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依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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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根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 核心词 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种命题,(1) 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种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 然而迄今为止,一般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正结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虽然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自身仅仅被理解为一种纯正结识论范畴。例如毛泽东对此有一种出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 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老式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正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正客观事实的纯正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结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结识、再实践、再结识”这样的将结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正结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 之因此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由于:“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自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正结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种用以界定“结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种结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当是结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有关的此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查真理的原则”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结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正结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枣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 “实践主义”(4) 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如下基本特性: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 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觉得,“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 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规定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自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有关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自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结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一方面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 生活实践 人们一般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 viewpoint,胡塞尔语)使她们去谋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结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结识”自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正“客观存在”的东西。成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白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结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结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有关“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之因此如此,是由于她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奉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谋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正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但是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懂得我自己决不是一种马克思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规定“面向事情自身”,马克思规定面向实践自身。前者只是一种纯正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 因此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自身,人的“事情”自身、“生活”自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辨别,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有关“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种出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结识论大纲。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长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 (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由于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枣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一般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觉得,前者是结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步,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有关“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自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种去结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自身,而是指的对它的结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结识的对象,自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并且,这里作为结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结识对象,与老式意义上的结识对象已有主线的不同:本来的结识对象“规律”事实上是被预设为纯正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结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结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自身、实践活动自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自身的规律。“求是”不是谋求那种纯正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白,这是不也许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自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由于人的任何结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事实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种结识受结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并且是结识的对象涉及“规律”自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的确可以在结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结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求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由于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种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结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后不也许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谋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自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结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正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自身就是最主线的并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种需要、也可以对之加以结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种结识与否符合对象、对的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体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她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事实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有关“真理”的问题。 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一般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种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种结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自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结识的成果,“求是”的成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结识枣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枣的成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 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有关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明。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白,企图谋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正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也许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有关这个问题,一般存在的一种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自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自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自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自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自身。真理其实不是有关对象自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有关实践及其内在乎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由于,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但是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并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所有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 实事求是,“求”是核心。如何去“求”?这不仅是个措施论问题,而同样是一种存在论问题。“求”固然是一种“结识”活动,但它自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种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结识都是“反思”枣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自身的反思;同步,这种结识或者反思活动自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种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自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结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她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履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结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 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措施。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主线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 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有关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自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限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主线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故意义的。由于从主线上看,经验世界自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种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有关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自身也是实践的一种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足地提示出这一点。固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结识,作为其基本的“原初给与”(the primordial given)无疑是经验(10)。 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体现出了结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互相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有关纯正“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她们不再以这种纯正自然主义为预设,她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测的对象之间互相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 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措施的确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结识活动都必以一种有关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有关存在的预设自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相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有关“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有关存在的观念自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自身就是实践自身、“实事”自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 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措施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自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自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自身、“求”自身。存在乎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措施。而所谓哲学的措施,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也许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她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固然需要经验的基本、理性的基本;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涉及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 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有关存在乎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有关事实的结识论问题,统摄着有关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有关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畴内,从一种事实判断的确推不出一种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本上,有关存在的真理与有关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如何的,也就“应当是”如何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主线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步,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综上所述,“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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