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会经济法3-4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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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2010-7-6 11:40中华会计网校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组织机构、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2009年本章分值3.5分,预计2010 年平均分值在5分左右。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重点难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25%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股权质押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4)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还要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提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l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四)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1.战略投资的要求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的要求 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2.战略投资的管理 (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试题)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本题A选项属于鼓励类项目,D选项属于禁止类项目。 【例题2多选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2000年)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本题情形有别于中外双方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如果属后一种情况,其法律后果为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办理注销登记。 【例题3单选题】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B.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C.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D.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根据规定,中外出资者直接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20015%30),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2009年5月5日2009年8月5日)缴清。 【例题4多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0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2002年) A.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1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本题中只有A选项符合规定。 【例题5单选题】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2006年)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本题C选项符合规定(7002.51750)。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重点难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项目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性质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会议频率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年至少召开1次董事任期4年3年会议召开条件2/3以上的董事出席2/3以上的董事出席(二)引进技术管理(重点) 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与技术输出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三)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管理 1.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2.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五)合营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旧) A.合营企业在主管部门下发批准证书之日起成立 B.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时,无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C.合营企业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D.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可由合营企业借款解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因此选项A错误。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选项B错误。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选项C错误。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因此选项D正确。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的有( )。(2004年)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合营企业的半年度会计报表 C.合营企业融资的项目评估报告 D.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重点难点 相同点: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2.出资期限 3.出资转让 不同点: 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利润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4.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5.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6.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为3年 。 7.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的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2000年)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都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所以A选项不正确。 【例题2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承担责任形式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出资人之间是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盈亏分配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3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 )。(2009年试题新) A.以合作协议为准 B.以合作合同为准 C.以企业章程为准 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合作企业中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确定的。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重点难点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4.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相应的储备基金。下列有关外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5%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B.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C.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5%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投资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D.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投资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取比例和投资总额无关,因此选项C.选项D错误;选项A比例不对。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 )。(2005年)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要点分析2010-7-6 11:52中华会计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公司法考情分析 本章是考试的重点章,在考试中各种题型均可以出现,2010年同学们复习应注意主观题目的训练;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股东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 09年的分值11分,预计2010年的分值在15左右。 一、重点难点 (一)公司股东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律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和国籍进行限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提示(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限制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提示:(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解释: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为“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外资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投资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提示: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外资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投资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中方可以国有股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资企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提示: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1: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示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重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3人以上。 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6.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提示: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7.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提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9.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重点)。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五)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相关知识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知识点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强制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提示:内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董事、监事互相包庇:直接找人民法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如: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出资额。(2)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设立程序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十)公司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提示:(1)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2)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1)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2)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二、典型真题评析 1.(2009年原制度)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有( )。 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财务会计报告 C.公司会计账簿 D.公司章程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看出,公司法中并没有允许复制会计账簿。 2.(2003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 )。 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 B.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 C.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 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变更登记。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3.(2009年新制度)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股东可以用其持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财产条件。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的特有出资方式,公司股东不得用劳务作为出资,A选项错误;另外,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B选项错误。 4.(2009年原制度)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D.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职务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监事会(监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分立方案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因此选项B和C不选;监事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因此选项D正确。 5.(2009年新制度)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选项B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因此选项C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选项D不对。 6.(2009年原制度)甲和乙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做出规定。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丙即取得股东资格 B.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征得乙同意,但应通知乙 C.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D.甲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乙征求同意,乙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转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7.(2009年原制度)甲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不得增加注册资本 C.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D.乙公司必须承担甲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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