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湘建价〔200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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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88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市场,促进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维护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和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湘建建2005384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一、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按照人工费一定比例计取。规费包括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其规费由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计取比例和支付办法,但计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二、企业管理费、利润。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作业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利润是指企业完成作业分包获得的盈利,按照人工费一定比例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由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比例和支付办法。但计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加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因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四、人工费。人工费包括施工作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人工费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但其经计算后得出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人工工日单价。五、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模板、脚手架等架设设施的安装与拆卸分包给施工作业分包人,如果施工作业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应另行签订安装与拆卸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六、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模板、脚手架料、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及其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设施纳入施工作业分包合同范围,如果施工作业分包人具备相应出租能力,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七、工程承包人必须按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施工作业分包人足额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垫资带资。八、工程承包人对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负连带责任。凡施工作业分包人不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恶意拖欠、克扣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施工作业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施工作业分包价款中扣除。九、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承包人报送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本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 范 文 本 工 程 名 称_工 程 地 点_工 程 承 包 人_施工作业分包人_湖南省建设厅制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 施工作业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 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作业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 施工作业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证书有效期: 2 施工作业分包范围及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作业内容: 3 施工作业期限开始施工作业日期:年月日,完成施工作业日期:年月日,总日历作业天数为:天。4 施工作业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施工作业分包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6 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相关约定外,本合同另有以下标准规范适用:(1)(2)7 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细节除外),供施工作业分包人查阅。当施工作业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及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7.2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合同价款细节除外)。8 图纸工程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作业的天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施工作业有关的标准图套。9 项目经理及施工作业负责人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称:。9.2 施工作业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作业负责人为 ,职称:。10 工程承包人义务10.1 组建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分包人的施工作业前期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在年月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的施工作业条件和场地,具备施工作业条件和场地的交付要求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施工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3)在年月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5)在年月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年月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验检测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办理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负责办理竣工验收;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施工作业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供应施工作业所需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安全设施应保证施工作业需要;10.7 工程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应负责按规定在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解决在工地培训农民工的场地、设施、师资;10.8 负责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和环境,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健康标准的生产生活条件;10.9 按本合同约定,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10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施工作业关系。11 施工作业分包人义务11.1 对本合同施工作业分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岗位证书的熟练工人进场施工作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1.2 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的前天提交下月施工作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应提交阶段施工作业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作业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作业计划相应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准规范、规程、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作业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施工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11.4 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11.5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施工作业质量整改、返工、工期拖延、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6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随时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11.7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保管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8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服从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作业质量验收;11.9 协助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做好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责任发生的损坏,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罚款;11.10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11.1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对其施工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包括专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其施工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11.12 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施工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12 安全施工与检查12.1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接受安全生产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作业,消除违章作业所导致的事故隐患。由于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及因此而发生的各类保险赔偿以外的费用。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分包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安全生产教育,对施工作业班组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前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出书面记录;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因工程承包人违章指挥、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保护和保证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3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13.1 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13.2 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等部位施工作业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施工作业前应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工程承包人应提供防护和保证措施并承担费用,指派专人负责监护。13.3 施工作业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施工作业分包人提出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14 事故处理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立即报告工程承包人,配合工程承包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14.2 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双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15 保险15.1 施工作业分包人开始施工作业前,工程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从事危险作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且不需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15.2 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投保的内容为: 。 15.3 工程承包人租赁或提供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投保的内容为: 。15.4 施工作业分包人为施工现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的内容为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16 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16.1 由工程承包人编制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按供应计划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要求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工程承包人对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的质量负责,施工作业分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产品;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运输、卸车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工程承包人交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及时提出;由于材料、设备、构配件交付不及时,或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工程承包人应赔偿施工作业分包人发生的停窝工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出现问题,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工程承包人负责。16.2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妥善保管、节约使用工程承包人交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的责任发生丢失、损坏或浪费,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6.3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一次性停(窝)工 小时以上的,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其经济补偿。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单价(包括采保费及运杂费)为: ,采购总量为: ; 采购单价(包括采保费及运杂费)为: ,采购总量为: ;17 施工作业分包价款17.1 按实物工程量、不同工种劳务计时或建筑面积承包,根据双方约定的工程量人工费单价、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工费单价进行结算,并计取相应的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赶工费及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用等按约定计取。17.2 按工程量人工费单价或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计价的分别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 ,单价为 。17.3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工费单价计价的为 元。17.4 规费以人工费总价为计费基础,计费率为: 。17.5 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总价为计费基础,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计费率为: ;17.6 赶工费是工程承包人为赶工期,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的作业人员节假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增加支付的费用,由双方依据现场签证办理。17.7 工程承包人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所需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计算。17.8 在下列情况下,施工作业分包价款可以调整:(1)市场工日价的变化幅度超过 ,工程量人工费单价按 予以调整;(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工人工资价格变化的,工程量人工费单价按 予以调整;(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17.9施工作业分包人按照“建筑业”税目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工程承包人代缴,施工作业分包人凭代缴税款凭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不再另行缴纳营业税且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应分担工程承包人按个人所得税附增方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 工程量的确认18.1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在每月25日之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承包人接到报告后3天内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计量。工程承包人应在进行计量前24小时通知施工作业分包人,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施工作业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承包人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依据。18.2 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再次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申请计量的书面通知,并附上已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附本。施工作业分包人书面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申请计量通知后,工程承包人在7天内还未进行计量的,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依据。18.3 施工作业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视为施工作业分包人当期无支付要求,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如提交的报告中存在部分不能满足计量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不予计量。18.4 对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因施工作业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19 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支付19.1 分包价款结算:按本合同18条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5天内按本合同17条办理当月分包价款结算。其中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用以当月采购总量为准。19.2 本合同确定的施工作业分包价款调整,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分包价款增减,其他合同约定的追加分包价款,应在同期分包价款结算时一并办理。19.3 分包价款支付:当月分包价款中的工程量人工费、赶工费、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应在当月分包价款结算办理后5天内一次全部支付;分包价款中的其余部分支付双方自行约定,但在最终分包价款结算办理后14天内必须全部付清。20 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供应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设备、机具,应及时组织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性能应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运行良好后向施工作业分包人交付。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性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及时组织进场并交付施工作业分包人,保证施工作业需要。如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应另行约定。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设备、机具一览表见附表二。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表三。20.4 由于工程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设备、机具、不能正常运转,周转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一次性停(窝)工 小时以上的,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其经济补偿。21 施工作业变更21.1 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作业发生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分包人发出通知,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21.2 施工作业分包人对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导致的以下施工作业应予服从:(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作业内容中的工程量增减;(3)有关施工作业时间和顺序的改变;(4)因工程设计变更需要附加的作业。21.3 因变更导致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增加及施工作业分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工程量减少,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21.4 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因施工作业分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施工作业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5 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施工作业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施工作业分包价款。21.6 施工作业变更超出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作业内容的,由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2 施工作业验收22.1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保证施工作业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作业分包人分段施工作业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分段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检查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分段完工报告后组织分段施工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作业分包人负责返工并承担自身损失,工期不延长,给工程承包人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22.2 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应根据本合同施工作业分包范围、作业内容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22.3 因工程承包人组织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不及时,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停窝工或返工的,由工程承包人承担施工作业分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22.4 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应当签字确认,施工作业分包人对该段的施工作业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对于抹灰粉饰及贴面工程施工作业完毕后三个月因施工作业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返工义务。23 施工配合23.1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承包人或施工现场第三方的工作必须施工作业分包人配合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必须的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时间之外,施工作业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23.2 施工作业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获得工程承包人或施工现场第三方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配合或保证施工作业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24 施工作业分包价款最终支付24.1 全部施工作业完成,经工程承包人检查认可后14天内,施工作业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24.2 工程承包人应自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24.3 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结算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工程承包人自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14天内未给予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视同工程承包人认可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生效。24.4 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4.5 分包价款结算文件生效后14天内,工程承包人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分包价款的全部尾款。25 违约责任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分包价款;(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施工作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所拖欠的合同价款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施工作业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施工作业分包人的工期。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施工作业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2)施工作业分包人施工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3)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施工作业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6 索赔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向工程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26.2 施工作业中,如施工作业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工程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工程价款或延长工期。工程承包人索赔成功后,应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人。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作业分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取得分包价款以及其他经济损失,施工作业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作业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26.5 施工作业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分包人索赔。27 争议27.1 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和解、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2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成果。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作业:(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28 不可抗力28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2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施工作业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施工作业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认为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施工作业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通报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损失情况及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2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2)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人员伤亡、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3)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自有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停、窝工损失,由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行承担;(4)停工期间,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9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9.1 在施工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期。如施工作业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9.2 施工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应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合同工期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30 合同解除30.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分包价款,施工作业分包人可以停止施工作业。停止施工作业超过21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分包价款,施工作业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施工作业分包人违反本合同11条12款规定,工程承包人可以通知解除合同。30.2 施工作业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施工作业分包人终止本合同。施工作业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人已完工程量的分包价款,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0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04 施工作业分包人因质量、安全、管理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工程承包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予以接受。30.5 合同解除后,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工程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合同价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其他条款的效力。31 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分包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32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施工作业分包人执 份。33 补充条款 。 34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工程承包人:(公章) 施工作业分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话: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附表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序号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表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机具一览表序号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表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序号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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