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课件

上传人:good****022 文档编号:120842689 上传时间:2022-07-18 格式:PPT 页数:107 大小:9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前言 条例的起草背景及危险化学品常备知识 *石化行业的高速发展与行业的高危险性要求加强 安全立法;我国石化行业品种多,产量大,危险 源分布广且呈增长。 *加强危险化学品立法进度,是依法行政的必须; 1987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99年 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等均已不 能满足市场和管理机制的发展和变化。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频发,反映了我国对突发事件 的应急能力低,急需从法律角度建立应急机制。 3 *2001.11.30国务院秘书局向中央领导汇报了存在的现状 和问题,报送了关于有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报告,国 务院领导明确指示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各部门 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监 督局等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化学品事故的频发促进了修改的进度: -深圳清水河93.8.5危险化学品仓库火灾爆炸,死15人。 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北京东方化工厂油罐区火灾爆炸事故,97.6.27,死9人 ,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且在香港回归前夕; -广西玉林2.5kg氰化钠误售事件,2001.9.9; -安徽涂州加油站泄漏爆炸事故,引起5小时连续爆炸, 方圆2公里内居民撤离疏散; -洛阳洛宁11.67吨氰化钠溶液爆炸,2001.11.1。 4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和类别 危险化学品是指物质本身具有某种危险特性,当 受到摩擦、撞击、震动、接触热源或火源、日光爆晒 、遇水受潮、遇性能相抵触物品等外界条件的作用, 会导致燃烧、爆炸、中毒、灼伤及污染环境事故发生 的化学品。 按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可分为8类: 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 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 8.腐蚀品。 5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1、化学品活性与危险性:许多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其活性都很强,活性 越强的物质其危险性就越大。 2、危险化学品的燃烧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均可能发生燃烧 而导致火灾事故。 3、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除了爆炸品之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 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 物等都有可能引发爆炸。 4、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除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中的一些物质也会致人中毒。 5、腐蚀性 6 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燃烧三条件等基本概念 燃点:可燃物质在空气中,当达到一定温度时,遇火源就燃烧,而且移 去火源后还继续燃烧;可燃物质被点燃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也叫 做着火点。 闪点:可燃液体能挥发变成蒸气,散发到空气中。温度升高,挥发加快 。当挥发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和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出火花时,把这 种短暂的燃烧过程叫做闪燃,把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 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并不是在任何浓度下遇 到火源都能爆炸,而必须是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称为可燃气体的 爆炸极限(包括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燃烧三条件:可燃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 7 n燃烧是一种同时有光和热发生的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具有3个特征: -是一个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 -放出大量的热; -发出光。 n燃烧的历程:可燃物质的燃烧一般在气相中进行。由于可燃物质的状 态不同,其燃烧过程也不相同。气体最易燃烧,燃烧所需要的热量只 用于本身的氧化分解,并使其达到着火点。气体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 全部燃尽。液体在火源作用下,先蒸发成蒸气,而后氧化分解进行燃 烧。固体燃烧有两种情况,对于硫、磷等简单物质,受热时首先熔化 而后蒸发为蒸气进行燃烧,无分解过程;对复杂物质,受热时首先分 解成其组成部分,生成气态和液态产物,而后气态产物和液态产物蒸 气着火燃烧。 n任何可燃物质的燃烧都经历氧化分解、着火、燃烧等阶段。 燃烧过程、易燃液体和爆炸极限的影响因素 8 (1)可燃气体的性质; (2)可燃体系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极限变宽,危险性越大; (3)可燃体系的初始压力增大,爆炸极限变宽(干燥CO除外), 危险性越大; (4)火源能量越高,爆炸极限越宽,危险性越大; (5)容器尺寸和材质:容器管道直径越小,爆炸极限范围变小, 危险性越小; (6)体系中惰性气体含量越高,极限变窄,危险性越小。 影响爆炸极限的因素 9 危险化学品的禁配与储运安全 1、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 如危险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 净,使用的工具不能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 铁路运输时,限制使用篷车(包括毒品专用车)装运,整车发送 的毒害品和有放射性的矿石、矿砂必须使用毒品专用车; 对易燃易爆品,如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 品等应选用木底篷车装运; 互为禁忌、接触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物品不能同车运输等。 10 2、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 GB15603-1995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要求,贮量的限制以及 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要求。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 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3、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把危险品 包装分成: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小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4、混接触和混储运的危险性 某些化学品相互接触或混合时其危险性更大。有些化学品相互接触 或混合易自燃,有些易发生火灾或爆炸。因此,必须掌握危险化学 品之间的抵触和不相容性,以保证其储运安全。(一般氧化性和还 原性物质混装危险性较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 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 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12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原条例共74条新条例共102条 13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14 第一章 总则(共10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 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15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 、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 、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 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 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 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16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 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 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 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 应资格的人员。 17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 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 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8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 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 化学品登记工作。 19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 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 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 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0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 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 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 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 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21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 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 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2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 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 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 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 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 品的行为。 23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 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 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 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 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 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 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 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25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本章共计17条, 26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 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 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7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 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 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 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8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 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 、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 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 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 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29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 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 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 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 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 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30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 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 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 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 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31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 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 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 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 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2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 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 、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 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33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 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 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 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 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 设施)。 *第十九条讲的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规定;包括: 1爆炸性物质(雷汞、硝化丙三醇- - -) 2易燃物质(乙烷、甲醇、汽油、煤油、乙炔、甲烷、石油气- - ) 3活性化学物质(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 - ) 4有毒物质(氨、氯、CO、SO2、SO3、氟- - ) 34 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标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 首先,明确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 性及数量。 其次,明确重大危险源分类:生产场所、贮存区。 然后,确定存在的危险物质种类,可依据标准中给 定的物质进行查询。 最后,比较临界量,按生产场所和贮存区危险物质 临界量的不同进行确定,等于或超过标准中规定临界量 的,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q1 q2 qn Q1 Q2 Qn . . . . 1 35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 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 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6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 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 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 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 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 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37 做出评价结论 应急预案 安全对策措施 评价方法的选择、确定 单元划分 危险分级 定性、定量评价 影响因素、事故机制 发生的可能性 准 备 危险识别 定性、定量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 结论及建议 编制报告 安 全 评 价 现场勘察、资料收集 危险、有害性分析、识别 危险源识别 事故 安全评价的基本程序 38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 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 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 人员。 39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 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 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 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 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40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41 第三章 使用安全(共5条) 42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 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 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 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 定并公布。 43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 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44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 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 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45 第四章 经营安全(共10条) 46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 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 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 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 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7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8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 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 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 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 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 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 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 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49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 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 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 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0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 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51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 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 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52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 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 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 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 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 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53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 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 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 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 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 、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 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报告。 54 第五章 运输安全(共23条) 55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 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 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 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6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 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 、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 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 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 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 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 书。 57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 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 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 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 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 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 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58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 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 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 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的警示标志。 59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 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 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 设置明显的标志。 60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 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 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 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 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61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 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 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 运输安全的规定。 62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 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 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 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 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63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 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 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 并公布。 64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 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 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 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 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 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65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 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 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 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 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 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 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66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 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 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 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 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 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 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 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 、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 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 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 ,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管理。 68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 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 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方案相协调。 69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 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 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 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 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70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 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 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 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行。 71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共9条) 72 一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 信息支持。 *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 1危化品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危险性不明或新危化品需提供检 测、评价报告;4一书一签;5单位全天的应急服务电话;6危化品采用 的产品标准。 *登记的程序是由地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的登记办公室受理审查, 集中报国家审批。 73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 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 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74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 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 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 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7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 、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10个方面: 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6、保护措施程序 2、危害辩识与风险评价 7、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3、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4、应急设备与设施 9、培训与演练 5、能力和资源 10、应急预案的维护 *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包括总预案、程序、说明书、记录。 76 应急预案培训的原则和范围 应急培训与演练的指导思想:应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 ,逐步提高为原则。 基本任务: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 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 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 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培训应包括: (1)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 (2)社区居民培训 (3)企业全员培训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应急培训的内容包括: (1)报警(2)疏散(3)火灾应急培训 (4)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77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 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 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 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 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 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78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 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 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 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 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 、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79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 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80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22条) 81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 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 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罚。 82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 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 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83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 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 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 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 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 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 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 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84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 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 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 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 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 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的; 85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 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 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 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 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86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 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 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87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 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