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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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行为。集团承接的政府代建项目和市财力投资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主体包括:(一)集团公司;(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三)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五条 集团自营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二) 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 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主业经营范围;(四) 项目前景明朗,具有良好经济效益;(五) 项目风险可控。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第六条 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一)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集团董事会,暂由集团党委会代为履行职责;(二)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集团委任的控股子公司董事必须按照集团董事会(党委会)的意见行使投资决策权;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第三章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机构第八条 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集团自营项目投资的风险控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对集团自营项目投资进行风险管理评估并提出审议意见,上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提供参考;(二)对概算及调概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批;(三)委员会在将审议意见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决策前,应将审议意见报集团党委成员、监事会以及财务总监审阅。第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投资发展部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工作规程组织实施。第四章 项目评估决策第十一条 集团自营项目实行有分析、有论证、有决策的审议和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主要围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集团自营项目评估决策依据项目前期条件和项目投资额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项目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二)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但可以推进的;(三)投资额1000万(含)以下的技术改造类项目。第十三条 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项目按如下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填制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中介机构的选聘流程参照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由项目责任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质量负责。在编制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会同中介机构开展深入调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重点突出和明确下列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市场分析与预测;3、拟建规模和建设条件;4、项目具体运作模式与运营的具体实施方案;5、投资估算;6、资金筹措与运筹的具体实施方案;7、财务评价和经济效益分析;8、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9、投资风险分析及相关政策的揭示;10、研究结论和建议。(五)在编制深度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1、能充分反映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成果,内容齐全、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满足定方案和定项目的要求;2、重大技术、经济方案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比选;3、主要工程技术数据应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4、投资成本应采用分项详细的估算方法;5、资金筹措和运筹方案应得到集团财务部的认可。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流程如下:(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按规定要求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的完备性进行确认。内容不全的,需通知项目责任单位限期完善。(二)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将内容完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和法律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独立书面初审意见。(三)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初审责任如下:1、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着重对行业前景、政策风险以及对是否符合集团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2、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运筹方案提出初审意见;3、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项目法律、法规风险提出初审意见。 (四)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除委员会常设单位外,会议需有外聘的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参加。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向委员会汇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委员会常设委员及外聘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表审议意见。会后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综合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五)对审议基本可行,但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审议意见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六)对委员会同意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决策的项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审定决策。董事会(党委会)召开前,项目责任单位需将拟向董事会(党委会)汇报的内容送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核。(七)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董事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向国资委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但可以推进的项目按如下要求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一)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制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的选聘参照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项目责任单位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质量负责。编制质量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评审流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四)对委员会同意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审议的项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同意的项目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予以立项,由项目责任单位进一步推进项目,待项目前期条件完备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评审,并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实施。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提交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决策。第五章 概算的审批与管理第十八条 集团自营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党委会)决策通过,并完成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按如下要求编制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二)投资概算的编制必须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的编制要求参见投资概算编制指引。第十九条 概算的评审流程如下:(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编制完成的概算和初步设计文件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和审计部组织对概算进行初审,形成主审意见提报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进行审议。(二)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对概算进行审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向委员会汇报概算主要内容,投资发展部汇报主审意见,委员会常设委员对概算发表评审意见,会后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综合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三)对需要进一步调改的概算,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审议意见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调整后的概算报送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会商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和审计部审查通过后,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审核。(四)对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概算,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项目概算的专题审议决策。董事会(党委会)召开前,项目责任单位需将拟向董事会(党委会)汇报的内容送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审核。第二十条 概算经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各部门按如下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负责概算的落实:(一)由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牵头负责监督概算的具体实施;(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概算要求制定具体的项目融资和财务拨款办法;(三)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概算的执行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四)由集团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将概算执行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五)由集团招标办负责将概算纳入招投标的重要管理内容。第二十一条 概算经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后,不得任意突破。确因客观原因可能造成突破的,需按以下流程报批:(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与设计单位共同提出调概的申请报告,会同编制的概算调整文件送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审计部组织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审议。(二)对委员会审议同意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审定的调概项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审定。未经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同意的概算调整不能入项目成本,集团公司财务部不得予以拨款。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第二十二条 集团自营投资项目在竣工移交后的6个月内,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编制自营项目后评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参见自营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对总投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自营项目,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审计部指导项目责任单位编制自营项目后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 自营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交董事会(党委会)审议。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集团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的落实办法。附件:1. 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 2. 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审议意见表 3. 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表 4. 自营项目概算主审意见表 5. 自营项目投资概算编制指引 6、自营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 7.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议流程图 8. 概算审议流程图 9. 调概审议流程图二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1.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拟聘用中介机构及洽商服务价格:法律事务部意见:投资发展部意见:项目分管领导意见:董事长或总经理意见:同意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其他意见签字:年 月 日附件2.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发展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审议意见表项目名称:审议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3. 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表项目名称:审议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 自营项目概算主审意见表项目名称:主审意见: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年 月 日附件5. 自营项目投资概算编制指引(一)封面、签署页及目录(二)编制说明1、项目概况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概算总投资及主要分项投资)3、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式4、编制依据(说明编制概算时所依据的技术经济条件、设计文件、各类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设备预算价格以及费用定额等)5、投资分析(说明各项投资的比例,分析工程投资高低原因以及工程设计是否经济合理,技术是否先进)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7、总说明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2)引进设备材料清单及从属费用计算表(3)建设项目概算要求的其他附表及附件(三)总概算表(四)其他费用概算表(五)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六)单位工程概算表(七)补充单位估价表附件6. 自营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自营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 建设项目概况1、 概述;2、 决策要点;3、 主要建设内容;4、 实施进度;5、 总投资;6、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7、 运行及效益状况。二、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总结1、 前期决策总结;2、 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总结;3、 项目建设实施总结;4、 项目运营情况。三、 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1、 技术水平评价;2、 财务经济效益评价;3、 经营管理评价;四、 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五、 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六、 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附件7.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议流程图附件8. 概算审议流程图附件9. 调概审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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