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集体合同

上传人:Sc****h 文档编号:120770001 上传时间:2022-07-1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温州市集体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温州市集体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温州市集体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温州市集体合同(2016年版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名称):甲方首席代表姓名:_乙方首席代表姓名:_ 首席代表职务:_首席代表职务:_ 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_ _代表人数:_代表人数: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甲方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条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三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五条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六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提前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七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第八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为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须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双方约定: 第九条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第十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伤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十一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或现金)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第十二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四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第十五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十六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为 月(季、年)。第十七条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第二十二条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包括高温津贴的标准及发放)、防寒保暖等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任意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和30天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享受20天至3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享受50天产假。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及晋升不受影响。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体检检查制度,每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有条件的企业可组织女职工参加“两癌”筛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第二十八条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治疗休养等): ,并每年一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九条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第三十条 甲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70%。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各一份。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甲方应当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甲方设立集体合同协调小组,由甲乙双方各自选出相等数额代表组成。组长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由协调小组协商解决。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幼儿教育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