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合同法3-5--违约及违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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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约及违约后果o 2011年12月,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应于2012年3月1日交货。后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o 问: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1.严格责任原则o 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o?不考虑过错n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n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2 违约免责事由o 1)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的效力)n 例1:“如因市场短缺导致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双方同意将交货期延长1个月。”n 例2:快递公司托运单“本快递公司不会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的遗失、损毁、延迟送达、误送、未送达、提供错误资料或未能提供资料负任何责任,亦不采取任何运费调整、退款或任何补偿行为:A.因您或对托运货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行为、不履行责任或疏忽;B.因托运货物的本质或瑕疵、特性或固有缺陷,如有明显破损等.”o 签约时应注意:o 关注免除对方责任的条款o 善用免责条款控制己方风险o 2)法定免责事由n A 不可抗力n合同法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n双方买卖小麦,自然灾害致使颗粒无收。n双方买卖某几棵果树上的水果,自然灾害致使无收成。n买卖合同签订后政府颁布禁令禁止出口。n合同订立后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使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苏伊士运河案)n合同订立后情况变化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o 不可抗力制度V.情事变更制度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n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非因当事人的过错出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项原则o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o 情事变更制度主要适用于经济生活激烈动荡的情况,如严重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o 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经营失利应承担的正当损失。高风险高回报、物价变动、产品滞销等都是正常商业活动中的波动现象,也是商品经济市场规律的体现,是经济活动参与者应该预见的事实。而情势变更则是发生在特定经济活动参与者中,不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突发性特殊风险。o1)立法意图不同n不可抗力强调合同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免除,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n情事变更的立法意图则是通过变更或调整的形式促进交易的继续进行,本质上是对显失公平的双方利益的二次调整。o2)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直接造成的结果不同n不可抗力以灾难性事件的形式造成了合同的履行不能,而情事变更原则通常以社会经济形势巨变的形式造成了合同履行的显失公平o3)免责情况不同:“裁量免责”与“当然免责”n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属于“当然免责”,是法定免责事由,只要不可抗力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n情事变更则是“裁量免责”,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免责情况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当事人只是具有了请求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o4)在是否要求变更合同问题上效果不同n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不能要求变更合同n情事变更当事人可以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o5)解除权方面的不同n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情事变更中只有有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o我国合同法立法时对情事变更的两种不同观点o观点一:为消除因情事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后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有必要承认该制度o观点二:不应采纳情事变更原则n如果采纳情事变更原则,甚至允许法官扩大适用该原则,就有可能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理风险也作为情势变更对待,并宣告合同解除。这不利于贯彻“合同必须严守”原则。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状态仍然存在,不遵守合同的现象较为严重,商业信用较差,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合同必须严守的观念,增强当事人诚实守信的意识,而不能轻易采用情事变更原则。更何况,对一个合同实行变更和解除,可能会引起合同的连锁变更,这对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不利的。n情事变更原则过于弹性化,将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情事变更事由的粗略、概括的和宽松的规定,还有可能导致法官滥用合同的司法变更权力,这会混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异常情势的界限。鉴于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是很高,暂时不采纳情事变更原则是必要的。o1999年我国合同法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o 法学界长达十几年的呼吁后,情事变更原则终于获得中国司法体制的认可,正式成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o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六条:n“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法定免责事由o B 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n FOB合同买方迟派船导致发货延迟n 合同法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 违约抗辩权o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o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o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o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 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经济分析法学派如何看待违约o 终极价值目标:效率v.公正o 效率违约-应该鼓励的行为?第五节 违约及违约后果二 违约救济违约救济n 1 合同解除n 2 实际履行n 3 金钱赔偿1 合同的解除o 约定解除o 法定解除n 合同解除的后果n 合同解除的条件n 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后果o 解除向后发生效力o 解除的溯及力n 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n 无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的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o 美国法:重大违约o 公约:根本违约o 我国合同法: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o 将解除条件设定为重大违约是试图就鼓励交易与被违约方的利益达成一种平衡o 重大与轻微的区分?n受影响比例、后果严重程度、损害能否得到修补合同法o 合同法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o 如何理解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n圣诞火鸡案与一般肉鸡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o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其独立行为使权利发生法定的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合同法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o解除的期限:合同法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 实际履行o大陆法系:主要的救济方式o英美法系:补充的救济方式n衡平法上的救济n适用条件的限制o我国合同法109条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o110条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3 金钱赔偿o 无约定损害赔偿o 有约定违约金条款n 违约金条款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有差异时如何处理?o 有约定而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情况有约定而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情况法院是否要对违法院是否要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约金数额进行调整?o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损害赔偿三要件o 违约o 损害计算的原则n精神损失与财产损失n无损失不赔偿-惩罚性v.补偿性n不得重复赔偿(案例)不得重复赔偿(案例)o 因果关系案例o 甲卖给乙一些机器设备。合同订立后,乙为安放这些机器设备租赁了一个仓库,花费500元;乙此时已与丙签订转售合同,预计转售可获利1万元。但甲违约了,将其出售给丁,获利3万元。乙要求甲赔偿10500元。问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乙到底可以得到多少赔偿?5 00,10000,10500,30000?o 不可重复赔偿n信赖利益-合同当事人因相信另一方的诺言而付出的各种代价或费用。n期待利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该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o 损害赔偿与违约方的获利无关因果关系o德国相当因果关系理论o英国可预见性理论n哈德立磨坊案-损失必须是可以预见的n维多利亚洗衣房案-正常损失推定可预见;特殊损失必须是实际可预见的o我国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不得超过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违约方减轻损失的义务o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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