定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近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规定并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哪一方生活的表达,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此外,在有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合同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2.试述国内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及范畴。解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商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具有如下特性:(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获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涉及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商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获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以上三个特性同步具有,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5)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试论国内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解答:(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用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2)国内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合用于父母和非婚生子女。(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当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所有,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合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状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承当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状况,先由双方合同,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拟定。三、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1:,甲与乙(女)经人简介结识,3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甲的单位为其分派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次年乙生育一女。,甲辞职,并向她人借款10万元从事个体运送,经营状况时好时坏,收益除用于其个人的消费外,其她所有用于清偿债务,已归还债务5万元。自起,甲染上赌博恶习,常常彻夜不归,对乙及女儿的生活不闻不问,也不肯承当女儿的抚养费和家庭开支。乙自生育后因身体不适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其向她人借款8000元,以维持家庭生活,在几次向甲规定抚养费和生活费被回绝后,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规定甲在离婚后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归还8000余元的债务。甲批准离婚,但表达住房是其原单位分给她的,应由自己继续承租,而乙所欠的债务是其个人的债务,自己不负清偿责任,而自己所欠债务仍有5万元尚未归还,乙应当分担一半。试问:(1)甲、乙各自所欠债务,与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归还?(2)甲承租的房屋乙能否规定居住?参照答案:(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批准,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甲为从事个体经营所欠10万元,所得收入除归还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外,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家庭的生活费,因此,其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归还,乙不负清偿的责任。乙在婚姻期间,为抚养子女借款维系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两人共同分摊。(2)甲承租的公房是在甲与乙结婚后申请获得的,因此,依法甲与乙均有继续承租的权利。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可由一方承租,承租方可给另一方合适的经济补偿。一般是房屋一半面积的二年私房市场租金。如果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隔开居住的,也可共同承租,因甲与乙现生活都较困难,因此,房屋应由甲、乙一人一间继续承租。案例分析2:张某(男)和李某(女)于经人简介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次年生一男孩。初,张某与其女同窗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重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 000元用于平常生活。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补偿合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批准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并阐明理由。(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拟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补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归还?(4)根据本案状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规定损害补偿,能否获得支持?参照答案:(1)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达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补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补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3)李某所借5 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4)该离婚损害补偿祈求可以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祈求损害补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补偿祈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案例分析3:方梅和曾军是同村村民,两人自幼青梅竹马。l995年,两人一同参与高考,曾军考取,而方梅则落榜。在曾军上大学期间,两人感情进展顺利。1999年,曾军分派到某机关工作,与方梅正式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错。,方梅在做家务时,面部被烧伤。双眼几乎失明。住院后,曾军对护理方梅渐感厌烦,产生了遗弃方梅的念头。她先试探与方梅离婚,但对方坚决不批准,于是她就搬到外面去住,不回家照顾方梅,并同本单位同事赵倩打得火热。而方梅在家得不到丈夫的关怀与照顾,生活无着落。无奈,5月,方梅向法院起诉,规定曾军付给扶养费。问题:1曾军的行为与否对的?2法院应如何解决本案?参照答案:1不对的。曾军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承当扶养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状况下,有承当能力的一方,更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国内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规定具有一定条件,即: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方生活困难,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对方扶养,并且她方有承当能力。这种义务一旦发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之前,这种义务始终存在。2法院应判决曾军给付妻子扶养费。如果曾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依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婚姻法第20条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规定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体现出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本案中,方梅因病生活困难,而曾军有承当能力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其给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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