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课件.ppt

上传人:good****022 文档编号:119747534 上传时间:2022-07-15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9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纪检监察办案业务基础知识,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一、受理二、初核1、证据收集案件检查三、立案2、调查措施四、调查3、违纪事实见面办案工作4、调查报告五、审理5、移送审理案件审理六、处分七、执行八、文书,一、线索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案件线索来源:1.有关组织或干部群众检举、控告的;2.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交办的;3.审计、公安、法院、检察等有关单位移送的;4.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5.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6.违纪人员主动交代的。注意事项:1、案件线索来源必须存入案卷。2、市纪委对正科级以上的干部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的任务: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一)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其程序如下:1案件承办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呈批表应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3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4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5上级机关委托下级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下达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当按照委托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办理,将初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二)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案件承办室应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厅(局)长批准后实施。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厅(局)长提交初步审查报告。,(三)对初核结果的处理: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比如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职务调整等。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三、立案(一)立案权限1、党纪案件分级立案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2013年9月、12月,中纪委分别对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原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立案调查。(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中共益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交办规定(益纪200910号)案件交办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案件调查部门交办。市纪委监察局直接查办的区县(市)委和市直部门管理的干部案件,未涉及市管干部的,查清有关违纪人员的主要错误事实后,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调查部门发函交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立案处理。案件审理部门交办。市纪委监察局查办市管干部案件时涉及的区县(市)委和市直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一并立案,一并调查,调查终结后,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部门发函交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审理、研究处理。,2、政纪立案权限(1)监察机关的立案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人大、政协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具有立案调查权。,(二)立案程序案件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线索来源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需党纪立案的,报领导签批后,提请党委或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政纪立案的,报监察厅(局)长批准。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案件承办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以党委或纪委名义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抄送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案件承办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以监察机关名义制作监察通知书,并将监察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抄送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三)注意事项1、对于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人员的纪律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人员的纪律责任,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党纪处分的意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中止审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2、立案对被调查人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四、调查取证(一)证据收集1、证据的概念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联系性、规定性。2、证据的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受侵害人的陈述(5)被调查人的陈述(6)视听材料(7)现场笔录(8)鉴定结论(9)勘验、检查笔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3、证据收集(1)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对于证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2)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调查人员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书证被更改或者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亲笔签名。(3)规范言辞证据收集。谈话笔录应注明起止时间,必须由调查谈话人员、记录人员亲笔签名。被调查人或证人阅看谈话笔录内容后要逐页签名押印,在谈话内容最后一行的下一行顶格签署意见、名字和日期并押印,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或证人押印确认。与证人谈话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证人证言应一人一证,原则上应一事一证。(4)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随意取舍。被调查人对原谈话内容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谈话,并就更改的内容说明原因,但不得销毁原谈话笔录。证人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证。(5)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对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4、证据的鉴别、使用(1)认定违纪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仅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2)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后,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3)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4)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5)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交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19/12/16,14,可编辑,毒树之果与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指的是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获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再比如,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又不符合法定的紧急条件下,就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或是住所,这就是毒树,而此时取得的证据就是果实。辛普森杀妻案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调查措施1停职检查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须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案件承办室应提出停职检查建议,并附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报领导签批。其中,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经批准后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其中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报党委同意后提出。2暂停执行职务政纪立案调查的对象,确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须暂停执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后三日内作出决定。3组织处理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了三种组织处理方式:停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作出组织处理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4、查询银行账户、提请冻结存款中纪办发199917号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调查过程中,需要查询银行账户、冻结存款的,应使用监察文书,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5、“两规”(“两指”)措施“两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1)使用权限。县级以上纪委有权使用“两规”措施。乡(镇)纪委、县、市、省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2)严格按程序报批。不得未批先规、留置过夜。(3)注意办案安全。通报案例,(三)违纪事实见面1调查取证任务完成后,调查组要集体研究形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见面材料上签字,或因被调查人失踪、出走、出逃、死亡等特殊原因,违纪事实材料不能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调查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予以说明。2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同时应在见面材料每页的下方签名押印,在文字修改处押印。被调查人对见面材料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作出书面说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应予以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不合理的应作出针对性的说明。3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见面材料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四)调查报告1.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成员应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所叙述的违纪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2.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题:关于(姓名或单位)违纪行为的调查报告。(2)导语:立案依据和批准立案机关,调查起止时间和调查措施等。(3)正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涉案款物的数量、价值、保管情况及处理意见。(4)结尾: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调查组全体成员亲笔签名,并注明单位、职务和日期。,(五)移送审理(一)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必须移送审理。调查组应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按照目类和违纪行为分类装订成卷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审查)的批示、初步核实(审查)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等材料。3调查报告及调查组的意见。4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6调查期间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及领导批示、有关清单、凭据等。7实施“两规”(“两指”)等措施的案件,须有“两规”(“两指”)等措施实施和解除的审批手续材料。8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二)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七日内,调查组应将案件移送到案件审理部门。,五、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审核处理。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起到监督制约、审核把关的作用。1、案件审理程序(见流程图)2、案件审理制度(1)市直机关自办案件归口市直纪工委协审关于省、市(州)直属机关自办案件交同级直属机关纪工委协审的通知(湘纪发20031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省、市(州)直属机关自办的所有党纪政纪案件,在自审的基础上,一律将全部案件材料交同级直属机关纪工委协审,由同级直属机关纪工委提出书面协审意见后,再提交本单位党委或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并将已作出的处理决定反馈给同级直属机关纪工委。(2)区、县(市)直属机关纪检组(纪委)和乡镇纪委所办案件归口区、县(市)纪委审理益纪2004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区、县(市)直属机关纪检组(纪委)和乡镇纪委审理权归口区、县(市)纪委审理室。区、县(市)纪委审理室主要是对案件证据进行鉴别,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监督,对案件量纪提出建议,经集体审议后形成审理意见。案件移送单位收到审理意见后,按处分批准权限,提交党委或行政会议研究。,六、处分(一)处分的种类(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主要的处分依据(1)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施行)(2)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施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施行)(4)公安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6月施行)(5)法院工作人员政纪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12月施行)(6)检察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6月施行)(7)人大、政协工作人员:公务员法(2005年6月施行),(三)处分权限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2)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3)对市直单位正科级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报市纪委批准;(4)对市直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和副科级干部、一般党员的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直纪工委批准;(5)对市直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的党内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以及一般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设了党委的由党委批准,报市直纪工委备案;没有设党委的报市直纪工委批准。教育纪工委和国资纪工委与市直纪工委权限相当,管辖范围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党组、纪检组虽有立案权,但无处分权。,2、行政处分批准权限(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2)监察机关对人大选举任命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按监察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3)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政府批准。3、事业单位处分批准权限(1)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2)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七、处分执行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益纪201114号)(一)送达。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二)宣布。党纪处分向所在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宣布,行政处分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三)入档。处分决定应同时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装入被处分人档案。(四)职务调整。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按相关规定另行确定职务。(五)工资变更。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的通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六)考核影响。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因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确定为不称职。受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七)提拔影响。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八)处分解除。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八、文书质量和案卷装订(一)初步核实(审查)情况报告、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审理报告、请示报告、处分决定等文书的制作符合湖南省纪检监察案件质量标准。(二)电脑制作的文件,要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或油印;手工制作的证据材料包括签名,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易溶易褪色墨水书写。(三)所有签名不得使用难以辨认的字体书写。(四)按照模式材料和案卷归档要求,承办人要及时装订成卷。当年查办的案件须在当年装订成卷。,谢谢大家!元旦快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会计考试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