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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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律师事务所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甲方:江苏*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伙关系,增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着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合伙、平等、自愿、互利、互信的原则,就*诉讼保全责任险产品的推广、服务事宜达到如下合同(如下简称“本合同”)。以上单指其一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第一条 合伙主体甲、乙双方为本合伙合同主体,商定在产品推广领域建立合伙关系。合伙关系:乙方为甲方优先选择的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重要合伙单位。第二条 合伙方式及范畴本合伙合同拟定了双方合伙的基本权利、义务和通过双方初步探讨后达到的合伙意向。(一)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及会员单位提供专属的诉讼保全服务方案;(二)乙方将同步提供相应的产品知识培训、投保操作流程培训及其她甲方需要的服务;(三)甲方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向其合伙单位或客户进行本产品推广;(四)甲乙双方还将探讨通过模式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式进行加强合伙,实现强强联合。第三条 推动体制的建立甲乙双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推广、服务、协调和改善。甲方工作小组:姓名职务负责工作联系方式乙方工作小组:姓名职务负责工作联系方式第四条 知识产权双方批准,在制定和实行保险推广筹划过程中,双方是其各自知识产权(涉及商标、商号、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的所有人,但甲乙双方均有权将保险筹划的商定名称用于营销和培训资料。第五条 保密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及在本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对如下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另一方(如下简称“披露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另行直接或间接地为披露方之外的任何她人或实体的利益而使用:(a) 本合同条款;或(b)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状况;或(c)因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与本合同有关而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获得的或者由披露方向信息接受方或其关联方(如下简称“接受方”)传递的任何信息。但不涉及下述信息或材料:(a)非因接受方的过错,已进入公知领域或可一般性地获得的信息;b) 由第三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不受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的严禁;或c) 由书面记录证明已经由接受方合法知悉或独立开发的信息。双方均有权向其关联公司及其因工作职责需要而需知悉保密信息的雇员、高档职工、董事、代理和/或顾问(不问其所在地)披露以上信息,但应保证上述人员等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承当保密义务。 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到期或终结后继续有效。第六条 违约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违背本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补偿因违约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和损害。如果双方均违背本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应根据实际状况分别拟定。第七条 期限和终结1、 期限本合同自双措施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有效期为五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拟定,合同可继续履行。 2、 解除与终结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可以终结合同,否则属于违背本合同的行为。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状况下,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发送书面告知而立即终结本合同:2.1 另一方变得无力偿债、进入(无论强制性或自愿)破产或解散和/或清算程序。3、 终结后果本合同终结或到期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结或到期前(涉及终结日或到期日)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和/或各方明示或默示在本合同终结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任何条款。第八条 合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等法律予以理解和解释。第九条 争议解决对于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异议,如果无法在一方就此书面告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60)天内由各方经和谐协商达到一致合同而得到解决,则就此等争议、纠纷或异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其她规定1、 告知本合同项下规定或容许作出的所有告知、批准、批准或其她告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合同文首所书的收件人地址或任何一方告知的其她地址(涉及:电子信箱 )。上述文献在一方采用商定方式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后来即视为送达。发出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2、 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作出时才有效。此等修改和补充应作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严禁转让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所有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的分支机构不被视为本条第三方。4、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影响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商定履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畴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向对方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有效地以书面形式将具体状况告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由公证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就与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尽快协商拟定,但在未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状况下,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 文本本合同一式四(4)份,各执两份,均具有相似法律效力。 (下无正文)甲方: 江苏*律师事务所 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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