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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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理解合同的概念,明确合同的分类,掌握合同的内容,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教学重点合同的概念、分类;合同的内容教学难点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入导入课程10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合同法律制度概述20分钟,合同的形式10分钟,合同的内容15分钟,合同的订立方式15分钟,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1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5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新课:案情介绍:郑先生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郑先生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郑先生将其酒杯带到一家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便提出向郑先生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郑先生对此价格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的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郑先生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撒销。之后,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该酒杯被卖到600万元。郑先生遂向法院主张该合同自始显失公平,请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其500万元。想一想:(1) 该合同是否有效?(2)郑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讲授新课: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或协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称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二、合同的分类民法典合同编依据合同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十九种“典型合同”和两种“准合同”。其中“典型合同”又称为“有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12)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准合同”则包括:(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所谓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互为意思表示并趋于一致的过程。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人们社会交往、协作劳动、从事商品交换以实现自己实际目的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一、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二、合同的内容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内容采用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的提法,只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并不将其作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都表现为一方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对于对方而言,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别无其他选择。我国合同法对处于弱势的一方给予特殊的保护,以调整这种不平等。(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3)歧义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5)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三、合同的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如果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其中,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指向的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要约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关系到要约何时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承诺的期限问题。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宣布收回发出的要约,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典总则编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取消该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也叫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表明各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2.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将承诺的意思表示送达给要约人。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视为承诺未发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时, 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时, 该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合同的概念、分类,要求理解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及其内容。作业预习合同的效力。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学会判定合同的效力。教学重点合同的有效、生效、无效教学难点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目标群体大学二年级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合同的有效与生效15分钟,效力待定合同20分钟,可撤销合同15分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效果10分钟,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1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与生效(一)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因依法成立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其意图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应具备的条件,对于合同当然适用。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合同的有效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缔约时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则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均属于意思表示。当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如出现重大误解、被欺诈、被胁迫等情形时,合同的效力也将受到影响。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指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实际发生效力。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有效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可能自成立时生效,也可能并不即刻生效或不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条件不成就则不生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二、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以下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隐藏行为如果内容违法则无效,如以借贷掩盖非法集资;隐藏行为如果内容合法,则也可以有效,如以借贷掩盖合伙。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例如,违法经营需要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等的合同无效;超范围经营一般产品的合同有效,但可能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四、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类型。1.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包括相对人欺诈和第三人欺诈两种情况:(1)相对人欺诈。是指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受欺诈人有撤销权,加害人没有撤销权。(2)第三人欺诈。是指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请求撤销订立的合同的,须受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是由于第三人丙的欺诈,须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欺诈行为,甲才能成立撤销权。3.胁迫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公民或者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只有受胁迫人有撤销权。例如,甲胁迫乙与丙签订了合同,受胁迫人乙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甲和丙都没有撤销权。4.自始显失公平所谓自始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包括两种情况:(1)一方乘人之危造成自始显失公平;(2)一方利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显失公平。(二)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五、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合同尚未履行的,或者已经履行的,其效果如下:(1)合同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需再履行。(2)合同义务正在履行之中的,应当中止履行。对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以下原则处理:返还财产。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一)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二)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三)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四)无效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规则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要学会如何判定合同的效力。作业预习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担保。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合同的履行原则和履行规则,理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合同的保全,明确合同的转让、变更和终止。教学重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教学难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入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合同的履行25分钟,合同的保全15分钟,合同的变更5分钟,合同的转让10分钟,合同的终止15分),提问、讨论与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应尽的全部义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其债务,在标的、数量与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全面履行还意味着债务履行范围的全面性,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2)协作履行。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环节的体现,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协作互助,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履行方式,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思政园地:详见教材P131二、合同履行义务的确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其作用是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行使后,有三种后果产生:中止履行。先履行一方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恢复履行。先履行一方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在债务人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障自己债权实现的制度。(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该撤销权的行使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无偿处分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二)合同转让的类型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以及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三种类型。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一)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已经履行,指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是合同终止最主要的形式,属于合同的正常终止。(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合同解除的方式(1)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消灭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而依照一定的规则,同时消灭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有以下两种形式。1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种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2协议抵销协议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所负债务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1.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通知提存通知,是指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也称为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合同的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合为一体,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如资产重组、兼并等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合同的保全以及合同的转让、变更和终止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学生学会分析有关合同纠纷的简单案例。作业预习合同的担保和违约责任。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六节 合同担保第七节 违约责任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合同的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掌握违约责任的表现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理解违约责任的免除。教学重点保证和定金教学难点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合同担保概述10分钟,保证15分钟,定金10分钟,违约行为10分钟,违约责任的形式15分,违约责任的免除1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二)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制度。物的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指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向债权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同债务履行相联系,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由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已经在第五章中有所介绍,本节主要介绍保证和定金。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称为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人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民法典合同编规定:(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三)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四)保证方式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五)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保证责任通常有两种:一是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是保证人负责赔偿损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只对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的保证事项承担责任。因此保证责任的确定,与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紧密相关。1.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保证责任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六)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担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交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担保也自此成立。(二)定金数额的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三)定金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的概念与表现(一)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或事实状态。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二)违约行为的表现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或事实状态。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或事实状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不履行。即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2)迟延履行。即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受领。(3)不适当履行。即虽有履行行为但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二、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还有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一)继续履行责任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以上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二)补救措施责任1.补救措施的概念补救措施,是指各种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瑕疵)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2.补救措施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责任1.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损害赔偿范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四)违约金责任1.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违约金责任是违约责任的重要形式。2.违约金的调整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3.迟延履行与违约金责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五)定金责任1.定金责任的概念定金责任,是指在合同设定违约定金担保的情形下,违约方根据定金罚则所承担的责任。2.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并用。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一)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1.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2.约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即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责任的免除,免除的责任包括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具体免责范围如下:(1)全部免除合同不履行的责任。指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免除全部责任。(2)部分免除合同不履行的责任。指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只免除不可抗力因素所影响的部分责任。(3)免除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的,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虽然可以免除履行的责任,但仍负有以下义务:(1)减少损失的义务;(2)通知义务;(3)证明的义务。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合同的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的表现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形。作业完成合同法律制度的通关自测。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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