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规,案例,2.1.3 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 1、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 、市 、建制镇。 我国城市数量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132个增加到2008年的655个,城市化水平由7.3提高到45.68。 2、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镇基本条件是: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非农业人口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2000人的乡政府驻地。到2006年全国建制镇大约2万个 3、集镇是指由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类生产的聚居点,目前大约有310余万个,2.1.1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城乡二元结构,2.1.1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二元结构,2.1.1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同时: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过程中本土文化受冲击,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原城市规划法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表现在: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一些地方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改变规划、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问题很多;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乡村管理非常薄弱,亟需加强;一些发达地区初步形成的“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现行的规划实施制度进行改革;城乡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3)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 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水源保护区、机场即其控制区、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遗存等)。,(2)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新的城乡规划法将全部城乡规划法统一纳入一个 法律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布局,改善人民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2.城乡规划立法目的,3.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70条。,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4.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同内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划的其他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即为“三规合一”。 “三规合一”并非指只有一个规划,而是指只有一个城市空间,在规划安排上互相统一,同时加强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使规划真正成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5.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50年代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84年城市规划条例; 1989.12.26,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1.城乡规划立法概况,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 城乡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指规划区,即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人的适用范围是,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于该法。具体包括: 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2.1.4 城乡规划法制定与实施的一般原则,1.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如城市、镇、乡房地产开发、村庄农民建私房必须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第四十二条) 3. 环保节能原则。 4. 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 5. 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 6.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2.1.5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1.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国家计划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保障和前提。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重要依据,这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方面与途径。,2.1.5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2.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有侧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以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为原则,侧重于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进行考虑,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调整土地的空间利用,侧重于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对建设活动的引导控制。 编制城乡规划一定要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基本农田的基本原则,这既有利于城乡建设的发展,又能够保护现有耕地不被移作他用。,2.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三)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城乡规划体系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镇规划 3、乡、村庄规划,控制性详规 修建性详规,(一)城乡规划分类,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 城镇体系规划 指在全国或一定地区内,确定城镇的数量、性质、规划和布局的综合部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表现形式,是政府对全国或一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从宏观上控制城镇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1.城乡规划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草案)中明确提出建设五大国家级中心城市,分别是环渤海地区的北京市和天津市、东部地区的上海市、华南地区的广州市和中西部地区的重庆市。 国家中心城市:国家城镇体系顶端的城市,这些城市要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七大指标:综合经济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辐射带动能力、交通通达能力、信息交流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7大指标。,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2)城市规划、镇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或各项物质要素)的总体部署。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1.城乡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旧城区的改造规划;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近期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投资。,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前者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者为修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内容: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 建筑红线: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建筑红线以外不允许建任何建筑物。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容积率:地面以上各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开福寺周边地区控规调整公示 申请单位:长沙市毛家桥贸易有限公司 原控规情况: 原控规性质为商业用地、绿地和市政设施用地,商业部分容积率为3.2。 拟调整内容: 绿地、市政设施用地规模保持不变,对于用地内原控规中的商业用地(8178平方米),保持用地性质不变,指标适当提高,容积率8.8,建筑密度46%,建筑高度为100米,绿地率24%。(此容量指标总建筑面积为72000平方米,分摊到原净出让地面积容积率为7.0),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 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成果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2、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涉及的城镇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城乡规划法第13条的规定,在编制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除此以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还有: 共10条,略。,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2)城市规划、镇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同时强调: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发展布局。,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有法人资格(社会组织);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层次。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的城乡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并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编制权限。各类城乡规划应由相应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城乡规划法第27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在城乡规划进入审批程序后,应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参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有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3.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规划未经公告引发相对人抗辩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某市建设局认定上诉人楼某未经审批,擅自在规划区内建造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提出规划未经公布,不应当在该规划区内实施的理由,因当时城市规划法对规划公布的法定形式及未经公布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该上诉理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按照通常的建房审批程序,不会因公布上的欠缺而导致规划管理的脱节,从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规划的性质和制定规划的行政程序,并考虑目前规划管理,以及该规划已为一定范围人员所知的实际,五泄镇规划的实施效力应予以肯定。但规划公布的形式和范围应当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以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法律更好地实施。,2.3 城乡规划的实施,2.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 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2.3.3 选址意见书制度 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2.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是指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2.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1.城乡规划实施概念,2.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城乡规划公布制度是指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 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内容,以其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规范自己的建设行为,即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另一方面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查。民众对各类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督和举报。,2.城乡规划公布制度,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量力而行原则; 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1.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2.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 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3.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守的原则, 应当因地制宜; 节约用地; 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2.3.3 选址意见书制度,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 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前, 其项目拟建地址必须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取得其核发的 选址意见书,然后方可连同设计任务书一并上报,否则,有关 部门对设计任务书将不予审批。,1.选址意见书概念,2.3.3 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2.3.3 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还应当包括除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外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2.3.3 选址意见书制度,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当 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即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 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 按规定应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申请选址意见书的程序,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2006年8月25日,历经三年多调研和选址论证的广州市番禺区垃圾焚烧厂取得广州市规划局下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2009年2月4 日,广州市政府 通告,决定在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与钟村镇谢村交界处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计划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运营。该公告表示:“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 日,番禺区市政园林局获得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预审报告。,10月25日下午,番禺大石数百名业主发起签名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抗议活动。 11月5日,广东省情中心对垃圾焚烧厂8公里内的12个小区调查证明,97.1%受访居民反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 11月14日,广州规划局表示06年便批准了番禺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工作,正在配合环卫部门进行环评。强调如果通不过环评,规划局才不会发出规划许可证。 11月22日,广州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报会,表示“要坚定不移推动垃圾焚烧”。,11月23日,番禺区长召开了与约30多名业主谈话,称“环评不通过不动工,绝大多数群众反映强烈不动工”。同日,番禺大石镇近300名居民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问题到市城管委上访之后,又来到市信访局上访。但因上访群众没有按照信访条例选派5位代表与市领导直接对话,表示不愿意“被代表”,导致副市长苏泽群空等五个小时,最终也没有群众交流。 12月1日,网友爆料坚决要求垃圾焚烧的广州市副秘书长吕志毅和垃圾焚烧利益集团存在密切关联:他的儿子和弟弟都在垃圾焚烧厂供职。吕志毅回应说“这是胡说八道”。 12月2日,网友质疑四位环评专家身份:为做垃圾焚烧生意。 12月10日,番禺区表示,暂缓“垃圾发电厂”项目选址及建设工作,并启动选址全民讨论。,三大疑问,根据番禺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必须在一年有效期内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但番禺区市政园林局直到2009年4月才获得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预审报告。番禺区区长楼旭逵承认“程序上是一个缺陷”,但同时表示,“这不是一个不可完善的问题,我们可以重新申请”。 2、民调数据显示,对于不赞成垃圾焚烧厂的原因,94.4%受访者选择了“因垃圾发电厂建设与民生息息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未能广泛征求民意”这一项从2004年确定选址、2006年通过选址审批,5年来对于公众没有情况通报、没有听证、没有征求意见。 3、选址周围诸如丽江花园、华南碧桂园、广州奥园、南国奥园、祈福新村、星河湾等大型楼盘的居民就超过30万,再加上钟村镇与大石镇及会江、上滘、厦滘等已经城镇化的众多村落,总人口在70万100万之间。番禺项目距西南的亚 “广州新火车站”不足3公里,距“新火车站规划区”只有几百米;项目东边1公里处是国家5A级风景区香江野生动物园。上述区域又构成“广州新火车站-汉溪长隆”广州城市次级中心区域。,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 乡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 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 界限的证件。,1.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概念,(1)划拨地 项目经批准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地 事先规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地域范围条件,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已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2.划拨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2、其一般程序为: 用地申请。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初步确定位置和界限。 征求意见。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提供规划设计总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划拨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规划条件是指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方面的要求。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3.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申请并取得规划条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规划条件。 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期缴纳完毕出让金,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它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通常是指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概念,2.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 (1)提出建设申请。 (2)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3)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2.4 城乡规划的修改,2.4.1 修改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2.4.2 城乡规划修改补偿制度,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责任,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逾期不改正的;,(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7)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8)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9)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0)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违法责任,案 例,基本案情: 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2008年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于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员着手进行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完毕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你认为该市做法正确吗?,2.7 案 例,案情评析: (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 (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五种情形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思考题,1. 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2. 城乡规划包括哪些规划?何谓规划区? 3. 什么是“城乡规划管理”?什么是规划条件? 4. 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该有哪些内容? 6.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 7.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 8. 什么是强制性内容? 9.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遵守哪些原则?旧城区的改建应遵守哪些原则? 10.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哪些原则? 11.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12. 何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13. 何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