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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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课程目标-通过学习本课程,      您将能够:,1、掌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涉及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及其主要变化点;,讲课内容,第一部分:总则,一、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税法优先原则,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讲课内容,二、收 入 1、税法、会计收入异同 2、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3、投资收益确认的特殊原则,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讲课内容,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三、扣除规定 1、基本内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 2、禁止扣除事项 3、扣除的具体规定 (0)、投资者费用 (1)、工资扣除(投资者与从业人员工资) (2)、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社保费用扣除 (4)、利息支出  (5)、汇兑损失   (6)、业务招待费扣除;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8)、价内税费   (9)、租赁费用扣除 (10)、工商管理费、协会费用  (11)、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12)、 准备金扣除; (13)、固定流动资产盘亏 (14)、坏账损失  (15)、混合费用,讲课内容,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主要内容  2、历史成本原则 3、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折旧和处置 4、无形资产的确认、计价、摊销和处置 5、投资资产的确认、计价和处置 6、存货的确认、计价、结转和处置 7、待摊费用的确认和摊销,讲课内容,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法规及相关公式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举例,讲课内容,第四部分: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方式 1、残疾人优惠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国债利息收入,第五部分:特别纳税调整,一、关联方业务往来,讲课内容,第六部分:征收管理,第一部分:总则,序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 人所得税法规的基本体系。 基本法规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 基本法规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两者之间关系:财税200091号以国税发199743号为基础,91号文件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特别规定。 补充法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第65号将部分项目在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部分政策进行了统一。,第一部分:总则,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文件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条 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伙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文件三: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部分:总则,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比较文件三: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部分:总则,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注意两点: 1、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别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5%-35%),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司制企业是依据公司法设立,在税收上先负担企业所得税(25%),后个人股东分红要征个人所得税。(20%),第一部分:总则,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一、权责发生制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解读:1、概念:权责发生制: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和收付实现制相对。 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条件: (1)支持企业取得的该所得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 (2)应该取得的所得可以被合理地、准确的确定。 如:预收账款开票已收款的税收处理。 最近参加一企业汇算:会计将200万元的预收款和180万元的应收款相抵后,应收款在报表上为-20万元。 最后处理:以年末预收款已发货的部分作为收入处理!,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一、权责发生制 3、预提费用与准备金的税收处理。 (1)预提费用分为两种: A、有法定义务的,预提可以进费用,年末无须支付。如银行贷款利息。 B、推定义务的:如产品保修费用。在次年5月31日取得票据的可列支,否则就是先调增,在次年发生时调减! 例:成都吉祥公司2007年销售冰箱10000万元,年末预提保修费用5000万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实际发生1000万元并且取得发票;2008年汇算后实际发生金额为3000万元,2009年汇算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发生保修费用1000万元。 正确的纳税处理:2007年纳税调增金额为4000万元(50001000)。2008年纳税调减金额为4000万元(30001000)。,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条例)一、权责发生制 3、预提费用与准备金的税收处理。 (2)准备金的提取目的是降低资产的贬值风险,与权责发生制无关 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附注:成本费用中列支票据之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在税法上主要有三大种类: 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在税法上主要有三大种类: (1)单位之间提供劳务或产品,应该取得发票。包括国税部门的发票或地税部门的发票。 注意:A、国税发票使用范围。货物、动产修理、部分现代服务业(广告、运输、咨询,明细见财税201337号) B、地税发票使用范围。 C、专用发票的规范,如房租费、建筑业发票等。  注意发票的公章与经营范围一致问题。 特殊单位使用的发票没有税务总局的监制章,但有税务总局的授权,亦是属于发票。典型的有铁路运输发票、航空运输发票等。,附注:成本费用中列支票据之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在税法上主要有三大种类: (2)财政收据使用问题。凡是依据物价局收费标准,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非盈利活动中开具的票据可凭之入账。如工商年检费、等。 (3)自制领款凭证。雇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一般是用自制凭证入账。如工资单、领款单等。 企业特殊情况下的票据: (1)单位间借还款,用收据入账。但支付利息要到税务代开发票才能入账。 (2)收到投资方的资产,要凭评估报告及清单入账。 (3)股权转让,属于非经营活动,双方开收据和评估报告入账可。,附注:成本费用中列支票据之规定,特殊事项票据规范 1、会议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                支付凭证   P85第五十二条。 许多单位附件不足 2、差旅费: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和支付凭证。 如单位包干的,视同工资缴纳个税,并计入工资中。 3、董事会费:董事领取费用的,在职董事并工资;兼职董事到税 务代开发票 2、佣金: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注明支付标准。超过5%不能扣! 3、咨询费:咨询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最好转账) 4、劳务费(1)国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动产,设备类),合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 (2)地税劳务:主要是建安业劳务(纯劳务,接受建安业发票见国税函2006493号,否则开具服务业发票)发票种类误不能进成本!其它劳务开服务业发票可以。 5、房屋租赁:收租赁费发票,如是其它种类服务业发票,不扣!,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二、税法优先原则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解读:1、税法优先原则的原因。 (1)税法体现公共利益,会计是部门个体利益。 (2)财务会计的典型惯例不适合征税的需要。(如谨慎原则),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二、税法优先原则 解读: 2、实务中,税法无规定,会计有规定,总体处理原则按已有财会规定处理。 参考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法)二、税法优先原则 解读:3、税法强制性规定,会计与之不同的应纳税调整! (1)固定资产的价值量的规定 国税发199743号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残值率企业自定。 国税发199743号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1、收入依据: 国税发199743号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税法、会计收入异同 税法上的收入,是一个总“收益”的概念。包括会计上的收入(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和利得(非日常活动产生),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3、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2)、投资收益的特别规定 、持有收益: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3、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2)、投资收益的特别规定 、转让收益: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税率),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1、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第七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会计:销售费用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1、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会计:管理费用第九第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会计:财务费用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会计:营业外支出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总结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原则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2、禁止扣除项目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税法上分期摊销或转让扣除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违反行政法规规定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赞助费用区别于广告业务宣传费用    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三、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2、禁止扣除项目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税后分配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三)扣除 3、扣除的具体规定 (0)、投资者费用; 、针对一个合伙企业: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针对个人同时投资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呈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三)扣除 3、扣除的具体规定 (1)、工资扣除;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适用从业人员工资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适用投资者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第65号)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3、扣除的具体规定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重点关注: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 (单位负担)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财建2006317号 (可用其它费用)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个人负担)职工个人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特别注意:川大、西财大等学位教育费入此处,可能要征个税。,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3)保险费用的扣除 国税发199743号第十八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财产保险可扣除。 其它为投资者或职工投资的商业保险,不可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4)、利息支出 国税发199743号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5)汇兑损失: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6)、业务招待费扣除;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第65号)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几点: 招待费是正常和必要的。 招待费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招待费企业必须有效凭证证明 招待费金额由税务机关推断,纳税人不同意须证明。,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7)、各种价内税费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二十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第65号)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三点: 区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赞助支出不扣。另外人才招聘广告尽管取得了广告发票但不属于广告费,应作为办公费。 行业自律、法规禁止企业不可扣。如烟草、税务所有限公司 业务宣传费可结转了。 以前年度调增的部分2008年可补缺(调减)了。请大家不要多缴税。,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和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9)、租赁费用扣除 租赁分类:会计与税法一致。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交易的实质。融租有如下几种: 期满时资产所有权转移。 、承租人购买价远低于公允价 租赁资产寿命占总的75% 最低租赁付款金额占公允价的90% 规则: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10)、工商管理费、协会会费和摊位费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11)、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国税发199743号 第三十条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注意几点: 受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捐赠用途: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的捐赠。 扣除基数:年度利润总额,严格按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核算。 扣除比例:30%,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12)、准备金规定: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分析:个体工商户的准备金可以扣除!上述准备金仅指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1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14)、应收账款损失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3、扣除的具体规定 (15)、生产生活混合费用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1、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框架 (1)资产的基本概念: 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与税法一致。 (2)资产税务处理的内容 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会计与税法没有根本差异,分类不同 (税)无形资产     (会)无形资产、商誉、部分投资房地产 (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税)投资资产     (会)长期股权投资 (税)固定资产     (会)固定资产、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确认: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 计价:(税)历史成本 (会)另补:重置成本、可变现价值、               公允价值、现值 扣除: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投资资产(成本扣除)   存货(结转成本) 处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产生所得或损失。,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2、资产税务处理的历史成本原则 (1)计税基础(相当于原税法“计税成本”)概念: 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称作该资产“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税)摊销、折旧、准备 (2)会计上相对照“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计提准备摊销、折旧等 (3)“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相互关系 两者可能一致,亦可能不一致。   不一致举例: 交易性金融资产: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存货:     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    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税法折旧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 会计折旧减值准备 (4)历史成本原则:资产取得的计税基础为实际支付购买价格。 作为会计人员,有必要建立一套资产的税务计税基础台账,备企业所得税汇算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3、固定资产税务处理要点: (1)固定资产的确认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3、固定资产税务处理要点: (2)固定资产计价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3、固定资产税务处理要点: (3)、固定资产折旧 、分类及折旧年限: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3、固定资产税务处理要点: (3)、固定资产折旧 、计提范围有: 国税发199743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 a、无论使用与否房屋和建筑物; b、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 c、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d、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a、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b、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3、固定资产税务处理要点: (3)、固定资产折旧 、计提范围有: 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同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理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3)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方法: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 国税发199743号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15(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原价残值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3)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起止:使用次月,停用次月 、净残值率:国税发199743号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4、无形资产处理要点 (1)无形资产的确认 国税发199743号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2)无形资产的计价 国税发199743号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按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4、无形资产处理要点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期限 国税发199743号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5、待摊费用处理要点 (1)、开办费用的确认 国税发199743号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2)、低值易耗品费用的确认 国税发199743号第十六条 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5、待摊费用处理要点 (3)、税控收款机费用的确认 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4)、修理费用的确认 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6、投资资产的处理要点 (1)投资资产的计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1090号) 辽宁省本溪市原国有企业彩屯煤矿破产后,2000年5月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崔某签定了财政转让合同,崔某以500万元买断了彩屯煤矿整体资产,又注入部分资金筹备生产。之后,崔某聘请资产评估对其买断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固定资产原值16702万元,净值5314万元。 2001年3月崔某注册了本溪市彩屯煤矿,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根据以上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计提了折旧,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据此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关于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如何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50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彩屯煤矿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6、投资资产的处理要点 (2)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体户评估增值涉及个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19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7、存货的处理要点 (1)存货的确认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2)存货的计价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九条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 (3)存货的结转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九条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法规依据: (1)、投资者仅投资一个合伙企业时适用法规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法规依据: (1)、投资者仅投资一个合伙企业时适用法规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法规依据: (1)、投资者仅投资一个合伙企业时适用法规 国税发199743号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1)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法规依据: (2)、投资者投资两个合伙企业时适用法规 关于印发的通知 基本点  (财税200091号)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3)、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人处理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可以弥 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境外可扣的已交个税 适用范围: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 或全部经营所得(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或按人平均比例) 适用范围:合伙企业 A企业应纳税所得B企业应纳税所得C企业应纳税所得       适用范围:一个人投资多个合伙企业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公式: (3)文件特别规定个人投资两个以上的独资企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各个企业的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弥补亏损法规依据 (1)补亏期限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弥补亏损法规依据 (1)补亏期限 (2)、跨企业弥补禁止 财税200091号: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财税2008第159号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3)、同一企业征收方式不同亏损的弥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境外已缴纳个税可以抵扣 财税200091号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5、清算所得纳税 (1)、清算时间:财税200091号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清算所得:财税200091号 第十六条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实缴资本,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6、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常见的个税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6、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常见的个税分析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应纳税额,三、应纳税额的举例 例:,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一、残疾人税收优惠问题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四、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二、加速折旧 1、范围: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折旧方法:速折旧适用 国税发199743号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3、一次性扣除设备费用   国税发199743号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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