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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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保监 会2014年11月25日联合召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电 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区全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机制建设,努力确保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 理,从根本上解决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问题。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对生猪调出大县和 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原则上每个 县都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 要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 要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促进畜禽 养殖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 2013年黄浦江漂猪事件 事件介绍 2013年3月10日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已打捞的死 猪数量超过了13000头。这些死猪基本来源于上海的上游地区。上 海正加紧协调黄浦江上游周边地区,调查死猪来源。 其中这些死猪的主要来源地嘉兴地区,村民养猪数量太多密度太高 致死猪太多,当然具体的状况还有待调查。 事件影响 截止到2013年3月17日15时,据不完全统计,共打捞漂浮死猪9460 具,具体数目为:从9日到12日15时,已从黄浦江累计打捞死猪 5916头,13日不完全统计打捞起死猪685具,14日为944具,15日打 捞死猪809具,16日为611具,17日15时,上海市相关区域内当天共 打捞起漂浮死猪495具。 民众最为担忧的,不仅是持续上涨的死猪数量、部分死猪身上检测 出的猪圆环病毒,而是死猪打捞地黄浦江上游,正是上海市饮用水 的取水水源所在。 上海市环保部门和水务部门继续对相关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进行跟 踪监测,确保出厂水水质安全。根据当天发布内容,上海市疾控中 心和上海市动物疾控中心最新检测结果显示,上述水厂进水原水和 出厂水中加测的6种病毒及5种细菌均为阴性,水质稳定。 江西高安事件 2014年12月29日央视播出追踪病死猪 : 记者暗访江西高安病死猪流入市场 口蹄 疫死猪卖给猪贩 记者在江西高安跟踪调查一年,发现当地 不少病死猪被猪贩子长期收购,有些病死 猪甚至携带A类烈性传染病口蹄疫!某屠 宰场老板介绍,他们的病死猪肉销往广东 、湖南、重庆、河南、安徽、江苏、山东 等7省市,年销售2000多万元。 江西省高安市是全国畜牧业百强县市,年平均出栏生猪 200万头,存栏110万头。按照生猪3%的正常死亡率,每 年有9万头左右的病死猪。按规定,这些病死猪都要在 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记者经 过一年多时间的潜伏跟踪调查,发现不少病死猪被当地 一些猪贩子长期收购,其中甚至包括被世界卫生组织列 为A类烈性传染病的“5号病”死猪。那么,这些病死猪 去哪儿了? 病死猪肉和从食品公司批发来的好猪肉混在一起出售, 普通消费者很难分辨。 流入外地做香肠,腊肉,火腿。 做肉骨粉,进入饲料 农村病死畜禽处理现状 农村地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现状 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病 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意识逐渐加强,使我们感到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难度加大,虽然国家动物 防疫法、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 办法、质检总局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对病死动物 处理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农村地区执行起来还 存在一些困难,能否及时、规范处置病死动物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处置 不当,有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人为传播,给动物 疫病防控埋下隐患,同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和极易引起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u1、生猪疫病发病率高、死亡率高。近几年来,全国范 围内流行的生猪疫病主要有“高热病”、“腹泻病”, 发生范围往往是几个省,传播迅速,发病率高、死亡率 高,每年千万大量生猪死亡,特别是仔猪死亡率更高。 另外,由于小型养猪场户猪舍简陋,抵抗气温突然变化 的作用差,也会使部分生猪死亡率上升。 u2、政策措施不到位。上级制定政策时,没有考虑到基 层工作的困难和实际情况,造成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如 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上级文件规定,处理1头病死猪 ,国家补贴养殖场户80元,而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考虑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 成本,也没有考虑地方财政困难,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 进行常年的、不间断的监管。 u3、检疫监督技术落后。前的检疫方法还是停留在肉眼观察的 原始落后的检疫方法,对畜禽是否带有病毒病菌,是否达到食用标 准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u4、检疫监督政策不统一。一是重视检疫收费现象普查存在。 目前各地检疫监督部门由于经费紧张,把检疫收费重要性放在首位 ,随意降低检疫收费标准,造成经营户逃避产地检疫现象十分严重 ,势必造成大量不合格产品注入市场,造成全国性疫病很难得到控 制。二是没有市场准入制度。屠宰加工环节和畜产品主要消费市场 对畜产品质量没有严格的标准,导致一些养猪场或经营者违法收购 没有标识、不经产地检疫的生猪。三是处罚措施不严格。检疫监督 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往往考虑到小型养猪场户经济效益差,有时还 亏本经营,对小型养猪场户在防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立追溯 系统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处理不到位,造成一些养猪场存在的侥幸心 理。 病死动物及产品不处置存在的危害 u直接造成了环境污染。散养户基本上都以土埋方式进行处置, 但也有部分养殖户缺乏法律意识,直接抛尸野外或对外销售,即使 做到深埋处理,也不符合无害化处理规定。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 也给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留下了隐患。 u严重威胁着人类身体健康。个别农户和不法商贩为了自身经 济利益和逃避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甚至暗地将病死动物屠宰上 市或以低价出售给非法商贩,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u病死动物是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传染来源。病死动物不能 及时处置,引起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于传播,严重制约畜牧业健康 持续发展,对畜产品的生产、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都会产生严重冲 击。 法律依据 u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染疫动物 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 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u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 、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u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经检 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 费用由货主承担。 u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 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 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 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 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u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 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 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 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 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 定处罚。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止 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 销售及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 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 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 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第五条 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 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 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 下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 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八条 对怀疑是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应立即按规定逐级报 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尸体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经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为疑似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的, 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并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农业部动物 检疫所)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第九条 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 和流行情况,为疫情的确诊、控制提供依据。 出现大批动物死亡事件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组织进行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外来病或国内新发疫病,国家 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及农业部指定的疫病诊断实验室要派人协助进行流 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条 除发生疫情的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采样、分离病原、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获准到疫区采样和流行病学 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其 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采集的病料及相关样品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 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动物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规定逐级 报告疫情,并依法对疫情作进一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动物疫情监 测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确诊为人畜共患疫病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 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举报制 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理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置 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方法 l一、深埋法 掩埋法是处理畜禽病害肉尸的一种常用、 可靠、简便易的方法。 (一)选择地点 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草原及交通要道 ,避开岩石地区,位于主导风向的下方,不影响农业生 产,避开公共视野。 (二)挖坑 1、挖掘及填埋设备 挖掘机、装卸机、推土机、平路机和反铲挖土机等,挖掘大型掩埋坑的 适宜设备应是挖掘机。 2、修建掩埋坑 (1)大小掩埋坑的大小取决于机械、场地和所须掩埋物品的多少 。 (2)深度坑应尽可能的深(27米)、坑壁应垂直。 (3)宽度坑的宽度应能让机械平稳地水平填埋处理物品,例如: 如果使用推土机填埋,坑的宽度不能超过一个举臂的宽度(大约3 米),否则很难从一个方向把肉尸水平地填入坑中,确定坑的适宜 宽度是为了避免填埋后还不得不在坑中移动肉尸。 (4)长度坑的长度则应由填埋物品的多少来决定。 (5)容积估算坑的容积可参照以下参数:坑的底部必须高出地下 水位至少1米,每头大型成年动物(或5头成年羊)约需1.5立方米 的填埋空间,坑内填埋的肉尸和物品不能太多,掩埋物的顶部距坑 面不得少于1.5米。 (三)掩埋 1、坑底处理 在坑底洒漂白粉或生石灰,量可根据掩埋尸体的量确定(0. 52.0公斤米2) 掩 埋尸体量大的应多加,反之可少加或不加。 2、尸体处理 动物尸体先用10%漂白粉上清液喷雾(200毫升米2),作用2小时。 3、入坑 将处理过的动物尸体投入坑内,使之侧卧,并将污染的土层和运尸体时的有关污 染物如垫草、绳索、饲料、少量的奶和其他物品等一并入坑。 4、掩埋 先用40厘米厚的土层覆盖尸体,然后再放入未分层的熟石灰或干漂白粉2040克 米2(25厘米厚),然后覆土掩埋,平整地面,覆盖土层厚度不应少于1.5米。 5、设置标识 掩埋场应标志清楚,并得到合理保护。 6、场地检查 应对掩埋场地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便在发现渗漏或其它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在场地可被重新开放载畜之前,应对无害化处理场地再次复查,以确保对牲畜的 生物和生理安全。复查应在掩埋坑封闭后3个月进行。 (四)注意事项 (1)石灰或干漂白粉切忌直接覆盖在尸体上。 (2)对牛、马等大型动物,可通过切开瘤胃(牛)或盲肠(马)对大型动物 开 膛,让腐败分解的气体逃逸,避免因尸体腐败产生的气体可导致未开 膛动物的鼓胀,造成坑口表面的隆起甚至尸体被挤出。对动物尸体的开膛 应在坑边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人到坑内去处理动物尸体。 (3)掩埋工作应在现场督察人员的指挥、控制下,严格按程序进行,所有工 作人员在工作开始前必须接受培训。 l二、焚烧法 焚烧法既费钱又费力,只有在不适合用掩埋法处 理动物尸体时用。焚化可采用的方法有:柴堆火化、焚 化炉和焚烧窖坑等,此处主要讲解柴堆火化法。 (一)选择地点 应远离居民区、建筑物、易燃物品,上面不能有 电线、电话线,地下不能有自来水、燃气管道,周围有 足够的防火带,位于主导风向的下方,避开公共视野。 (二)准备火床 1、十字坑法 按十字形挖两条坑,其长、宽、深分别为2.6米、 0.6米、0.5米,在两坑交叉处的坑底堆放干草或木柴, 坑沿横放数条粗湿木棍,将尸体放在架上,在尸体的周 围及上面再放些木柴,然后在木柴上倒些柴油,并压以 砖瓦或铁皮。 2、单坑法 挖一条长、宽、深分别为2.5米、1.5米、0.7米的坑 ,将取出的土堆堵在坑沿的两侧。坑内用木柴架满,坑 沿横架数条粗湿木棍,将尸体放在架上,以后处理同上 法。 3、双层坑法 先挖一条长、宽各2米、深0. 75米的大沟,在沟的 底部再挖一长2米、宽1米、深0. 75米的小淘,在小沟 沟底铺以干草和木柴,两端各留出18-20厘米的空隙, 以便吸入空气,在小沟沟沿横架数条粗湿木棍,将尸体 放在架上,以后处理同上法。 (三)焚烧 1、摆放动物尸体 把尸体横放在火床上,较大的动物在在底部,较小的动物放在 上部,最好把尸体的背部向下、而且头尾交叉,尸体放置在火床上 后,可切断动物四肢的伸肌腱,以防止在燃烧过程中,肢体的伸展 。 2、浇燃料 (1)燃料需求燃料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当地资源而定, 以 下数据可作为焚化一头成年大牲畜的参考: 大木材:3根,2.5米100毫米75毫米; 干草:一捆; 小木材:35公斤; 煤炭:200公斤; 液体燃料:5升。 总的燃料需要可根据一头成年牛大致相当4头成年猪 或肥羊来估算。 (2)浇燃料,设立点火点当动物尸体堆放完毕、且气候 条件适宜时,用柴油浇透木柴和尸体(不能使用汽油) ,然后再距火床10米处设置点火点。 3、焚烧 用煤油浸泡的破布作引火物点火,保持火焰的持续燃烧,在必 要时要及时添加燃料。 4、焚烧后处理 (1)焚烧结束后,掩埋燃烧后的灰烬,表面撒布 消毒剂。 (2)填土高于地面,场地及周围消毒,设立警示牌,查看。 (四)注意事项 l、应注意焚烧产生的烟气对环境的污染。 2、点火前所有车辆、人员和其它设备都必须远离火床 ,点火时应顺着风向进入点火 点。 3、进行自然焚烧时应注意安全,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以免引起火灾和人员伤害。 4、运输器具应当消毒。 5、焚烧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6、焚烧工作应在现场督察人员的指挥、控制下,严格 按程序进行,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始前必须接受培训 。 l 三、发酵法 这种方法是将尸体抛入专门的动物尸体发酵池内,利用生物 热的方法将尸体发酵分解,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一)选择地点 选择远离住宅、动物饲养场、 草原、水源及交通要道的地方。 (二)建发酵池 池为圆井形,深910米,直 径3米,池壁及池底用不透水材料制 作成(可用砖砌成后涂层水泥)。池 口高出地面约30厘米,池口做一个盖 ,盖平时落锁,池内有通气管。如有 条件,可在池上修一小屋。尸体堆积 于池内,当堆至距池口1.5米处时, 再用另一个池。此池封闭发酵,夏季 不少于2个月,冬季不少于3个月,待 尸体完全腐败分解后,可以挖出作肥 料,两池轮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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