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探题问突冲力能据证的下角视系法

上传人:回**** 文档编号:122091463 上传时间:2022-07-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析探题问突冲力能据证的下角视系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析探题问突冲力能据证的下角视系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析探题问突冲力能据证的下角视系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系视角下的证据能力冲突问题探析尹伟民【摘要】 证据能力是某种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两大法系对证据能力的属性结识以及具体制度存在巨大差别,其因素在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和诉讼模式以及诉讼体制的制约,这种制约使证据能力的国际协调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对于证据能力冲突的解决应当重要依赖于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设计应当充足考虑到诉讼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所但愿达到的目的、具体的证据能力规则在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冲突法的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各国法律对证据能力规定不同,会浮现一项证据材料在一国可以被接受,而在她国却不具有证据能力的冲突,这种冲突重要体现为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有关证据能力规定的锋利对立。因此,以法系为视角,研究证据能力冲突的现状和成因,将有助于解决冲突,从而更为合适地审理案件。一、证据能力的界定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得以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无论是将其表述为“证据适格”还是“证据资格”,事实上都是强调一种原则,在符合该原则的前提下,证据材料才干成为证明的根据。证据能力在英美法中往往表述为“可采性”,是指“被容许成为听证、审判或者其她程序中的证据的资格。” 1在立法中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加以体现。就证据能力而言,多数状况下体现为对证据自身的限定,在某些状况下也也许体现对人的能力的限定。如对于证人资格的限制和对于证人特权的保护,这种规制在英美国家不属于可采性规则,但由于其对证据的使用和采纳具有一定的排除作用,因此,笔者将其列入证据能力的范畴。笔者对证据能力作广义界定,觉得证据能力是某种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资格。其内涵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材料能否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予以提供;二是每一项证据措施的提出,与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则。由此可见,除了有关排除规则之外,证据措施即法律所容许的形式,对于证据能力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证据能力事实上等同于“证据的采用原则”或者“证据的接受原则”,其外延涉及老式意义上的证据能力或证据可采性,但不限于此。一是法律对于证据措施的规定,涉及对证据措施的限制和对证人资格的限制;二是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有无;三是基于公正性和可靠性的考虑,对有关证据的排除。二、两大法系对证据能力的差别性规定及其影响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有关证据能力规定的锋利对抗,是对证据能力冲突进行研究的线索。同步,任何一种冲突,从主线上说都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冲突,因此,探讨两大法系证据能力差别性规定的影响因素,将有助于谋求法律冲突解决的新措施,摸索将来也许的发展方向。(一) 差别性规定两大法系有关证据能力的差别性规定重要体现为三点:一方面,证据能力的立法及属性不同。证据能力问题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节,一般而言,英美国家有专门的证据法对证据能力加以调节,而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缺少证据法部分,有关证据问题大多在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加以规定,并未有类似英美法的证据规则发挥作用。对于证据能力的属性,大陆法国家觉得证据能力是证据制度的构成部分,虽然也许在实体法中予以规定,但是其归根结底属于程序法,而英美法国家觉得证据能力问题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另一方面,证据能力规则的体现形式不同。证据能力规则是英美法中证据规则的主体,在法理上觉得证据规则的内容限于证据的可采性,并且其特色是涉及容许规则和排除规则两个方面的内容 2。而大陆法国家由于采用自由心证主义,在证据能力上的规则限定较少 3。最后,证据能力规则的功能不同。英美法中的证据可采性强调的是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的资格,设立可采性规则是基于对事实认定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陪审团受到不合适证据的误导。而大陆法国家设定排除特定证据规则,其着眼点不在于保障事实的认定,而在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维护特定的社会基本价值,更注重对证据措施的限制和对特权的保护,设立证据能力规则的目的更多的是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二) 影响因素就诉讼中的证据能力问题而言,它与一国的诉讼理念、历史老式以及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的态度密切有关,法律文化的差别是证据能力冲突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1.诉讼理念不同。大陆法国家的司法活动更为追求实体公正,在诉讼理念上,更多地追求实质真实,表目前证明问题上就是努力查明案件的真相,为此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法律不应过多地对证据的使用加以限制。而英美国家的司法活动则关注的是如何合适解决纠纷,更为注重程序公正,她们觉得,司法证明活动总会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并不可以完全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为最大限度地制约人的结识能力对事实证明的影响,法律事先作出限定,以一种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一定限度上也许使某些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无法在诉讼中发挥作用。2.证据制度历史发展进程不同。随着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发展,欧洲大陆的证据制度由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转变,其核心内容在于:所有的人和物都可以成为证据措施,所有的证据措施都可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只要某一案件材料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都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能力的影响就表目前证据能力或证据措施原则上无限制 4。而英美国家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定与陪审团的浮现直接有关,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得非专业人员进入到诉讼程序,为了避免不合适的证据影响非专业人员对事实的认定,英美法规定了大量的证据能力规则。3.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的结识不同。在英美国家,由于对陪审团认知事实能力的不信任,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设定限制,在证据中强调证据可采性规则。虽然陪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衰落之后,证据可采性规则仍然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主体,其因素在于英美国家的法官在诉讼中的工作侧重于解决纠纷,行使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则是一种司法官员,其工作是认定事实并机械地合用法律的条文,更多地行使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人们更乐意将英美法官看作一种法学家,而将大陆法官看作一种进行事实认定者和合用按照法律逻辑和条款的操作者。从这个意义上,大陆国家法官的事实认定能力受到极大信赖,法律较少以明确的规则对其调查范畴加以限制。由此,一种国家在立法上与否注重证据能力规则的作用,与整个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的结识有一定的关系。除了法律文化之外,诉讼模式和诉讼体制的不同也是导致证据能力冲突的因素之一。有学者觉得,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两个基本不同点,正是这两点不同导致两种法律体系在证据法律制度上产生诸多差别。一是证据的收集和调查问题;二是案件的审理方式,特别是证据的提供方式 5。事实的认定机制、诉讼模式和审理方式是两大法系证据能力规定不同的重要因素。三、法系视角下的证据能力冲突解决途径对于证据能力冲突,笔者提出两种解决途径,一是证据能力规定的全球一体化,二是法律合用。对于前者而言,尽管存在全球协调的基本,但由于证据制度自身鲜明的民族性、各国法律文化背景、诉讼理念、诉讼体制和诉讼模式的差别,其一体化的设计更多地反映了一种抱负状态,实现面临极大障碍。在现阶段,证据能力冲突的解决重要依赖于冲突规范。(一) 证据能力冲突全球协调的也许性与障碍随着国家间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增长,解决纠纷方式的协调和趋同显得日益重要,证据能力规则的全球协调有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种熟悉和平等的诉讼环境。在各国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浮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互相交融的局面。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增添了英美对抗制的色彩,而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则愈来愈注重强化法官职权,英美诉讼模式和大陆诉讼模式之间界线的淡化,为证据能力规则的协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也许。二战后,两大法系的证据制度浮现互相接近,彼此借鉴和吸取的局面。在英美法国家,有关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用例外愈来愈多,法官审理案件较少受到针对陪审团制定的有关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的限制,而在大陆法国家则在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增长了某些证据排除规定。同步,虽然各国法律对证据能力的规定大相径庭,但是,在拟定证据能力的资格条件时所考虑的因素却是基本相似的,即诉讼的时效性、争议的拟定性、科学技术的发展、避免欺诈的也许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等等。这些决定因素使各国法律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定具有共同的基本,而这种共同的基本性因素,又使证据能力的国际协调成为也许。但同步,法律文化、诉讼模式和诉讼体制的不同使得证据能力的国际协调存在巨大障碍。因此,对于证据能力而言,尽管存在着全球协调的必要性和理论基本,但是由于证据制度自身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它与一国的诉讼体制、诉讼理念、历史文化背景密切有关,不能脱离一国的社会制度而孤立存在。因此,证据能力问题的全球协调是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的,但是这一目的的实现受到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制约,受到诉讼自身特点的制约。(二) 证据能力冲突的法律合用按照老式观点将证据能力归入“实体”或者“程序”范畴,从而拟定法律合用,事实上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如果将其列为“实体”事项,也许会不利于维护法院地法在程序上的利益,如果将其列为“程序”,则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得法院地法对于证据能力的规定,成为择地行诉的考虑因素之一,从而忽视与证据及当事人权利关联更为密切的国家法的利益。证据能力问题波及证据的形式及证据的采纳原则,究其实质,属于程序性问题,应当合用法院地法。但同步,证据能力又和实体法密切有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民事实体法有关民事行为的形式要件和责任要件的规定,在各国的民事实体法中大量存在着证据措施规范。因此,证据与否具有证据能力,既要满足法院地法的规定,又应当符合证据形成地和法律行为地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证据能力规则的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充足考虑到诉讼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所但愿达到的目的,具体的证据能力规则在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冲突法的目的和原则。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出发点,也许会对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内涵作不同的界定,两者的外延所涉及的内容也也许会有所不同。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国际私法立法、澳大利亚国际私法的改革、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的改革、德国国际私法的改革,无一例外地反映了一种现象,即突破了证据能力冲突合用法院地法的老式,原则上觉得证据能力的法律合用与支配实体法律问题的准据法密切有关。同步,当今世界上内容较完备、技术较先进的国际私法法典之一的1992年罗马尼亚有关调节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令,将证据能力更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对法律合用分别作出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对证据能力冲突法律合用规定的先进性体现为两点:一是在证据能力冲突法律合用的规定上充足考虑案件解决的便利和公正,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在证据能力冲突法律合用的规定上充足促使证据的成立,尽量使证据可以被采纳。上述规定体现了目前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向,即弹性、公正和有利。由此,对于证据能力的法律合用,在一定限度上也许合用外国法,但是对于外国法律的合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公共秩序的保存。由于证据制度中的法律冲突也是比较多的,固然也也许存在某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在证据制度中,公共秩序保存仍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 6。四、证据能力及其冲突问题国内证据立法和冲突立法起步较晚,对于证据能力以及证据能力冲突问题,立法较为单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无“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的概念,这一理念只是涉及在某些具体的规则当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问题,而是强调法官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对于诉讼中也许存在的证据冲突及其法律合用,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还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均未作规定。一般而言,人们似乎更乐意将证据看作程序问题,从而合用法院地法。这一点体目前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证据立法,有关证据的规定多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6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也被归于程序法的司法解释。但事实上,国内的证据立法并不完全属于程序法范畴,在实体法中也有有关证据和证据能力的规定。对于证据冲突的特殊性,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举证责任制度上,更多地关注对举证责任的属性和法律合用进行探讨,之因此作出这样的情形,其因素在于学界普遍觉得,举证责任问题不仅仅是证据法上的证明责任分派问题,更是一种实体法上的问题,它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紧密有关。反观证据能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引起过多的关注,实务中仍然是将法院地法作为判断证据能力的法律根据。事实上,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以及证据能力问题,一味地将其认定为程序事项而合用法院地法,案件的审理未必能获得最佳的成果。证据能力问题既具有实体法的属性,又具有程序法的属性。由此,在一国的国际民事诉讼中,如果僵硬地合用法院地法,也许会不利于当事人在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可以预见其权利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引导,反而也许导致当事人的择地行诉。因此,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中证据能力的法律合用问题,应当对证据能力的范畴进行辨别,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看待,同步,充足考虑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原则的运用和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状况予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及本措施的执行状况实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