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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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川人口发200821号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范、有序、可持续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根据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全面落实。第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第四条 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调查、组织评议、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复查、审核公示、网上录入及数据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查、考核、网上资金需求确认、数据汇总上报。第二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六个步骤。第六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为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特别扶助、本年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子女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不识字的群众,也可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由申报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指模。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上门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个人申报结束后,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在1月底前将申报人数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第七条 乡级调查、村级评议。由乡镇(街道)对新增对象本人、亲属及知情群众(至少3个知情群众)进行走访调查,重点核实新增对象婚育史、子女死亡残疾情况,包括婚姻变化情况、是否生育子女、生育时间、子女死亡时间、收养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情况等,调查员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表(附件2)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知情群众调查表(附件3)上详细记录调查情况,被调查人核对调查记录无误后签名并加盖指模。在调查新申报对象的同时,要对往年享受对象进行逐一走访,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附件4)。有应退出特别扶助情形的,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在完成申报对象调查核实工作后,调查员应召集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其中与被评议对象同年龄段的同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人)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等进行逐一评议,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表(附件6)。评议时,与被评议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第八条乡级初审。 乡镇(街道)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由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召集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人员和全体调查人员进行集体复核,详细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乡镇(街道)复核表(附件7)。复核步骤:调查员介绍调查情况及村级评议意见;人口计生部门介绍审核意见;参加复核人员发表意见;复核结论。复核完毕后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附件8)。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第九条 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资格确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当年新增对象检查面不低于20,继续享受对象检查面不低于10)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进行集体审批,审批领导在申报表及退出审批表上签批意见并签名盖章。对审批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单和退出对象名单返回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同时需公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第十条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信息录入、数据下载、汇总分析和资料备案。第十一条 每年4月25日前,报送信息。市(州)人口计生委分别向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汇总表(见附件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附件10)。第三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二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第十三条 每年8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11),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12)以电子文档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扶助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第十四条 每年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填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3)。第十五条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每年县级、市级、省级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预测汇总表(见附件14)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预测表(见附件15)。第四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第十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九条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第二十条 鼓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附件1-17.doc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表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知情群众调查表4、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表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乡镇(街道)复核表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汇总表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1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1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预测汇总表1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预测表1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进度安排表17、填表说明附件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照片 省(区、市)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项目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婚姻状况本人信息配偶信息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男孩 女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亲生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夫妇收养子女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村(居)委会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备注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附件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表 市(州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 组时 间:地 点:调查对象:调 查 人: 记录人:调查内容:您好,我们是(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就您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事宜,向您调查了解一些具体情况,请如实回答,并对您的陈述承担法律责任。以上调查材料,经本人核对无误。 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指模)附件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知情群众调查表 市(州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 组时 间:地 点:调查对象:调 查 人: 记录人:调查内容:您好,我们是(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就(特别扶助申报人姓名)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事宜,向您调查了解一些具体情况,请如实回答。对于您的陈述我们将严格保密,请您放心。以上调查材料,经本人核对无误。 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指模)注:知情群众调查询问必须逐一进行,一人一表。附件4: 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填表时间: 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受扶年度年审时间年审结果对象本人签名核查人员签名附件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名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退出原因退出年月备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年 月 日(盖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年 月 日(盖章)备注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表时 间: 地 点:被评议人姓名: 住 址:主 持 人: 记录人:参会人员:内 容:1、主持人介绍被评议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育史、子女死亡残疾情况等)2、代表发言:对被评议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参会代表逐一发言,具体评议内容记录可另附纸于后)3、对被评议对象作出评议结论4、参会人员签名(注明身份或职务、年龄)(盖章)(指模) 注:对象评议必须逐一进行,一人一表。附件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乡镇(街道)复核表时 间: 地 点:被复核对象姓名: 住 址:主 持 人: 记录人:参会人员:内 容:1、调查员介绍调查情况及村级评议意见2、人口计生部门介绍审核意见3、参加会议人员发表意见4、被复核对象复核结论5、参会人员签名(注明职务、年龄)(盖章)(指模)附件8:_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人单 位合计退 出 类 型因再生育、收养或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增加 子女伤残治愈 户口迁出本地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审 批错 误其 它情 况填报人_ 填报时间_年_月_日 填报单位负责人_附件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人单位本年扶助人数上年发放人数本年初退出人数本年新增人数合计伤残家庭死亡家庭伤残死亡伤残死亡伤残死亡小计城市农村小计城市农村(甲)(1)(2)(3)(4)(5)(6)(7)(8)(9)(10)(11)(12)(13) 表中:(1)=(2)+(5);(2)=(3)+(4)=(8)-(10)+(12); (5)=(6)+(7)=(9)-(11)+(13)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填表单位:(盖章)单位扶助人数(人)扶助资金(万元)中央、省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万元)合计伤残家庭死亡家庭合计伤残家庭死亡家庭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年初累计结余上年中央、省财政拨款上年实际支付上年末累计结余金额%金额%省级市级县级金额%金额%金额%(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表中:(1)=(2)+(3); (4)=(5)+(6)=(7)+(9); (5)=(2)960/10000; (6)=(3) 1200/10000; (8)=(7)/(4)100 ; (9)=(11)+(13)+(15); (10)=(9)/(4)100; (12)=(11)/(9) 100; (14)=(13)/(9) 100; (16)=(15)/(9) 100 ; (20)=(17)+(18)-(19)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填表单位:(盖章)单位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扶助类型家庭住址发放金额(元)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填表单位:(盖章)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地址应发放金额(元)实发放金额(元)发放日期填表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人、元单位扶助对象人数应发放金额实发放金额实际拨付金额结余金额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附件1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预测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人单位本年扶助人数测算上年发放人数本年退出人数本年新增人数合计伤残家庭死亡家庭伤残死亡伤残死亡伤残死亡小计城市农村小计城市农村(甲)(1)(2)(3)(4)(5)(6)(7)(8)(9)(10)(11)(12)(13)表中:(1)=(2)+(5);(2)=(3)+(4)=(8)-(10)+(12); (5)=(6)+(7)=(9)-(11)+(13)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预测表填表单位:(盖章)单位扶助人数测算(人)扶助资金(万元)合计伤残家庭死亡家庭合计伤残家庭死亡家庭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金额%金额%省级市级县级金额%金额%金额%(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表中:(1)=(2)+(3); (4)=(5)+(6)=(7)+(9); (5)=(2)960/10000; (6)=(3) 1200/10000; (8)=(7)/(4)100 ; (9)=(11)+(13)+(15); (10)=(9)/(4)100; (12)=(11)/(9) 100; (14)=(13)/(9) 100; (16)=(15)/(9) 100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进度安排表时间安排工 作 内 容1月15日3月特别扶助目标人群资格确认阶段:1、对申报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2、已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年审、下一年度特别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3、乡镇初审;4、县级复查、审批、公示;5、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于1月31日前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6、各市(州)在1月底前将申报人数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4月1日30日1、特别扶助目标人群信息网上录入(新进对象信息录入、审批;不符合条件对象网上退出;已有特别扶助对象网上年审;生成当年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2、特别扶助数据汇总,逐级上报相关资料。3月6月省、市质量抽查;县、市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报送数据及花名册。78月特别扶助资金发放阶段:1、省、市将下拨的专项资金与本级配套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将专项资金与本级配套资金划入“特别扶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2、代理发放机构将特扶金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协助当地代理发放机构通知特别扶助对象前往领取。911月1、县、市、省人口计生部门于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资金需求计划。2、特别扶助个人档案归档、工作档案归档。12月1月15日1、下一年度特扶对象个人申报;2、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2月底前将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导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附件17:填 表 说 明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报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申报人不能填写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报人的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重新申报的在“备注”栏内写“重新申报”,并在申报表右上角标明“重新申报”。“姓名”:填写申报人的姓名,要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5位或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允许为空。“性别”:填写“男”或“女”。“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农村居民)”、“非农业(城镇居民)”或“其他”。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农村居民)”。“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婚”、“再婚”、“丧偶”、“离婚”、“其他”五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配偶信息空填。“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是”,未领取的填“否”。“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亲生”、“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存活状况”:填写“存活”或“死亡”。“死/残年月”:填写死亡或伤残的年月。如1968年5月死亡,填写1968年5月或“1968.5”。“死亡确认单位”:只对“存活状况”为“死亡”的子女填写。具体内容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村(居)委会”三种情况之一。“夫妇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收养的子女数。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9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90年6月” 或“1990.6”。“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只对“存活状况”为“存活”的子女填写。根据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据实填写,有多种残疾的填写等级最严重的一种类型。“家庭地址”:城镇的填写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农村的只填写门牌号。“联系电话”:据实填写。没有填“无”。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本表的填写对象为:上年度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对象因情况变化本年度不再符合扶助条件。本表一式两份,分别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表中“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等项目的填写同申报表。 “表头地址”:填写填报单位名称。“村民小组名称”:填写本人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名称。“退出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代码,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增加)填“1”;残疾子女康复填“2”;户口迁出本地填“3”,并在备注栏填迁入地址;死亡填“4”;审批错误填“5”;其它原因退出填“6”,并在备注栏填写具体原因。“退出年月”:填写退出时的具体年月。如2007年2月退出,则填写“2007年2月”或“2007.2”。“乡级初审意见”、“县级审批意见”:填写“同意”、“不同意”。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单位”:填写下级行政单位具体名称。“本年扶助人数测算”:分伤残、死亡两种类型,按户口性质区分城镇和农村分别汇总填写。“上年发放人数”:指上年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人数,伤残扶助人数和死亡扶助人数分别汇总填写。“本年初退出人数”:指年内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本年新增人数”:指年内新增加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本表由“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扶助类型、家庭住址等项目的填写同申报表。“发放金额”:填写当年应发放给扶助对象的金额,如“子女伤残”的填“960元”,“子女死亡”的填“1200元”。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单位”:填写下级行政单位具体名称。“扶助人数”:指人口计生部门预测的下年度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数。“扶助资金”:分别填写“伤残扶助”、“死亡扶助”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自需要投入的资金,以及各级投入的资金占需求资金的比例。“上年初累计结余”:指上年初结余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上年中央财政拨款”:指上年度中央财政实际拨付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上年实际支付”: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上年末累计结余”:指上年度结余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即“上年初累计结余”与“上年中央财政拨款”之和扣除“上年实际支付”后的余额。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本表由代理发放机构填写,并向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应发放金额”、 “实发放金额”、 “发放日期”:由代理发放机构如实填写。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本表由“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扶助对象人数”:指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人数。“应发放金额”:指根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计算出的资金总额。“实际发放金额”:指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本次实际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资金总额。“实际拨付金额”:指财政部门实际拨付的资金总额。“结余金额”:指“实际拨付金额”与“实发放金额”的差额。八、相关汇总表中各市的汇总数据应包含扩权县,并将扩权县数据单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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