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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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42)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所必备的要件。具体涉及:(1)行为主体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针对要式法律文献)。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P46) 答:(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无效的法律行为(欠三)。涉及: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和拟定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欠二)。涉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不适应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3. 代理的特性?(P53)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 特性有:(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畴内实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直接为独立的意思表达或受领第三人意思表达。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四章 物权法 4.担保物权的法律特性?(P88) 答: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相应的她物权,指的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获得或者支配特定的互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法律特性:(1)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互换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5.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性? 答:概念:工业产权是人们依法相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发明和明显标志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重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特性:(1)国家拟定性(2)时间性第九章 公司法 6.公司的特性?(P212) 答: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赚钱性经济组织。 特性:(1)公司实行集中管理; (2)成员的有限责任; (3)出资或股份的自由转让; (4)公司的永久性。 7.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P225) 答: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获得法人资格而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成立是指公司获得了法人资格,获得了从事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状态。相较之下,设立是一种过程,成立是一种时点。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目的和成果。 两者的区别是:(1)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民事行为,而成立是行政行为。(2)行为效力不同。设立是成立的前提,但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而成立则使公司获得民事主体地位。(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成立的主体则是发起人和政府机关。第六章 合同法 8.要约的要件?(P148) 答: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达。 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达。 (2)邀约人必须具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愿望并表白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3)内容必须为具体拟定。 (4)须为想要约人但愿与之签订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 9.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P149) 答: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从而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两者区别:要约的撤回,既尊重了要约人的意志,又未损及受要约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告知应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步达到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已经生效后,因而有也许对受要约人不利,因此,对于要约的撤销总是有比较严格的法律限制。对此,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告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她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觉得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吧 10.缔约过错责任的要件?(P153) 答: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缔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错地违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当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给对方导致损害时,应当承当的损害补偿责任。 构成要件:(1)违背先合同义务。即一方当事人违背了法定的依诚应承当的义务,并且该义务是发生在发生在合同缔约过程中。 (2)导致损失。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过错违背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时,对损失承当责任。一般觉得,这里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3)有缔约过错存在。在这里,过错是承当责任的前提,它既涉及当事人之故意或歹意,也涉及因疏忽大意等的过错。 11.合同签订与成立的关系?(P148) 答:合同的签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意思表达并达到合意的过程。 合同成立:从法理上讲,合同成立是合同签订阶段的完毕,阐明的是合同的形成与否;合同有效阐明的是合同形成后与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关系:合同签订描述了当事人就合同从接触、协商达到到合意的过程和状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重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合同的成立涉及如下三个条件:即,有双方当事人;具有必要条款;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达一致。可见,合同签订是一种动态过程,合同成立是合同签订的成果,是为静态之合同。 12.违约责任的概念、要件及形式?(P174) 答: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而应承当的民事责任。 要件:(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2)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违约行为人主有过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与第11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理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1)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 形式:(1)继续履行(2)采用补救措施(3)补偿损失(4)违约金 第十四章 现代竞争法 13.垄断的行为种类?(P367) 答:垄断行为简称“垄断”,重要是指少数大公司或经济组织之间为攫取高额利润,运用合法或不合法竞争手段,彼此达到合同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立或控制。 种类有:(1)根据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她垄断组织形式。 (2)根据垄断行为的形式特性,可将垄断分为合同垄断和经济优势的滥用。 (3)根据垄断行为的地区状况,可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涉及行业、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和国际垄断。 (4)根据垄断行为的产生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可将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5)根据国家立法对垄断的态度,可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14.不合法有奖销售的方式?(P360) 答:(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运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似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其中,前两项的行为属于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后一项为巨奖销售。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种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种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简介。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多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种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多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规定其承当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与否有效? 2、B公司应承当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当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觉得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因此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当,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当。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合同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当,但是承包合同为公司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当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当。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商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品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批准,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商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当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觉得木板质量不合原则,规定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规定,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设乙变化该木板的用途,同步向乙承诺合适减少木板的售价。乙批准甲的建议,但规定再延期一种月付款。甲批准了乙的规定。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规定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回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让给丁,同步告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到合同,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规定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局限性,银行不予支付。 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规定在没有商定的状况下,应如何拟定标的物的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与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阐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当的质押担保责任与否对丁有效?并阐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规定在没有商定的状况下,双方可以合同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合同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拟定;如仍不能拟定,按照国标行业标精拟定;没有国标行业原则的,按照一般原则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原则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批准,但应当告知债务人,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例中,债权人甲转让权利时告知了债务人乙,因此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当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获得债权时,也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获得回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她合法证明,第二,在三日内发出追索告知。 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送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送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B远洋运送公司申请舱位,B远洋运送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步发货人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品运送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品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查表白,250箱茶叶被污染。检查货品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 在集装箱运送中,B远洋运送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与否应对损失负责? (2) 在集装箱运送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与否应对损失负责? (3) 人民保险公司与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 B远洋运送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品留下的持久性气味;B远洋运送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品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应承当货损责任。 (3) 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由于其已获得代位求偿权。 (4) 被告是B远洋运送公司与S分公司。 四、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70万元,乙方将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理解到甲方没有支付能力,便规定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甲方找到某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某,张某以经济学院的名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交了书面保证书,上面加盖了经济学院的公章。后来,甲方没有交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规定某大学承当连带责任。被告某大学辩称:事先一无所知,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担保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书面证据。 问:(1)保证合同与否有效?为什么? (2)被告应否承当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1)保证合同无效。由于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不得为保证人。本案当中,经济学院是某大学的内部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保证无效。 (2)被告某大学不承当连带责任。由于某大学事先对经济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并且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因此,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当连带责任。 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我司有一批盐酸欲发售,每吨5 000元。如贵公司故意购买,请速与我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觉得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等等。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规定甲公司承当违约责任感,补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请根据国内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如下问题并阐明理由:(1)乙公司能否规定甲公司对其承当违约责任(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承当什么责任? 答案: (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规定甲公司对其承当违约责任。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但愿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的意思表达。要约是但愿和她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可见,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传真才是要约。此外,合同法还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设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诺有效,而甲公司则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由于合同成立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因此这二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去规定甲公司补偿损失。 (2)根据国内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承当损害补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因素告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了资金和仓库,导致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故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当缔约过错责任,补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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