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员培训课件(招标代理机构实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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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实务基础招标代理机构实务基础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 陈川生 教授级高工Insert Title Text 第一章 招标投标活动的属性 第二章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章 住房建筑标准文件解读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解读 第五章 条例和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处理 第一章、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采购属于经济活动 二、招标采购活动属于技术活动 三、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活动属于法律活动 四、招标投标法的“一、二、三、四”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章八十五条 一、招标采购属于经济活动一、招标采购属于经济活动 采购就是从组织外部获取资源的一项经济活动。首先,采购的标的物是采购人用货币交换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能满足其需要的特殊商品或商品,商品的属性首先是经济性。其次,为了满足采购需求,采购行为应当科学管理,作为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学的规律,包括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学。招标采购是经济领域中采购方式的一个重要形式,属于微观经济范畴。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微观经济学中多目标选择理论、博弈理论、目标排序理论的基本规律;在国家管理层次,对于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由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法律规范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管制,属于宏观经济范畴,对于这些项目的管理,有一个比较利益最大化的权衡。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管理的范围、内容、力度不同。当然,作为经济活动的首要规则是价值规律。第三,采购人作为行为主体也一定遵循经济人法则。1、经济人概念 经济人的概念来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一段话: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好处。之后,西尼尔定量地确立了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公理,约翰穆勒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经济人假设”,最后帕累托将“经济人”(HomoOeconomicus)这个专有名词引入经济学。与“经济人”相对的概念是“道德人”或“社会人”。2、经济人的基本特征 “经济人”假说是交易的起点,是市场经济的起点。加拿大学者认为,“经济人经济人”应当是可能犯应当是可能犯错误人的假设,错误人的假设,(环球时报2012.2.28)“经济人”通过利他实现利己,利他是利已的手段,利已是利他的目的。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具有不同性质,但都是市场用“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仍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所以,“经济人”假说同样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隐含前提。在市场上追求各自利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应该表现出以下四大基本特征:1、自主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的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通过自由、自觉、自主地从事生产、交换、消费活动,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2、追利性。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主体追求各自利益的正当性和重要性。3、竞争性。社会主义“经济人”在生产、交换、消费领域展开竞争,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培育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经济机制等。4、预期性。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假设的边界可以概括为:“自利性”和“利他性”有机协调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有机结合,”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遵纪守法。以上四项基本特征表现为采购行为的四种形式即著名的经济人法则: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有位著名经济学家指出:制度设计关键是假设,从“好人”假设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结果,从“坏人”假设出发,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这个理论同样适用于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招标采购是经济活动,同样遵循经济人法则:经济人法则就是经济人犯错误的假设。国家和企业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努力把后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招标采购活动属于技术活动二、招标采购活动属于技术活动 首先,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标的物都有明确的技术属性。一般用技术标准和条件衡量。其次,采购行为的技术属性表现为两方面,一是采购标的物过程的技术属性,设置科学准确的评价指标属于技术创造,也有称作采购的二次设计,技术参数的而设计质量关系到采购目的的实现。二是采购技术本身的应用技术属性,采购部门依据企业级采购战略和项目本身合同策划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组织模式、标包策划以及确定采购执行顺序和重要事件点等,最后组织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合同。第三,采购活动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包括采购标的物专家和采购管理专家。按照世贸采购示范法采购标的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在某种意义上说,工程采购的标的是管理,由于施工项目的一次性、固定性和要素的流动性等特点,工程采购在缔约阶段主要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在履约阶段关键是加强合同管理。法律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在体现投标人管理能力的同时也是其技术能力的表述。货物采购的标的是标的物的使用功能,由于货物产品的多样性、技术性和来源的广泛性,在缔约阶段货物采购的风险主要是确定准确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在履约阶段由于标的所有权转换的时间相对集中,同工程的合同管理的重点在货物的交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的标的是智力,招标采购的风险是决标判断的准确,首先是技术能力。其合同管理有某种不可预见性。三、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活动属于法律活动三、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活动属于法律活动 1、招标采购活动的法律属性、招标采购活动的法律属性 首先,依法必须招标的标的物不能完全自由交易,受到一定的经济管制,采购标的物是法律活动的结果。这是由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标的物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不能由“采购人”一个人说了算,当然也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这样民事权利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就形成了所谓法律程序,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的管制体现为法律程序 其次。招标采购行为最终还是要缔结一个民事合同,这种改变法律关系的活动称之为法律意思表示。招标采购行为就是法律意思表示。第三,招标采购的主体大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招标人、投标人等作为法律活动的相对人。2、关于招标投标法律的若干问题、关于招标投标法律的若干问题(1)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1995年,王家福先生在给中央领导同志讲法制课时就明确指出“对于任何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了解其内容和意义,就不可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认为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所谓“公法”,其本质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机制,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等;“公法”和权力“Power”相对应。所谓“私法”,则是在市场经济中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私法”和权利“Right”相对应。(2)招标投标法具有公法私法两重法律关系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在规范经济秩序中,用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有两只手,一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二是国家这只有形的手;从法学家的观点看,市场这只手在法律上表现为民法,民法就是私法;国家这只手在法律上表现为经济法,经济法主要属于公法。公法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私法的核心内容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私法以效率优先私法以效率优先-概括市场经济一般行为规则,法条设计重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对等,重重在对当事人在对当事人权利内容的深入和细化权利内容的深入和细化,其管理重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公法以公平为本公法以公平为本-体现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利益,法条设计重在权衡管制的利弊平衡或者说国家社会的利益最大化,重在交易秩序的维护和保障。重在交易秩序的维护和保障。其管理重点在于对其义务的落实。简单地说,招标投标法就是竞争性合同订立加经济管制。四、招标投标法的“一、二、三、四”“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道德范畴)“二”两个组织,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买什么”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解决“买谁的”问题。“三”三种管理:程序管理合法 结果管理公平 投诉管理成本效率 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四项工作:制订方案、编制文件、执行程序、完成合同 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七章8585条条 第一章 总则 (1-6条)共六条 第二章 招标 (7-2条)共二十六条 第三章 投标 (33-43条)共十一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44-59条)共十六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共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3-82条)共二十条 第七章 附则 (8385条)共三条 同招标投标法相比增加了第五章 立法指导思想:面对现状、解决问题、制度创新 条文特点:规范程序、细化标准、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两个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关于资格审查文件 二、关于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一、关于资格预审文件一、关于资格预审文件(一)资格审查的法律内涵(二)资格审查的内容(三)资格审查的主体 一一、关于资格审查文件关于资格审查文件(一)(一)资格审查的法律内涵资格审查的法律内涵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相对人履约能力的审查是招标人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即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主体合格是缔结合同的基础条件。如果说投标相当于考试,资格审查就是选择符合主体合格条件的若干好学生。所谓中标人就是主体合格的好学生参加考试的优胜者。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之前与评标分开而独立进行的,资格后审是开标后在评标阶段进行的审查 资格预审是为了解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三过”问题,即投标人过多、招标成本过高、评标时间过长采取的一种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开标前预审的方法可使评标工作得以集中精力于评比标价和标书的实质性响应方面。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实力不足的投标人进行恶性低价夺标情况出现的可能性,降低了恶性竞争,从而能更好地吸引和激励优秀的投标商参加投标,即可报出既实际又有竞争力的报价。同时,由于排除了不合格的投标人,从而减少了评标工作量,这无论对业主还是投标商都是十分有利的。(二)(二)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30号令)第20条对资格审查的内容规定如下:“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上述条款可归纳为主体合格、能力合格、正常状态、信用合格和其他合格等5个方面。在货物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中能力合格包括制造能力和服务能力两方面内容。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在赋予招标人权利的同时,也对招标人提出两条禁止性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三)资格审查的主体(三)资格审查的主体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的主体是招标人 包含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据资格审查报告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审查的主体是资格审查委员会 依法组建 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申请文件评审 并直接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二二、关于招标文件关于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内涵(二)招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三)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四)法规对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五)条例对招标文本违法行为的认定(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一)(一)招标文件的内涵招标文件的内涵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法作为程序法所对应的实体法是合同法。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一些特定的交易活动中,在当事人“要约”的环节之前,还有一个“要约邀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招标公告、编制出售招标文件是交易活动中的“要约邀请”。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书”。一般讲,招标文件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要约邀请的科学、规范,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即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准确地提出要约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在市场经济中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私法”的立法宗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编制招标文件是表述交易活动中“买什么”的意思表示。投标文件则是对招标人的“要约”,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决定了“买谁的”,并签订正式合同完成交易。这时,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一般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则构成全部合同的组成部分。(二)(二)招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招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具有以下作用:(1)招标人表达招标采购愿望的申明申明;(2)招标人描述拟采购标的物商务和技术条件的说明说明;(3)招标人依法制定的招投标活动的游戏规则规则;(包括程序、内容和办法)(4)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基础和依据基础和依据。(三)(三)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 招标文件的质量应当满足四项基本要求。一是招标文件内容完整条款清晰;二是符合法律法规并充分贯彻招标人项目意图;三是能科学准确评选出最佳中标人,四是项目合同能够顺利执行并最大幅度地减少工程实施和结算阶段的纠纷。(四)(四)法规对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法规对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1)有关法规对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文件的限制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条例据此做了细化和完善,条例第24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同时,对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行为,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修改后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的内容 为了考察招标师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编制技能的要求,2009年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科目试题中案例分析第3题如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的哪些组成内容中体现招标人尽可能缩短工期的要求,并如何具体设置要求。”正确答案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合同内容中体现招标人尽可能缩短工期的要求。具体设置要求:(1)在投标人须知中说明计划工期在项目中的重要性,对工期要求警示投标人注意。(2)在评标办法中设置工期提前的评标优惠办法,对工期评价的权值、权重适当倾斜,工期超出计划工期的不予评标。(3)在合同商务条款中设置履约奖罚条款。”该题表明,“招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合同条款”是在招标文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合同条款尤为关键,它是招投标活动行为目标的法律基础。综合上述,招标文件一般由6部分组成即,(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5)技术条件(6)文件格式依照招标项目不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条件和文件格式也有所不同,如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条件分为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等 除了招标投标法上述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应当包括:1)明确规定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如需缴纳明确其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2)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3)明确规定工程完工期、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4)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5)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7)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9)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10)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五)条例关于(五)条例关于招标文招标文本本中违法行为的认定中违法行为的认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定供应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定供应商、限制所有制、其他)商、限制所有制、其他)关于不合理条件:1、脱离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盲目提高对投标人的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错配。如项目按国家规定投标人只需要三级资质就可以,招标人没有任何理由就提高到只允许二级资质以上的才可以参加投标;招标项目是三级公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二级以上公路的同类业绩;招标项目是一般的房屋施工,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1亿以上的注册资金等等,都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2、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体系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环境保护体系认证等或给予加分,对投标人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抗震救灾英雄在评标标准中给予加分等,都与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也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方面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如必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或对投标人设立地区限制,如必须是本地企业;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等。二、关于业绩加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全国性的业绩、奖项是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如鲁全国性的业绩、奖项是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如鲁班奖等由部门规章规定。班奖等由部门规章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但并不排斥特定区域项目的特殊性产生的对投标人的要求,实践中对于建设场址位于高海拔、冻土等独特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项目,确有必要将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如在西藏海拔3500米修建一民用机场,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西藏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但可以要求曾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三、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中的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交易活动执行游戏规则的成果,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和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对关系到合同文件编制的工作非常重视,不断推出各种类别的FIDIC合同版本,俗称彩色工程供世界各国工程界选用。如红皮书(Conditions of Contract Construction,CONC)是国际工程施工的标准文件,灰皮书(EPC/T)是总承包合同文件等。这些文件随着国际工程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几年推行一个新的版本。这些标准合同的最大的特点:一是平衡、可靠、有效。FIDIC合同条款公平分配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明确地规定了各方的义务,条文的执行有时限,争端裁决有程序、有规定。二是FIDIC合同条文全面、完整、清晰。该合同对实质性条款有详细的定义,不同条款有类似结构,便于比较和查找;同时合同的条件范围涵盖了合同管理,方便实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各方面工作的需要。三是公平、公正、国际公认。FIDIC合同由第三方的咨询工程师起草,没有业主强加的条款,公正的将风险分配给能够有条件控制它的一方,并经过长期合同实践的考验被国际同行广泛使用,其游戏规则被世界各发展银行推荐在世界范围内通用。从而保证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我国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机遇和挑战,就必须学习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游戏规则。可以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FIDIC合同的基本精神和思路,编制并推行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招标文件并逐步形成标准文本体系(二)我国的标准文本体系(三)合同的风险分配原则 1、采用工程量清单中风险分担原则(1)完全承担的风险 如在清单计价单价合同中,承包人应对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承担完全责任。包括管理费、利润等(2)有限承担的风险 如在清单计价单价合同中的市场风险,承包人应当有限承担,一般材料超过基准日的5%,设备使用费超过10%,可以调整。(3)完全不承担的风险 由于法律政策变化造成的风险2、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单价合同风险示意图 3、总价合同的适用总价合同的风险分担示意 第三章 住房建筑标准文件解读 一、适用范围 二、资格预审文件的特点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一、适用范围(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标准文本。”所谓“应当使用”包括:1、项目的适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标准文本对适用文本的规定,如某标准文本适用的项目,标准文本的强制性内容和示范性内容规定等。2010年6月9日,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和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为56号文件的组成部分。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二)行业文本的强制性部分: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2、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2、3、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4、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5、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选择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以及评标价的折算因素和折算标准。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本章所附的各个附件属于示范性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作选择性选择性引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或者以附件方式在“评标办法”中集中列示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6、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性内容 1、第三章评标办法所附的各个附件属于示范性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作选择性选择性引用。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示范性内容,但是,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外,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本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但必须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3、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是示范性内容 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是示范性内容,但是,技术标准第一节“一般要求”充分考虑了与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相互衔接,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并在其基础上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其中以空格标示的以及第二节和第三节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5、作为对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和通用合同条款完全引用的补充,行业文本设置了投标人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和专用合同条款以满足不同项目的需要。(四)关于行业资格审查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二、资格预审预审文件的特点(一)文件内容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申请人资格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5申请报名.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报名。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8发布公告的媒介 9联系方式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正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前附表是针对项目的补充规定。前附表除了空白处需要招标人填写外,对需要补充的第九款作了补充。(二)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1、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1)强制性条款:本章正文部分(2)补充性条款:审查办法前附表 2、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至少4项 详细审查:至少8项 3、本章附件A参照评标办法程序细化为:审查准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五项步骤。附件的注意事项()关于文件的密封和拆封 A2.3.3在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见证全体成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审查委员会成员推荐的成员代表检查各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并打开密封密封和标识情况并打开密封。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招标人作出说明。必要时,审查委员会可以就此向相关申请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相关申请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应附上由招标人签发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如果审查委员会与招标人提供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核对比较后,认定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系由于招标人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申请人对其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关于通过预审不足三人的处理 A5.3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关于资格预审报告 A5.4编制及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4.1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建筑施工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2)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3)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3)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说明;(4)审查过程、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4)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5)审查结果汇总表;(6)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7)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审查活动暂停 A6.1.1审查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审查的原则,按审查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审查工作无法继续时,审查活动方可暂停。A6.1.2发生审查暂停情况时,审查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申请文件和审查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审查的条件时,由原审查委员会继续审查。A6.2 关于中途更换审查委员会成员 A6.2.1 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审查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中途退出审查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A6.2.2 退出审查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审查环节中,需审查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补充条款 (三)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评标程序同合格制的区别(1)增加了2.3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财务状况:-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认证体系:-信誉:-生产资源:-3.1.2验核原件的具体要求-2、关于评分的示范性规定 A5评 分 A5.1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分的条件 A5.1.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超过本章第1条(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时,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A5.1.2按照本章第3.4.1项的规定,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前附表)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不再进行评分,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A5.2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分的对象 审查委员会只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 A5.3评分 A5.3.1审查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章第2.3款规定的标准,分别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分结果。A5.3.2申请人各个评分因素的最终得分为审查委员会各个成员评分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并以此计算各个申请人的最终得分。审查委员会使用附表A-5记录评分汇总结果。A5.3.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A5.4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排序 A5.4.1审查委员会根据附表A-5的评分汇总结果,按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使用附表A-6记录排序结果。A5.4.2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排序时,如果出现申请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以评分因素中针对项目经理的得分高低排定名次,项目经理的得分也相同时,以评分因素中针对类似项目业绩的得分高低排定名次。3、关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A6.1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附表A-6的排序结果和本章第1条(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按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使用附表A-7记录确定结果。A6.2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A621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附表A-6的排序结果,对未列入附表A-7中的通过详细审查的其他申请人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带排序的候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使用附表A-8记录确定结果。A6.2.2如果审查委员会确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未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投标、明确表示放弃投标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被拒绝投标时,招标人应从附表A-8记录的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候补)中按照排序依次递补,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A6.2.3按照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6.3款,经过递补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A6.3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三个 (同合格制相同)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一)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组成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强制)(强制)附表一:开标记录表(以下示范)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附表六:确认通知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增加)(二)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的区别(三)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 10.7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本条同条例第5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条例54条还规定了公示的起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10,7规定不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不少于3日的规定,同时指定了公示的媒体。(四)关于重新招标 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正文第8条(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该条是对30号令第29条的补充,和27号令同一行为规定统一。27号令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五)关于解释权 10.12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在合同履约阶段按照法定顺序解释 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一)法律适用: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 1、正文内容“1、评标方法、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2详细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2详细评审 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4评标结果评标结果“2、关于拦标价和招标控制价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拦标价拦标价=标底价标底价(1+)。)。(适用于设置标底项目)(适用于设置标底项目)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适用于无标底但设置最高限价的项目)(适用于无标底但设置最高限价的项目)3、关于否决投标的规定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A3.5.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3.5.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4、关于对投标报价算数错误的处理 标准文件评标办法3.13条款“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建筑行业标准文件建筑行业标准文件A3.6算术错误修正算术错误修正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表示投标报价算数修正的约束力是对评标程序评标价的约束,合同价以投标报价为准。5、关于推荐中标候选人、关于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6、关于否决投标的条件 附件附件B:废标条件: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12种)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B1.6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B1.7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B1.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第第10.6款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规定出席开标会的。(20项)项)B1.10(招标主体、招标行为、招标文件、其他)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7、关于备选方案的评审 E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E3.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E3.2 评审结论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三)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1、从附件的区别对比两种方法的异同2、关于评标办法前附表2.2.2的解读(1)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附件C规定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C1.备注:本附件的其他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折算方法自行编写。(2)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关于暗标编号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一)通用合同的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游戏规则(一般约定)1.11.12 第二部分:合同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2.-4.第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5.-9.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 10.-17 第五部分:项目竣工验收 18.-19 第六部分:其它附属条款 20-24(二)关于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和恶劣气候条件1)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和社会事件。责任:免责;处理程序:统计、通知、算账、风险共担2)不利物质条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可以克服 的地质条件 责任:发包人承担费用损失,无条件延长工期3)恶劣气候条件:可以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气候条件 责任:工期顺延;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三)专用合同中的若干问题解读 1、关于监理(1)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2)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2、关于约定分包或暂估价的招标方式“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导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的批准、标底或最高控制价的审定、中标通知书的签发,以及合同的审批等。3、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与维修的保证金挂钩的概念,即发包人可以扣留维修保证金的期限。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质量保修期: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这个期限内,承包人对与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即使此时发包人已经不扣留维修保证金,承包人仍然又义务进行维修。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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