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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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知识讲座材料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伙社法(下称法律)共九章56条,自7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此法里农民兄弟比较关怀的几种问题简介一下。一、 引 言合伙社就是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的农产品集中起来统一发售,卖一种好价钱,同样也可以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或农业技术服务的共同需求集中起来,统一采购或统一提供,把生产资料或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降得更低。例如说某地种板栗的农民,在加入合伙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发售板栗,当时的价钱很低,为什么?由于一家一户的农民产品的生产能力有限,产量很小,你一种一种地去和小贩说价格,就不容易把价格提高。合伙社成立后来,本地的栗农纷纷加入合伙社,板栗成熟收获后,产品都集中到了合伙社。这样收购商贩一方面失去了诸多零散的收购源头和有机可乘的压级压价、扣水、扣杂的机会,但是也大大减少了因货源分散而东奔西跑导致的收购成本,只得和合伙社谈判。这样合伙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发售栗子,甚至由于货源充足、数量很大,能满足加工公司的市场需要,合伙社还可以不通过收购环节将栗子直接卖给加工公司。这样减少了销售成本,栗子的价格明显地提高了,合伙社为农民赚了更多的钱,直接增长了农民的收入。同步由于集中起来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以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伙社的好处。例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人们合在一起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买小猪和买饲料的时候数量大了,价钱就有也许便宜,集中起来进行防疫也以便了提供服务的兽医人员,同步服务的质量也也许更好,服务的价格也也许下来。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以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这阐明联合起来共同闯市场可以获得比较好的市场条件。还例如说浙江有一种西兰花的生产合伙社,在这个生产合伙社里边,它制定了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等环节的技术规定,它的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目前它的产品质量有了保证,产品非常受欢迎。为了保持和拓展市场,它又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且凭借着这个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把它的西兰花推向了海外市场。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专业合伙社具有如下几种功能:第一,具有提高农民话语权的功能。第二,具有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的功能。第三,具有减少生产经营成本的功能。第四,具有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功能。第五,具有增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功能。 第六、具有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功能。第七,具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伙社,是增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华,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进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题中应有之义。二、农民的专业合伙社的概念及其特点那么什么是农民的专业合伙社呢?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伙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本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运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其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步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根据本法登记,获得法人资格。”这样农民专业合伙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公司法人同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法律的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伙社有这样几种特点: 1农民专业合伙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本之上,由农民个人自愿联合办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伙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加入农民专业合伙社不变化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办专业合伙社并不是要重新地归大堆。 2农民专业合伙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如下的分类原则为基本,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送、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伙社、养殖专业合伙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蘑菇种植、木瓜种植、蔬菜种植、桑蚕养殖、养猪、养鸡、养牛、养鸭、养鱼、茶叶、莲藕等专业合伙社。由于农民专业合伙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因此它的发展就不受地区的限制,例如说有一种合伙社,它的成员就遍及了三个县。固然跨地区发展要考虑合伙社发展的能力和规模。3农民专业合伙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逼迫她们成立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伙社;同步,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4农民专业合伙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伙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与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伙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毕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合伙社是一种好的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固然也有其她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例如说有的农民已经办了农产品经销公司,办公司和办合伙社,究竟有什么不同样呢? 合伙社和公司不同样的地方重要是有四个,第一种合伙社是农民之间互相协助的一种经济组织,公司重要的是一种投资行为。第二个合伙社和公司之间,在决策机制上是不同样的,合伙社是以每个成员一人一票为基本进行决策的,而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是以股权为基本进行决策的。第三个不同样是赚钱的分派方式不同样,合伙社的盈余分派,它是以交易量额为基本进行的,公司的利润分派它是以股权为基本进行的。第四个合伙社的成员和公司的股东,在组织里边的财产权利是不同样的。在退社的时候合伙社的成员她可以带走她的财产,但是公司的股东只能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这是不同样的地方。第四个不同样是办农民专业合伙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例如说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对于合伙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伙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规定,这就是一种比较明显的例子。第五个不同样是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一般的公司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本。三、如何办农村专业合伙社刚刚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伙社,但是办合伙社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办。法律规定办农村专业合伙社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方面是符合法定的条件。 这方面法律规定了办社的五个基本条件:第一种就是成立一种农村专业合伙社至少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在这些成员当中,农民要占80以上。法律也容许社会团队法人、公司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伙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公司以及某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队组织真正地协助农民把合伙社办好,因此法人成员的数量在法律上是有一种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如果你的合伙社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只能有一种。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不得加入专业合伙社。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制定一种章程。章程是合伙社最重要的一种文献,合伙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例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规定,合伙社盈余的分派,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第三要建立一种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有一种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伙社的理事长,由于理事长是合伙社的法定代表人。其她的几种,例如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与否设立由合伙社自己决定。第四个条件,合伙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住所就是合伙社的业务活动场合,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伙社自己建立的一种专门的场合,也可以是租用的,也可以设立在合伙社领导人的家里,这个都由合伙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伙社要起一种字号。合伙社登记后来,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有关给合伙社起名字尚有一种问题要注意,就是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名称应当具有“专业合伙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规定加入合伙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与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这些都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伙社的时候用合伙社的章程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由于不同类型的合伙社,对资金的需求也许是不同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些合伙社也许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也许需要比较少的资金,也有的也许主线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种蔬菜销售合伙社,我们家里均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种合伙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目前成立合伙社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也许就不用。由于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中起来了,在我们五个人中选一种代表去,例如说去贵港市区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种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后来,我们挣了钱再进行分派,固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伙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因此说法律对合伙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种比较宽松的规定。虽然如此,为了规范出资,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还是对出资形式做出了某些相应的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达。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第二个要件就是要开一种设立大会。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与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开设立大会重要是制定一种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选举产生合伙社的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和决定其她的重大事项。第三个要件就是要到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种登记的手续。法律规定专业合伙社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通过登记,合伙社才干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后来,你就可以用合伙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献: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献和身份证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七)可以证明农民专业合伙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伙社的业务范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献。”符合了这三个要件,并且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合伙社就算正式成立了,可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四、合伙化运动时期的合伙社与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区别本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中又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伙社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因此说,今天农民依法建立发展自己的合伙社,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后期的合伙化运动有主线区别。的确,农村中上了年龄的农民对上个世纪那场暴风骤雨式的合伙化运动仍然记忆犹新,以至于改革开放以来相称一种时期,许多人仍然谈“合”色变。那是一段布满激情、狂热和梦想的时期,几亿农民在伟大目的的召唤下,恨不得一夜之间跨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农业合伙化在短短几年内就经历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再到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高档农业生产合伙社的历程。事实上在一开始,国家就确立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协助的三大原则。但是不久,环绕农业合伙社的发展问题,特别是速度问题,浮现了剧烈的争论,主张稳步发展的同志被指责为“小脚女人”走路。“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在这种呼唤声中,合伙的组织限度迅速提高,高档社按照社区组建,但凡社区内的农户必须所有入社。参与合伙社的农民迅速增长,使本来筹划用或更长的时间完毕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就完毕了。本来那时的初级社和高档社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保存了社员生产资料的私有,特别是土地,仍然归农民个体所有。而高档社则将社员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全都归合伙社公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派,每个劳动力都要被分工派活,参与劳动,登记劳动工分。合伙社必须完毕国家规定的上交农产品任务后,才干按照工分进行分派,并且分派方案要经政府批准。事实上,合伙社的高档形态与随后而来的人民公社组织形态已无本质区别。高档社、人民公社不仅承当着生产经营过程的所有管理功能,并且承当着党、政、财、文等管理功能。用运动式的措施搞农民合伙,带来了的后果是沉痛的。由于片面强调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等因素,1956年终到1957年,各地不同限度地刮起了“退社风”。虽然组织形态越来越高档,但农民得到的好处却越来越少,失去的反而越来越多。因此,虽然不退社的农民,也开始选择以自己的方式逃避、抵制和悲观怠工。今天,我们返回头总结一下农民合伙化运动的失败的教训,不顾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利益规定,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固然是一种重要方面,但更不容忽视的是,它违背了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从世界合伙社发展历史来看,这恰恰是农民合伙的基本原则。这种违背基本原则的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当时农民的权益,并且使当今一部分农民仍然在新的合伙面前心有余悸。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定,扩大经营规模,抵御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广大农民又有了互助合伙的强烈规定,各类专业合伙组织在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基本上悄然兴起。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伙社不搞土地、牲口、农具合并,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伙社后来,仍然保存家庭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作为社员的农户仍然是一种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伙社只承当经济功能,并且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分散在农户中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只是就农户社员家庭干不了、干不好的经营事项,为成员提供服务。除了经济发展功能,农民专业合伙社不承当任何属于政府或者其她机构的职责。农民专业合伙社有必要筹集服务资金时,会采用入股的方式,社员资产与合伙社资产有明确的界线和清晰的账务记载。入社的成员不受所在社区和行政区域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发展生产的需要跨越社区和行政区域合法发展合伙社。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服务作业是由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进行的,多数农户社员仍在自己家庭内部从事生产劳动,不需要记工分,也不需要在全社范畴内对所有生产经营收入进行分派,只要社员大会承认,合伙社可以对在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盈余按照本法的原则和各自章程进行分派,不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批准。在农民专业合伙社里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社。退社是社员的一项重要权利,社员退社时不受歧视,并且有权根据本法从合伙社获取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目前全国已达17万个,带动会员农户和非会员农户580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目前的农民合伙组织,虽然规模大小不同,但与合伙社运动时期有了本质的不同,它完全是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参与的。今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组织起来的力量显然更强大、更能发挥主体的作用。由于农民专业合伙社是弱者的联合,有助于提高农户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国家鼓励、引导合伙社健康发展,并制定了有关的扶持政策予以扶持,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是过去合伙化运动中的行政逼迫推动。同步,为了明确农民专业合伙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因而就有了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的出台。它的出台恰逢其时地为农民走向新的合伙,提供了最主线的法律保护。此后一种时期,农民新型合伙将会进入一种黄金发展时期。农民合伙组织的壮大,无疑又会加速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五、社团(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伙社法颁布此前,有某些农民合伙组织,例如说农民技术协会、香葱协会、莲藕协会、茶叶协会等等已经根据国内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队法人登记,但是这些协会不是经济组织,也不是公司法人。由于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队,是指中国公民自愿构成,为实现会员共批准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队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依此条例登记的这些协会是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这些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伙形式,如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重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伙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其前程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伙社方向发展。但凡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免费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规定进行生产销售。而专业合伙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伙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觉得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的模式。其基本特性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伙经营、互相协助的经济组织。此类合伙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商定共营公司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伙社除按股付息外,重要按提供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伙社也是公司法人。为了避免与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农村专业合伙社法调节对象不涉及各类协会。但是,在农村专业合伙社法实行后来,既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如果需要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改名为专业合伙社,并到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如果仍旧延用协会的名称,则根据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到不到工商部门登记其法律效力是不同样的。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伙社法人营业执照(如下简称营业执照),获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伙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伙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由此看出,到工商部门登记是获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必经的程序,只有到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组织,才可以获得公司法人资格,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伙社,一定要去进行工商登记。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和进行登记的就不同样。例如说你以合伙社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是你没登记,那么将来发生纠纷,法律就难以保护你。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伙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也不能以合伙社的名义去办贷款,更得不到国家的有关扶持和保护。五、合伙社成员利益的保护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伙社法里面一种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这方面法律做了如下几种规定:第一就是合伙社一方面要为每一种成员设立一种成员账户。 合伙社成员账户的作用重要有两个: 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伙社成员和合伙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个就是要以账户为根据作为合伙社盈余分派的根据。合伙社成员账户重要记录三项内容: 第一是成员在加入合伙社时对合伙社的出资;第二是记载这个合伙社成员在合伙社期间合伙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第三是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伙社期间与合伙社进行交易的状况。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就是由于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伙社之间的财产关系。过去我们搞过合伙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人民公社里,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晰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伙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法律里面就规定了一种合伙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事实上就是要记录合伙社里的社员在合伙社里边有多少财产,从中明确了合伙社成员与合伙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法律的规定,合伙社的成员以它的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本对合伙社承当有限责任。合伙社账户制度也是国际上合伙社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第二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伙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派?盈余分派是合伙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解决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互相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对于合伙社而言,与一般的公司法人不同,其利润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奉献,也有成员与合伙社之间交易的奉献,因此,合伙社的盈余分派,核心是要合理拟定交易量返还与按照出资分派的界线。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可分派盈余。可分派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派给成员,具体分派措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策拟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派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派给本社成员。”就是说,在盈余分派的时候,要有一种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伙社交售产品为主的,即要以农民与合伙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重要的分派根据,并且盈余分派以四六开这个比例为基本的原则。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派盈余的60。什么叫可分派盈余呢? 例如说合伙社在今年发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派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也许要先做两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也许是此前的亏损,第二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合伙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在做完这两件事情后来,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派的盈余了。如果完毕了上边两项工作后来,剩余了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派盈余,怎么分派呢?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按照成员与合伙社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什么叫交易量和交易额呢?有些农产品也许在社员与合伙社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伙社提供了多少斤农产品来记载的,也有也许是以社员向合伙社提供产品时的结算价格多少元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多少元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派盈余的60。就是说我们有六千元可分派的盈余,如果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的形式返还给社员,其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六千元的60%,即三千六百元。固然这个返还比例在合伙社的章程中还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派,任何一种合伙社,在进行这种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形式返还的时候,返还比例都不得低于60。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按这种比例形式返还如何操作呢?例如说这三千六百元钱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这一百个成员交售的产品也许是一共是一万斤,这一万斤里面,每一种成员交售的数量是不同样的,有人多也许有人少,例如说有一种成员占了10,此外一种成员也许只占1,那么的话,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10的成员。那么的话,交售占了一万斤1的成员,她在分派的时候,就只能在三千六百元里头按照比例返还,获得1的份额,这是按照比例返还。返还之后剩余的那一部分可分派盈余就是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在分红返还的过程当中也有几种问题要注意,第一返还的根据是什么呢?它的计算根据是这样构成的,一方面是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第二要把国家补贴或者社会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种成员的份额,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种根据。还是以刚刚六千元可分派盈余为例,我们已经把六千元可分派盈余的部分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给成员了,那么剩余的这一部分尚有两千四百元是要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的,这两千四百元的分派一方面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边记载的成员在合伙社当中的财产份额。例如张三她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伙社总财产的5,那么的话,她以这个为根据,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她的就是两千四百元的5,固然如果这个合伙社她同步还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产的话,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种成员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根据,还是以张三为例,她本来占有5,如果这部分财产平均之后加到她的份额之上,她也许在合伙社的总资产当中就占有6的份额,那么这个6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派给张三的一种根据。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有关财务公开的规定。 财务公开是合伙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基本,所谓财务公开,就是有关合伙社经济活动的状况,成员有权去理解、去掌握。有关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有关的财务报表,涉及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派方案,亏损解决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公开放在合伙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合伙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伙社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第三、合伙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伙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的。合伙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伙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是一种,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我这个合伙社进行经济活动的状况,只有成员充足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经济活动的状况之后,才有也许进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有关民主管理。合伙社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足的民主权利,合伙社是农民拥有的一种公司,农民对于合伙社的重大事项有充足的管理的权利,这就是合伙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义。有关民主管理法律重要有这样几种规定:第一种是有关(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法律的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伙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重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职合伙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伙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伙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伙社的成员大会是由合伙社的全体成员构成的。如果合伙社规模比较大,合伙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伙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状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是和成员大会同样的。固然成员大会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可以做某些限制。第二是有关表决权的规定。合伙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社员在合伙社当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是什么?法律规定,合伙社成员在合伙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伙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充足体现了合伙社的成员在合伙社当中地位平等。在保证合伙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步,该法还设定了此外一种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附加表决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之外,合伙社还可以设立一种受到限制的表决权。这个制度的设立,重要是考虑到在合伙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有某些成员对合伙社做出过比较大的奉献,为了充足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她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基本之上,她还可以享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就是每一种合伙社设立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我这个合伙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例如我这个合伙社有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们合伙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可以超过20票,如果我设了20票的表决权,那么我合伙社总的表决票就是120票。第三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重要的形式。 在该法中,对于合伙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策,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这种决策应当由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有了成员大会,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有了对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农民成员在决定合伙社某些重大的经营事项的时候,就有了充足的体现自己意见的渠道,这是合伙社民主管理的基本。第五个方面就是法律对于合伙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伙社财产的行为与否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第29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背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批准,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她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她活动。如果合伙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背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六、如何退社加入合伙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伙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因此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有关的手续就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第一,如果你是一种农民,要退出合伙社,那么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伙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伙社提出; 第二,如果你是一种法人的成员,那你应当在半年此前向合伙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事实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伙社。由于你是在一种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伙社,因此你本来与合伙社签订的某些合同,你对合伙社承诺的某些义务,也许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伙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伙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也许你要承当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这个例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也许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固然也也许合伙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也许退回一千二百元。固然如果合伙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她某些因素,也也许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这里有一点需要人们注意,有一种状况下是不能办理退社手续的。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注: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浮现)的因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七、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某些基本的制度农民专业合伙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伙社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伙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原则与认证、农业生产基本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伙社予以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伙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伙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伙社享有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她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伙社发展的其她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扶持制度,这在其她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制度安排,对于增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这些制度我们贵港市也相应出台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扶持政策。一是财政方面。市级财政重点扶持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原则与认证、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等服务。各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合伙社发展。二是税收方面。认真贯彻各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伙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伙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合伙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物资,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伙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项目方面。可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实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可优先纳入扶持范畴统筹安排。四是金融信贷方面。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合伙社予以优先支持。五是用地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农业实行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伙社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专业合伙社兴办加工公司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用地筹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波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可自行贯彻耕地占补,也可以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贯彻占补指标。六是农产品运送方面。农民专业合伙社运送的鲜活农产品,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有关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并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以利于迅速通行。八、结束语 各位农民兄弟朋友、同志们,今天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做了简介,重要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我们如何办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及我参与了合伙社之后,如何在合伙社内,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尚有诸多重要的原则和制度,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一一简介,例如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等。农民专业合伙社法,不仅仅是农民如何兴办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法,它也是一部增进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法,为了增进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建设和发展予以指引、扶持和服务。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行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引、扶持服务之下,广大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积极性会有一种大大的提高,我们也但愿,农民专业合伙社,在此后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谢谢人们!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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