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21219315 上传时间:2022-07-1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7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推广技术成熟、安全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效果。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外遮阳产品等,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第三条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推广目录,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程使用情况组织质量抽检和专项检查。第四条 鼓励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可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二章 备案申请条件及范围第五条 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生产企业向市墙革节能办自愿申请备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供货能力(生产规模要求见附件一);(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岗位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四)企业建立实验室,具备满足要求的检测设备,具有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五)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执行企业标准的须经过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六条 材料和产品范围:1、外墙外保温系统;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3、建筑外遮阳产品; 4、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三章 备案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第七条 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二,可在下载);(二)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四)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外墙外保温系统需提供以下完整检验报告(其中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其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必须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22-2006);1系统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2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3保温系统各辅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4、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须提供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复检报告;(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IS9000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六)企业所在地区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七)产品质量检验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附照片影印件,外地企业需提交从厂门到生产线和实验室的不间断视频图像);(九)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当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证明,并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申请备案企业对以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查验。第八条 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于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季度首月前15天(逾期移至下一季度申请)。第九条 市墙革节能办在接受备案申请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做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第十条 市墙革节能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颁发备案证书。评审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市墙革节能办提出复审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第十二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备案。第十三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外地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和销售产品的)须每季度向市墙革节能办报送销售统计报表。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提供的备案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市墙革节能办备案专用章。第十五条 市墙革节能办加强对备案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管,每年将对取得备案证书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50%。抽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并暂时收回备案证书,整改复检合格后可恢复备案证书的使用。第十六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者,注销其备案证书并予公示:1、一年内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或拒绝抽检和整改不合格的;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3、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证书的;4、涂改或将备案证书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的;5、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或在报表填写中弄虚作假的;6、生产企业已注销或停产的;7、备案有效期内,产品被国家和省列为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8、逾期未申请备案复审换证的。备案证书一经注销,一年内不予重新申请办理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认定管理办法(宁墙办200914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解释。附件一:一、外墙保温生产企业规模应达到:(1) 复合砂浆保温系统生产企业:保温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2.5万m3;粘结砂浆、抗裂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3万吨。(2) 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生产企业:粘结砂浆、抗裂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应大于3万吨。二、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干粉料生产工艺装备:(1) 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2) 有效容积大于1500L的混合机;(3) 外保温砂浆产品应具备产品二次混合设备、均匀出料系统;(4) 产品自动包装设备;(5) 自动除尘设备。三、生产企业实验室: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恒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主要试验设备。附件二: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资本(万元)企业性质企业人数技术员人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系统名称及执行标准组成材料及执行标准检验单位名称型式检验报告时间主要生产设备 (型号和生产厂家)主要检测设备 (型号和生产厂家)环境保护设备及措施检验员姓名及资格培训证书编号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意见(外地企业提供)年 月 日(签章)南京市墙革节能办备案意见年 月 日(签章)备案证书编号备案有效期备注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