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 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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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污水处埋厂BOT 项目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XX2004招字000号招 标 人:XXXX规划建设局招标代理:XXXXXXXX招标 二OO四年六月第1章 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l、XXXXXX污水处理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XXX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即将实施BOT招标,受业主委托,XXXXXX招标(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作为招标代理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对该项目的实施进行密封投标。2、招标编号:XX2004招字005号3、招标内容及要求:选择XXXXXXXX污水处理厂工程BOT(建设-营运-移交)项目实施人。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04年6月21日至6月25日8:30-11:00,15: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发售地点:XXXXXX公司或XXXX规划建设局公共事业管理股。招标文件售价:XXX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如需邮寄每份加收人民币XXX元的特快专递费。被邀请的投标人可再索取进一步资料。5、投标文件必须在2004年7月30日上午8:009:30(北京时间)送至XXXXXXXXX;投标截止期:2004年7月3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6、将于2004年7月30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在XXXXXXX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7、答疑会(含现场考察):2004年7月1日上午10:00在XXXXX集中到现场考察,随后召开答疑会(请各投标人将有关质疑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8、凡对此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以信函或 形式与XXXXXXXXX公司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名称:XXXXXX招标地址:XXXXXXXXXXXXXXX联系人:X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业主名称:XXXX建设局地址:XXXXXXXXXXX : 0000000000联系人:XXXXX :XXXXXX投标保证金递交:开户名称: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银行帐号: 8888888888888888第2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XXXXXX污水处理厂工程BO项目业主名称:XXXX建设局招标编号:XX2004招字005号2资格标准:(1) 具有适合本项目融资能力的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企业法人(2) 具有不少于900万元自有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3答疑会(含现场考察):2004年7月1日上午10:00在XXXX建设局集中到现场考察,随后召开答疑会(请投标人将有关质疑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4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起90个日历天。5投标保证金金额:3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后30天)6投标文件:1套正本,5套副本。7投标文件递交至: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递交时间:2004年7月30日上午8:009:30(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期:2004年7月3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8开标时间:2004年7月30日上午30(北京时间)地点:XXXXXXXXXXXXXXX9建设完工期(即投人正式运营期)要求:2005年12月31日建设完工并投人正式运营。10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工程总投资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一、 总 则1.适用范围1.l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说明的建设项目的招标。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1有资格获得本合同的投标人至少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所述的的资格标准。2.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证明其符合本须知的2.1条规定,并具有足够的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第6章所述格式提供资料和文件。2.3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3.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和一个报价3.1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和一个报价。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或报价的投标人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公司及业主对上述均不负责任何责任。5.现场考察5.1投标人将被邀请对本项目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二、 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内容6.1 本次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修改通知书:第1章 招标邀请书第2章 投标人须知第3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第4章 特许权协议(框架)第5章 投标文件评审标准第6章 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文件的澄清7.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书面(“书面”包括手写、打印、印刷、 ,本文件下同)形式按招标邀请书中的地址通知招标公司。招标公司将对其在投标截止期17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招标公司的答复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描对要求澄清问题的说明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8.招标文件的修正8.1在投标截止期15天之前,招标公司可以用修改通知书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8.2 据此发出的修改通知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的修改通知书为准。该修改通知书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公司确认收到每一份修改通知书。8.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通知书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9.1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述文件:10.1.1商务标(1)投标函(含开标一览表)(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3)经济运行指标分析(4)融资方案(5)投标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6)投标保证金10.1.2技术标(1)技术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其它资料。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6章提供的格式对各项经济指标和条件进行报价和承诺。投标报价和承诺将作为今后签订特许权协议的依据。12.投标使用的货币12.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价格。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日历天内保持有效。13.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公司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和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他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问。在延长期内,应满迮本须知第14条的全部规定。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份。14.2招标公司只接受投标人以现金、银行电汇或银行转帐形式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并且按招标邀请书中所提供的帐户在投标截止期前存入指定户头。(有关单据复印件放人投标文件正本中)14.3招标公司将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c14.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7天内退还(不计利息),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要求签署了特许权协议,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4.6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按规定签署特许权协议;(3)中标人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4)投标人被发现有围标、串标行为的。15.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15.1投标人按规定内容分别编制“技术标”和“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和“商务标”均为正本壹份和和副本伍份,“技术标”和“商务标”封面应分别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视情况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凡有增加或修正之处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证明。15.3“技术标”正本应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技术标”副本不能有任何体现投标人的标记,否则按废标处理。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分别包封。16.2投标人应将“商务标”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中,再用一个外层包封,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16.3投标人应将“技术标”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中,再用一个外层包封,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16.4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1)写明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但技术标“副本”的内层包封上不得有任何体现投标人的标志,否则按废标殂舀(2)标有:在本须知前附表所述开标日期时间前不能启封的字样,以提请注意,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密封章)。16.5除l6.2款要求的标识外,在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当投标文件被宣布迟到时得以原封退回。16.6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公司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c17.投标截止期17.l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按规定的地址送达。17.2招标公司根据本须知第8条规定可以发出修改通知书,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公司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8.迟到的投标文件18.1招标公司在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9.l投标人可以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的细目的单价和价格。19.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和1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9.3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9.4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 开标与评标20.开标 20.1招标公司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闷和地点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19条递交的修改和撤回通知书。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20.2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19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20.3开标时将宣读投标人的名称以及招标文件第6章中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及投标文件的修改以及招标公司认为适宜的其它细节。21.评标委员会21.1招标公司将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曲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在开标结束后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22.评标过程保密22.l在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23.投标文件的澄清23.l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2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过程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则将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拒绝。24.投标文件的审查与响应性的确定24.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4.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1)不满足本须知第2条所规定的资格标准的;(2)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文件组成内容不完整的;(5)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6)投标文件附有业主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招标项目建设完工期(即投人正式运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8)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显著差异或保留的;(9)投标报价在最低限价与最高限价范围外的(最低限价为0.55元人民币/吨,最高限价为0.65元人民币/吨,限价范围包含0.55和0.65元人民币/吨)。24.3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是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力或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上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4.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六、 授予合同25.合同授予标准25.l招标公司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按招标文件第5章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规定推荐的并通过业主审核的中标人。26.中标通知26.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文件被接受。26.2该中标通知书将为特许权协议一部分。27.特许权协议的签署27.1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天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业主签订特许权协议。28.履约保证金28.1特许权协议签订后,中标人须按第四章第26条26.1及26.2款的约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业主收到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后,协议正式生效。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1、项目概况1.l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的精神,永春县污水处理厂采用BOT融资方式进行建设,即建设营运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的方式。1.2污水处理厂厂址根据永春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永春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厂址规划选址在县城下游济川村,濒临桃溪,距自来水厂取水口8公里的下游处,处理后的尾水排人桃溪。l.3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方案(1)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永春县规划区范围20.8平方公里。(2)污水处理厂的厂址占地规模:总用地规模70亩(其中近期40亩)。(3)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远期6万吨/日,近期3万吨/日(先建l.5万吨/日的规模,根据污水量情况适时增扩至3万吨/日的规模)。本次招标为近期3万吨/日(其中进水泵房土建按6万吨/日规模)。(4)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参考指标BODs150mg/L SS180mg/L CODcr280mg/LNI3-N35mg/L TP3.5mg/L(5)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参考指标出水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6)污水处理厂厂区建设进度计划A、2004年11月1日以前动工建设。B、2005年12月31日前工程全面竣工,正式投人运行。(7)特许经营期为25年,从特许权协议签订之日计算:1.4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由政府承担,污水管网敷设至污水处理厂逆水泵房。2、招标内容通过本次招标确定承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由地方政府和授权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书,授权项目公司在特许营期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并获得投资回报。在特许期满后,授权项目公司将特许项目的财产无偿地移交给地方政府。3、基本要求3.1本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通过本次招标确定的建设运营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建项目公司,在政府的监管下,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文件有关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在原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符合本工程项目资质要求的设计院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建设及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以及期满后的正常运营移交等项目建设及特许经营期内的各项工作。3.2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要求近期3万吨/日(其中先建l.5万吨/日规模,根据污水量情况适时增扩至3万吨/日的规模)。3.3污水处理的单位(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最高限价/吨 。3.4投标人所建设污水处理厂应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3.5排水口按环评书批复文件必须根据省环保局强制性要求设置安装在线检测仪,并接受永春县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排水口排人水质若超标,项目公司应承担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3.6污水处理厂二次污染的控制: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和污泥处理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要求进行控制。污泥在经过干化处理后,可运往岵山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费用及运费由项目公司负责。3.7厂区建设的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4、技术方案4.1污水处理工艺需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二级生物处理工艺,选用Carrousel-2000型氧化沟系列,其他工艺方案不可接受。4.2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浓缩脱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 4.3技术设计方案应达到规定的污水处理能力。4.4技术设计方案应体现合理的建设成本和营运成本。5、基本条件(政府承诺)5.1特许授权中标项目公司建设运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运营期25年(从特许权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5.2进水水质BOD5150mg/L CODcr280mg/LSS180mg/L TP3.5mg/L NH3-N35mg/L5.3进水水量在设备正常状态下,年平均污水处理保有量:日进水量为2006年1万吨/日,以后每年按0.1万吨/日的规模增加进水量,到2010为1.4吨/日,超过部分按实际处理量计算,但雨季流量不得超过旱季流量的一倍。5.4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期间运行电价按0.555元/度计算,基本电价按每千伏安8元/月计算,自来水暂按1.2元/吨计价。若建设营运期水电价格变动,则按实际差价增加或扣减污水处理回报。5.5根据现行法规,暂不征收污水处理厂的营业税、增值税;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按福建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5.6污水处理厂区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征用后免费移交建设运营商,三通一平由建设运营商完成;污水处理厂进场道路由政府负责开通;供电外线及供水外管由政府负责接至厂区边缘;厂区部分靠江边的防洪堤提由投资商负责建设;围墙范围为本次招标的近期40亩土地。5.7协助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协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5.8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由县财政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按月核拨。5.9每吨污水处理费用具体数额根据中标价确定。5.10垃圾填埋场处理费用暂定为40元/吨,垃圾运费及处理费由建设运营商负责,若建设营运期垃圾处理费有变化,则按实际差价增加或扣减垃圾处理费。6其他要求6.1项目公司在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工程经验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6.2项目公司应负责项目各项报批工作。6.3业主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建设过程所有行政审批手续,期间发生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6.4项目公司应按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融资、建设、经营,其融资、建设及特许期间运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6.5运营公司应按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经营期间及经营期满,运营公司的财务分配按公司法及有关协议的条款执行。附件:1、污水处理厂用地平面图2、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管网图3、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图纸及资料在投标截止期后10日内均须退还)第4章 特许权协议(框架)一、定义和解释1、定义1.l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定义:经认可(或经批准):指由招标人或其他指定机构的书面批准;招标人(以下称甲方):指泉州市永春县建设局;本次招标的中标人(以下称乙方):指其投标书为甲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甲方不同意的受让人除外;本项目:指泉州市永春县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各处理单位构筑物、连通各处理单元之间的管、渠及其他管线、及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服务设施;本设施:指本项目满足以下条件:1.1.l实质地完成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土建设备安装工程;l.1.2污水处理厂已经通过验收及试运行,且经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颁发证书表明:1.1.2.1本项目满足与工程验收有关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等;1.1.2.2本项目的建设和安装符合本合同与附件所指定的设计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质量缺陷。1.2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的规定,给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泉州市永春县污水处理厂以及经营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1.3档案资料:本项目设计、施工、检查、试验、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录音录像及其他文字资料。1.4竣工日期:指本项目全部建设成,并经试运行验收合格,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竣工证书的日期;1.5财务内部收益率:指全部以人民币计算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债权人:指为乙方对本项目提供贷款、融资或再融资的所有当事人或实体,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1.6双方:指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责任的机构,即甲方和乙方:1.7培训: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技术,管理等人员,确保在项目经营期满项目移交给甲方后,本项目可以维持正常运行;1.8“中标通知书”指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1.9“投标书附件”指构成投标书的附件;1.10“天”指日历天;1.11“外币”指人民币之外的可以自由兑换的任一国家或地区的货币:1.12“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函件,包括电报和 ;1.13单位污水处理收费是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单位污水处理总费用。2、解释2.1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和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2.2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2.3本合同下的其他合同及协议,如融资协议、委托设汁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为基础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二、项目特许权3、项目特许权和授予3.1甲方将通过与乙方签订项目特许权合同后,授予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泉州市永春县污水处理厂日3万吨规模厂区项目及附属设施的特许权。3.2乙方依据甲方授予的项目特许权,实施泉州市永春县污水处理厂项目;3.2.l甲方只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3.2.2乙方建设运营年限:从特许权协议签订之日起,到本项目建设和调试试运营完成,并经法定部门鉴定,达到本合同条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处理能力,为本项目的建设及试运营期,此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前;乙方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的年限为本项目的经营期。项目的经营期从项目特许权协议签订之日起,到运营结束,将污水处理厂移交给永春县政府为止,此期限约定为25年。4、项目特许运营期限的延长4.1在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建设运营商在项目规划建设期和特许运营期限内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延长乙方的运营期限。5、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5.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同时,甲方保证不再将本合同下的项目特许权部分或全部地授予其他第三方。除非乙方因故,未能履行本合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该项目的特许权。7、项目特许权的转让、抵押或担保6.1乙方可将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抵押或担保,但不得转让他方。6.2乙方不得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将建成后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作为融资抵押和担保。7、项目特许权下本项目的权利7.1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项目特许规划建设期和运营期限内归乙方所有;7.2本项目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8、项目设施的移交涉及到本项目的任何移交,甲方与乙方双方须签署一个移交备忘录,以示移交完毕。三、双方的责任和基本建设标准9、双方责任9.1甲乙双方所承担的责任9.l.1甲方所承担的责任9.1.l.1甲方负责于开工前提供厂区建设用地,并完成该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但三通一平由建设运营商完成;9.1.1.2甲方负责该项目服务区内的厂外收集管网和系统的投资和建设,并将污水进厂总管铺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9.1.1.3甲方负责该项目开工前提供供水外线及供电外线接至厂区边缘;9.1.1.4甲方负责开工前开通污水处理厂进场道路;9.1.1.5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9.1.1.6甲方协助办理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9.1.2乙方所承担的责任9.l.2.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建项目公司,在政府的监管下遵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其投标文件中选定的工艺方案,完成包括项目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等规划建设期内的各项工作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9.1.2.2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所有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9.1.2.3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经营;9.1.2.4乙方应提供不少于900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并保证在被确定为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商后,将该资金作为本项目投资的资本金。除总投资30%的项目资本金外,政府允许项目公司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或由运营商自行解决资金;9.1.2.5乙方应保证其投资资金按建设进度计划及时到位,并按建设进度计划要求,制定工程建设计划并严格执行,按时完成各阶段工程建设,准时投人正式运营;9.1.2.6乙方应保证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其监测项目须按省级或以上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如未能达标排放,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9.1.2.7乙方应保证污水处理厂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执行;9.1.2.8乙方在特许营运期内应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进行及时维修、正常养护及必要的更新,以保证在特许营运期届满后全部设施能够继续保证正常运转。移交时乙方负责提交前6个月完整的生产日报表作为评价运营状况的依据,且移交前6个月甲方暂不支付污水处理费,作为移交后6个月正常运营的保证金;9.1.2.9特许运营期届满,乙方应承担项目公司在特许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人员安置和股权等其他经济、法律上的责任,如在项目特许运营期终了时仍存在项目公司在特许运营期内形成债务等问题,乙方应负责继续清偿,并应按时无条件地将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全部内容移交给甲方;9.2有关约定和条件9.2.1项目规划建设期施工用电及特许运营期内运营用电现行电价为0.555元/度。规划建设期及运营期用水现行水价为1.2元/吨(不合城市污水处理费)。在特许运营期内,当运营期水电价变化时按多还少补的原则进行核算。9.2.2根据现行法规,自正式营业之日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厂营业税、增值税;可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按福建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9.2.3污泥处置的有关规定。9.2.3.1污泥在经过浓缩脱水处理后由乙方运至甲方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污泥运输及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9.2.3污水处理厂用地不得挪作它用,厂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9.2.4污水处理厂区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征用后免费移交建设运营商,三通一平由建设运营商完成;污水处理厂进场道路由政府负责开通:供电外线及供水外管由政府负责接至厂区边缘;厂区部分靠江边的防洪堤由投资商负责建设。9.3污水厂的进水技术标准:BOD5150mg/L SS180m/L CODcr280mg/LNH3-N35mg/L TP3.5mg/L9.4污水厂的出水技术标准出水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9.5乙方在项目特许运营期限内应接受环境、卫生、市政等部门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作,及污水排放符合本合同和中国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细则的规定;9.6甲方有权对污水厂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督,乙方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送当期的设备资料、运营的监测、统计等资料。四、项目设计和建设10、项目的设计10.1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择设计资质符合本项目建设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10.2乙方应提交全部设计资料给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审查,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只有当甲方认可其设计后,乙方可以进行后续工作;10.3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能解除乙方对本项目设计所承担的责任;10.4因乙方设计产生的缺陷,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项目使用功能欠佳的损失赔偿费;10.5本项目设计和施工应按国家及地方正式颁发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果乙方出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的原因而提出采用其他的标准和设计规范,必须有甲方的书面认可才能实施,由此可能造成的额外损失将由乙方承担。10.6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侵害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引起的索赔、补偿和费用。11、项目的建设11.1乙方应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投标制、全过程监理制等规定,择优选定本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和施工监理单位,其建设程序应按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11.2本项目的工程项目质量需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设计、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11.3乙方应保证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合同及承包含同相互之间保持一致,不互相抵触,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上述抵触责任由乙方承担:11.4乙方与主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含同,应事先送甲方备案,甲方对这些工程承包含同是否提出异议,将不影响乙方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11.5本项目规划建设期间所发现的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有价值的物品,乙方应在4个小时之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将在受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批准的保护措施实施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甲方补偿,所延误的工期及运营期相应顺延:11.6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可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材料供应商,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采用竞争性的招标方法确定供货商。11.7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动工,动工延误时间在10个月(含10个月y之内的每延迟一个月乙方按履约保证金的10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投资运营,则延误在10个月之内的每延迟一个月乙方按履约保证金的10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10个月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所有的投资归甲方所有。11.8在特许运营期内若污水处理厂因乙方原因运行不正常而造成超标排放,则甲方不支付其实际排放天数及计费水量的污水处理费,并由有关部门对乙方实施依法处置。12、货物及服务的采购12.1本项目下所有采购项目和乙方在规划建设期间进行的采购或所寻求的服务均应符合中国和本合同文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13、项目的验收13.1乙方将在本项目投人运营前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验收,甲方将派代表参加。13.2本项目的验收将依据特许权合同和工程承包含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本项目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前,乙方必须提前5日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13.3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3.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3.4.1本项目竣工工程概况;13.4.2本项目规划建设期间所采购的设施、设备、工具、器具和车辆清单;13.4.3施工图和施工档案资料;13.4.4重大事故一览表及处理过程的完整资料;13.4.5设计变更一览表;13.4.6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及其设备的性能测定记录;13.4.7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五、项目的融资14、项目的融资14.1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为本项目进行融资;14.2本项目下的融资计划和融资协议应事先送甲方认可,如甲方在收到有关融资计划和融资协议条款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则视为同意,乙方可以进行融资;14.3乙方投入股本金按中国有关规定进行;14.4乙方有权选择国内或国外的金融机构参与本项目的融资;14.5乙方保证融资协议和本合同条件不抵触;14.6乙方在本项目的收益,应优先清偿本项目融资的本息。为了使项目运营期期满前清偿所有债务,甲方有权将支付给乙方的污水处理费用于清偿乙方的债务。15、融资控制帐号15.1乙方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在本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设立融资控制帐户,有关融资控制帐户的设立和使用条款,由乙方和债权人在融资协议中明确,并需征得甲方认可。六、项目的运营和维护16、运营维护16.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乙方应组建的项目公司:16.2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本项目之前完成该公司的注册、人员培训及设备采购;16.3乙方的项目公司主要运营范围如下:16.3.1维护污水处理厂厂区的建筑物、污水处理和水质监测设备、绿化、照明、道路、排水及管理服务设施,以及其他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设备;16.3.2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和充分发挥其净化功能;16.3.3受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和维护其他污水处理厂;16.3.4其他经甲方同意的经营事项。16.4项目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并执行中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17、污水处理厂的调试17.1本项目工程验收完成后,乙方即可进行污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的调试,对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构筑物及其设备的性能进行测定,并向甲方提交测定报告。18、项目的试运营和正式运营18.1在本项目按照第17条的规定调试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试运营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3日内进行试运营批准认定。原则上乙方试运营应在收到甲方批准书面通知的14日内进行;18.2经试运营批准认定后,本项目可进行试运行。本项目经试运营确认运营正常,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经甲方及有关行政部门书面确认即可投入正式运营;18.3在试运营和维护本项目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纳人乙方的投资成本;18.4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应满足本合同及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18.5在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应建立运营日记,记录每一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的记录;18.6在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的水质在线监测。每日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的记录;18.7在本项目运营期间,如果乙方的运营未能按本条款第18.4、18.5、18.6款的规定进行,乙方将为此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32.2款规定处理。19、项目的维护19.1本项目的日常维护将由乙方组建的项目公司或委托运营公司进行。20、甲方在项目建设、运营期的权力20.1项目规划建设期和特许运营期内,甲方和委托人有检查该污水处理厂的权利。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及(或)其的委托的运营公司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20.2在项目特许运营期,乙方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交其污水处理量的报表、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日记、水质监测记录。甲方将对以上资料进行评估,作为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20.3乙方应在每年末提交一次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告送甲方备案。若有需要,甲方须在乙方提交书面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规定和国家会计制度提出修改意见;20.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并经审计过的会计帐目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七、项目的计量、收费及调价21、项目的计量、收费及凋价21.1支付污水处理费用的方法:21.1.1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之日起,在设备正常状态下,年平均污水处理保有量:2006年1万吨/日,以后每年按每日0.1万吨增加进水量,到2010为1.4万吨/日,超过部分按实行处理量计算,但雨季流量不得超过旱季流量的一倍。上述保有污水量为月平均值;21.1.2污水处理量的计量:以污水处理厂处理总进水量为支付数量。乙方必须安装有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的流量计,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21.2项目计费、付费币种的规定:21.2.1本项目的计费和付费币种均为人民币。八、项目的移交22、项目的移交22.1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第22.4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且此义务是不可撤销的;22.2本项目下的项目运营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乙方应免费培训甲方指定的人员以便在本项目移交保证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行;22.3本项目所有设施、设备、工具、器材及车辆在本项目移交时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正常磨损除外;22.4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22.4.1永春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所有设施(包括土地、建构筑物、设备、工具、车辆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2.4.2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帐目和凭证等项目文件资料;22.4.3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技术资料等;22.4.4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陷的损坏。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书面索赔要求,并证实其要求正确无误后,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并根据双方的协议对甲方进行补偿:如有异议,可提交有关部门仲裁;22.4.5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他方的追索。甲方不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九、一般条款23、甲方的一般义务23.1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助,并协助协凋乙方与当地各方的关系;23.2甲方办理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乙方过程中与乙方有关的手续。24、乙方的一般义务24.1乙方应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对其为实施该项目所组建的项目公司的运营活动负责;24.2乙方应保证其与债权人、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实体所签订的融资协议、施工承包含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以及运营维护合同等均不得与本合同所有条款相抵触,如有抵触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赔偿;24.3乙方应及时地将其公司所有权的重大变化告知甲方,并向甲方通报经营活动情况;24.4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有关政府机关的要求,乙方应接受并实施环境、健康或安全等标准和惯例,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24.5乙方不得转让该项目不动产,在特许权合同到期后,应将项目全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完好的、无偿的按时移交给甲方。25、支付条款25.1乙方在签署项目特许权合同后组建项目公司,并承担项目公司在特许运营期同内形成的任何债务、人员安置和股权等其他经济、法律上的纠纷责任,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900万元人民币,并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项目的前期费用(包括供水、供电工程费用等)及乙方按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应付工程预付款;25.2乙方的投资支付不能造成本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延误;25.3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要求,明确规定投资资金进度的时间表;25.4甲方负责按确定的吨水处理单价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在应付金额无争议的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应在次月20日前付出。25.5乙方在本项目最后一年的污水处理费应满足以下条件甲方才予以支付:25.5.1本项目下的所有设施、设备及车辆等均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标准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出具证明;25.5.2本项目的运营及维护所需要的书面文字资料,包括权属证书、规章、档案、记录、图纸、手册、计算机软件无偿移交甲方,并由甲方出具证明;25.5.3乙方应为甲方免费培训本项目运营、管理、维护所需要的所有运营、管理、维护人员,并使这些运营、管理、维护人员能熟练的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25.5.4经甲方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乙方该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并出具稽查报告;25.5.5经甲方认可乙方无任任何违约行为,并出具书面证明。25.6乙方最后6个月的污水处理费应作为保证金,期限为至本项目移交之日起6个月。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期满后甲方保证将上述提到的保证金按时支付给乙方。25.6.1偿付其他方的索赔要求(如果有);25.6.2支付违约罚款(如果有)。26、履约保证金26.1乙方应在签订特许权本合同28天内,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总投资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乙方可任选一种);26.2履约担保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则应存入甲方的专款帐户并委托永春境内一家有资格的银行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管理(专款帐户另行提供);26.3如果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26.3.1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所应支付的款项;26.3.2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没履约担保条款的违约行为。26.4甲方应在乙方已完成本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报备通过后5日内退还乙方的履约担保。27、保险27.1在本项目特许权合同的签订开始直至工程竣工、运营期结束为止的期限内,乙方应要求工程承包商或运营公司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必要的险种。28、环境保护28.1在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本项目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并减轻粉尘、噪音、振动对施工现场附件公共建筑、学校、住宅的污染和危害。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义务维修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28.2在本项目的运营维护阶段,乙方及其组建的运营公司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污水处理过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任何污染或破坏;28.3乙方及其组建运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接受本合同的规定和中国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政府所要求的该类似项目中政府接受的国际或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惯例。29、在项目特许权下可以从甲方得到支持29.1甲方积极协助并协凋在工程投资、建设、营运及维护过程中与当地各方面的关系;29.2如在本合同签约后的中国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责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保证该项目建设运营合同能够继续执行:30、保密30.1甲乙双方应将本合同及项目中的所有细节,各方之间互相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未经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各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项目报批的第三方泄露。31、违约31.1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31.2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乙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有权全部或部分没收乙方的履约担保或向乙方提出索赔的要求。33、乙方的过失导致的终止33.1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造成的延误,不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实质性的严重违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或处于破产状态,由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予以指出,并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28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则甲方可向乙方递交书面终止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14天内不向甲方递交要求仲裁的书面报告,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其在合同或法律所有的任何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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